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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增值税应税行为什么意思(非增值税应税劳务是什么意思)




那作为财务人,职业病又犯了。我不禁在想:


像这种活动的赞助商,赞助的费用要上税吗?能不能进行税前扣除等等的问题。因为现实中这种活动挺多,小的像展会,大的像奥运会、亚运会、冬奥会这种,规模大,赞助商多,所以,很有必要讲讲。


关于这次冬奥会的赞助商增值税,国家早已做了特别说明,要免征,这种算特殊情况。



那我举个别的例子:




假设企业A要举办个运动会,赞助方为B,B是做运动产品的。它这次为运动会赞助50万元及自产运动鞋50双。




在A和B的赞助合同中并没有列明A必须为B进行宣传,但在实际的操作中,A将B的Logo印在宣传资料上。




1、B公司赞助的现金不可以入账?




根据税法规定,只有公益性捐赠支出才可以税前扣除,企业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或者县级(含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组成部门和直属机构,用于慈善活动、公益事业的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而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10条: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现金赞助支出不得扣除。




2、B公司赠送的运动鞋需要视同销售吗?是否要进行税前扣除?




本案中对外赞助的运动鞋从税法角度应视同销售货物,应按企业同类资产同期对外销售价格确认收入并计算缴纳相关增值税及企业所得税。




增值税


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将自产或者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的行为视同销售货物,应按企业同类资产同期对外销售价格缴纳增值税。




企业所得税: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企业发生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以及将货物、财产、劳务用于捐赠、偿债、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或者利润分配等用途的,应当视同销售货物、转让财产或者提供劳务。




3、活动中发给群众的奖品,A公司要不要代扣代缴呢?




比如这次运动会,向参与活动的热心群众发放了奖品,总价值100万元。此时,那些参与活动的热心群众,按个人所得税政策的规定,就产生了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义务,要按所获奖品价值的20%缴纳个人所得税。累计100万元的奖品,累计应上缴 20 万元的个人所得税。




但按《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个人所得税由支付人扣缴,于是A就产生了扣缴义务,应该在向个人“支付”亦即发奖时,扣缴个税。如果奖励的是现金,当然可以依法扣下税金再发给群众。但奖励的是实物,无法扣下一部分来,于是应该要求群众领奖时支付税金;或者把实物折算成现金扣税后发放。




如果该组织方因为不熟悉税法的操作或其他原因,并没有按上述方式扣缴个税,结果一年后被税务机关查到了。由于扣缴个税是法定的义务企业不能够推脱,也不能以“不懂法”为借口,所以该方没有扣缴个税的行为违法了。




违法的后果是什么? 有的人说税务机关应该让A把应扣的个税补上,并要加收一年的滞纳金。这样对吗?




显然,税务机关的这一处理是违法的。因为该公司负有扣缴义务,并非纳税义务。个税应该由纳税义务人缴纳,亦即由获得奖品的群众缴纳,税务机关应向群众追征个税,而无权要求一个没有纳税义务的单位交税。




那么正确的做法呢?




正确做法是,税务机关应该引用《征管法》第 62 条进行处理:扣缴义务人应扣但未扣税款的,由税务机关向纳税人追缴税款,对扣缴义务人处应扣未扣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法律明确规定“由税务机关向纳税人追缴税款”。




所以,应该由税务机关向领奖的群众追缴税款,而不是向发奖品的A追缴。




总结:举办个活动,除了活动本身的设计和执行需要操心外,会计在各个项目上的税务处理上也是需要动脑筋。尤其是赞助或捐献这种的看似简单的行为,也要正确处理好纳税,不然可能会产生税务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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