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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脱领办201939号文件(如何在领英上复制文件)

甘肃省脱贫攻坚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下达2020年第二批财政专项扶贫资金计划的通知


甘脱贫领办发〔2020〕13号


各市(州)脱贫攻坚领导小组、兰州新区脱贫攻坚领导小组,各县(市、区)脱贫攻坚领导小组,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人社厅、省农业农村厅、省妇联、省残联、省工商联:


2020年第二批财政专项扶贫资金计划已经3月9日省政府第82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随文下达,请抓好贯彻落实。


一、资金安排原则


(一)支持攻克深度贫困。重点保障“两州一县”等深度贫困地区和未摘帽县、未退出贫困村、未脱贫人口如期完成攻坚任务。


(二)支持克服疫情影响。向发现新冠肺炎确诊病例、产业就业等扶贫工作受到影响的片区县给予倾斜支持。资金重点用于疫情防控期间脱贫攻坚急需的产业就业项目,确保建档立卡贫困群众持续稳定增收。


(三)支持巩固脱贫成果。支持已摘帽贫困县巩固脱贫成果、提高脱贫质量,及时做好返贫人口和新发生贫困人口的帮扶工作,切实防止返贫。


二、资金安排计划


2020年第二批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共101745万元,全部为省级财政专项扶贫资金。


(一)保上年基数资金86508万元。对2020年第一批资金未达到2019年全年基数的县区,按上年基数优先补齐资金缺口(其中肃南县、瓜州县、玉门市根据省财政厅意见,按大口径缺口补齐)。


(二)考虑疫情影响倾斜资金1800万元。对截止3月6日发现新冠肺炎确诊病例的18个片区县,每县倾斜安排100万元。


(三)因素分配资金7437万元。继续按照“721”因素法在58个片区县分配。


(四)特殊困难群体倾斜扶持资金1900万元。一是贫困残疾人倾斜扶持资金1000万元,二是贫困家庭妇女倾斜扶持资金500万元,资金全部安排到县,省上不指定和下达具体项目,由县级脱贫攻坚领导小组自主确定项目,省残联、妇联组织开展业务指导。三是贫困户精准扶贫增收技能培训资金400万元,由省工商联组织实施。


(五)受灾地区倾斜资金500万元。支持遭受山洪泥石流灾害返贫的甘南州迭部县达拉乡次哇村恢复重建。


(六)省级易地扶贫搬迁贷款贴息资金3600万元。根据省直行业部门提供的贴息资金分配方案切块下达到县,由县区据实结算支付。贴息资金如有结余,可由县区及早调整用于其它扶贫项目,加快资金支付进度。


三、资金使用要求


(一)认真学习领会中央精神使用资金。3月6日,习近平总书记在决战决胜脱贫攻坚座谈会上要求:“努力克服疫情影响。要落实分区分级精准防控策略。疫情严重的地区,在重点搞好疫情防控的同时,可以创新工作方式,统筹推进疫情防控和脱贫攻坚。没有疫情或疫情较轻的地区,要集中精力加快推进脱贫攻坚。要优先支持贫困劳动力务工就业,在企业复工复产、重大项目开工、物流体系建设等方面优先组织和使用贫困劳动力,鼓励企业更多招用贫困地区特别是建档立卡贫困家庭人员,通过东西部扶贫协作“点对点”帮助贫困劳动力尽快有序返岗。要分类施策,对没有疫情的地区要加大务工人员送接工作力度。要切实解决扶贫农畜牧产品滞销问题,组织好产销对接,开展消费扶贫行动,利用互联网拓宽销售渠道,多渠道解决农产品卖难问题。要支持扶贫产业恢复生产,做好农资供应等春耕备耕工作,用好产业帮扶资金和扶贫小额信贷政策,促进扶贫产业持续发展。要加快扶贫项目开工复工,易地搬迁配套设施建设、住房和饮水安全扫尾工程任务上半年都要完成。要做好对因疫致贫返贫人口的帮扶,密切跟踪受疫情影响的贫困人口情况,及时落实好兜底保障等帮扶措施,确保他们基本生活不受影响。”各市(州)、县(市、区)脱贫攻坚领导小组要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重要讲话精神,管好用好扶贫资金,精准安排扶贫项目,努力克服疫情对脱贫攻坚带来的影响,把贫困退出的底线性要求与工作措施的高标准推进结合起来,更加注重持续稳定脱贫,确保脱贫攻坚成果经得起历史和实践检验。


(二)优先支持与疫情防控相关的影响脱贫攻坚任务完成的扶贫项目。各市(州)、县(市、区)要认真落实国务院扶贫办、财政部《关于积极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影响加强财政专项扶贫资金项目管理工作确保全面如期完成脱贫攻坚目标任务的通知》(国开办发〔2020〕5号)和省扶贫办、省财政厅《关于积极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影响加强财政专项扶贫资金项目管理工作确保全面如期完成脱贫攻坚目标任务的通知》(甘开办发〔2020〕32号)精神,充分考虑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脱贫攻坚工作需求,按照精准施策要求,因地制宜调整和优化资金使用,重点支持能够促进贫困群众持续稳定增收的产业扶贫和就业扶贫项目。


一是重点向产业项目倾斜,结合实际加大对受疫情影响较大的产业扶贫项目生产、储存、运输、销售等环节的支持,解决“卖难”问题。


1.支持贫困户发展种养产业。支持受疫情影响难以外出且有意愿发展产业的贫困户和可能致贫人口恢复生产,开展生产自救,采取生产资料补助、劳动力培训补助、种养业先建后补、存量奖补、见犊补母等多种方式,结合各地实际适当加大奖补力度。


2.支持龙头企业和合作社等带贫主体。对在疫情防控期间,努力克服疫情影响、积极带动贫困户发展的扶贫龙头企业和合作社等带贫主体,可给予一次性生产补贴和贷款贴息支持。要把真正带动贫困户发展等带贫减贫机制的建立和正常运行作为一次性生产补贴和贷款贴息支持的前提条件。补贴和贴息标准由县级政府结合县情实际自行确定。


3.采取资产收益扶贫方式,支持生产、储存等农业产业链经营主体。鼓励采取资产收益扶贫的方式,将财政专项扶贫资金使用、本地农业产业链的建立延伸、村集体经济的发展壮大三项任务紧密结合起来,支持受疫情影响较大的规模化标准化种植养殖、农产品初加工深加工、储存、运输等产业链条上的生产经营主体渡过难关。优先支持在疫情防控中做出突出贡献、带贫机制健全、带贫效果好、社会效益好的涉农企业和其他涉农组织参与符合条件的脱贫攻坚项目。


二是强化就业支持,适当安排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用于组织稳定贫困人口就业岗位。


1.用于开发乡村公益性岗位。对在疫情防控期间,新增的保洁环卫、防疫消杀、巡查值守等临时岗位,优先安置贫困劳动力特别是贫困家庭妇女劳动力、有劳动能力或部分劳动能力的残疾人就业。


2.用于鼓励就近吸纳农民工就业。对疫情防控期间复工复产并吸纳本地贫困劳动力稳定就业的企业、扶贫车间、合作社、家庭农场等各类生产经营主体给予一次性奖补。


3.用于有序组织劳动力输转。对疫情防控期间外出务工为主、参加有组织输转的农村贫困劳动力,可给予差别化、阶梯式劳务奖补,并按规定给予交通和生活费补助,鼓励其外出务工、长期务工和稳定务工。


4.采取以工代赈方式创造省内就业岗位。在谋划和实施使用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的安全饮水、村组道路硬化等扶贫项目过程中,鼓励采取以工代赈方式,由项目实施部门和单位积极组织并优先吸纳贫困群众参与工程建设,为贫困群众创造省内就业岗位。贫困家庭劳动力要在扶贫项目和工程建设用工中占一定比重,具体占比由县级政府结合县情实际自行确定。


(三)统筹使用各类扶贫资金。各市(州)、县(市、区)要在落实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安排使用政策的同时,按照省脱贫攻坚领导小组《关于加大扶贫资金投入保攻坚补短板强监管的意见》(甘脱贫领发〔2020〕4号)精神以及省财政厅、省扶贫办《关于做好2020年扶贫资金精准统筹使用方案编制工作的通知》(甘财扶贫〔2020〕7号)要求,加强中央省市县财政专项扶贫资金、行业资金、涉农整合资金、东西部扶贫协作资金、60%以上的一般政府债券、土地指标跨省域调剂收入等各类扶贫资金的统筹使用,足额保障各项脱贫攻坚任务资金需求。


(四)加大特殊困难群体扶持力度。各市(州)、县(市、区)脱贫攻坚领导小组要按照省脱贫攻坚领导小组《关于深化“巾帼脱贫行动”促进贫困妇女脱贫的意见》(甘脱贫领发〔2019〕31号)和《关于深化脱贫攻坚助推贫困残疾人脱贫的意见》(甘脱贫领发〔2019〕32号)精神,加大对建档立卡贫困妇女、贫困残疾人等特殊困难群体项目资金扶持力度。


四、强化资金监管


(一)管好用好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各市(州)、县(市、区)脱贫攻坚领导小组要严格按照《甘肃省财政专项扶贫资金使用管理实施办法》(甘财农二〔2017〕41号)规定,在资金使用范围、拨付程序、预算执行、项目实施进度等方面加强管理与监督,管好用好财政专项扶贫资金。


(二)建好用好脱贫攻坚项目库。各市(州)、县(市、区)脱贫攻坚领导小组要按照2020年度项目库动态管理有关要求,将疫情防控期间新增的扶贫项目及时纳入2020年度脱贫攻坚项目库。使用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的项目要全部从本县(市、区)2020年度脱贫攻坚项目库中提取。


(三)规范扶贫资金项目计划。各县(市、区)脱贫攻坚领导小组使用扶贫资金的项目,项目计划必须规范,项目名称、建设地点、建设规模、补助标准、投资估算、项目绩效目标、项目主管(责任)单位、项目实施单位等要素应当齐备。扶贫项目应当以乡镇为单位单列,项目建设内容应当细化到村,到户到人项目应当明确所扶持贫困户数、贫困人口数。纳入整合范围的资金,项目计划必须与整合方案内容保持一致。


(四)加强资金项目信息录入。各市(州)、县(市、区)脱贫攻坚领导小组要按照国务院扶贫办《关于做好2020年度中央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和项目安排的通知》(国开办发〔2019〕20号)要求,及时将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和项目录入全国扶贫开发信息系统,包括资金到账、下拨和项目安排实施等情况。省扶贫办要对信息录入工作进展情况定期监测通报。


(五)加快扶贫项目实施进度。各市(州)、县(市、区)脱贫攻坚领导小组要在保证项目质量的前提下,加快预算执行和项目实施进度,在财政专项扶贫资金下达后,按照进度服从质量的要求,如期完成计划确定的建设任务。对已取消或不具备实施条件的项目资金和结余资金,要及时按程序调整或清理收回,重新安排项目。


(六)加强资金项目常态化监管。各市(州)、县(市、区)脱贫攻坚领导小组要按照《甘肃省扶贫项目资金公示公告实施细则》(甘开办发〔2018〕166号)要求,省、市、县扶贫资金分配结果一律公开,乡、村两级扶贫项目安排和资金使用情况一律公示公告。各市(州)脱贫攻坚领导小组要加强对县级资金使用公告情况和乡、村两级公示公告情况的指导和监督。


(七)加强扶贫资金项目绩效管理。各市(州)、县(市、区)脱贫攻坚领导小组要严格执行《扶贫项目资金绩效管理办法》(国办发〔2018〕35号)和《甘肃省扶贫项目资金绩效管理实施办法》(甘政办发〔2018〕127号)等有关规定,规范扶贫项目绩效目标设置,推动实施扶贫项目资金全过程绩效管理。市(州)、县(市、区)扶贫部门应在本级脱贫攻坚领导小组的统一领导下,科学合理测算扶贫项目资金需求,设定扶贫项目资金绩效目标,并将审批的扶贫项目资金绩效目标按规定程序报送省级财政、扶贫部门备案。扶贫项目资金绩效目标应细化量化为绩效指标,主要包括数量、质量、时效、成本,以及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可持续影响和扶贫对象满意度等指标,并加强绩效运行监控和项目绩效评价,强化评价结果应用,组织部门和单位及时将项目绩效目标和绩效评价信息录入财政扶贫资金动态监控平台。


(八)加强资金监督检查。各市(州)、县(市、区)脱贫攻坚领导小组要按照《甘肃省财政专项扶贫资金使用管理实施办法》(甘财农二〔2017〕41号)要求,进一步靠实县级资金监管的主体责任和市县乡党政一把手资金监管的第一责任。各级财政部门负责资金合规性审查和资金拨付报账;各级扶贫部门负责资金使用范围、对象和效益的监管;各级发改、人社、住建、水利、农业等使用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的行业部门,要按照“谁管项目、谁用资金、谁负主责”的原则,切实履行业务指导和资金监管责任;审计部门负责资金使用管理的审计检查。对扶贫资金使用管理中发生问题需要追责的,依据《甘肃省扶贫资金监督管理追责办法》(甘脱贫领发〔2019〕11号)相关规定问责。


(九)规范提取项目管理费。各市(州)、县(市、区)脱贫攻坚领导小组要按照《甘肃省财政专项扶贫资金使用管理实施办法》(甘财农二〔2017〕41号)要求,按最高不超过到县资金1%的比例据实列支项目管理费。


(十)统筹安排兰州新区扶贫资金。兰州新区原属于永登县、皋兰县范围的建档立卡贫困村、贫困人口,由兰州市脱贫攻坚领导小组协调分配资金并下达脱贫任务,兰州新区提出资金使用计划,送永登、皋兰两县统一汇总。


(十一)及时编制报备项目计划。各市(州)、县(市、区)脱贫攻坚领导小组要按照《甘肃省财政专项扶贫资金使用管理实施办法》(甘财农二〔2017〕41号)规定,严格执行“县级财政部门在接到上级财政专项扶贫资金指标5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扶贫资金主管部门,扶贫资金主管部门在30个工作日内编制下达资金项目计划”要求,并依据资金项目计划填报项目绩效目标表。各县(市、区)项目计划表、项目绩效目标表由市(州)脱贫攻坚领导小组办公室收齐后,于2020年4月30日前报省脱贫攻坚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甘肃省脱贫攻坚领导小组办公室


2020年3月10日




2020年第二批财政专项扶贫资金计划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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