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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增值税预缴及计提(预缴的土地增值税会计分录)

由于房地产开发行业的特殊性,在房屋开发过程中企业先获得对客户的预售款,待建筑物竣工验收合格后再结算收入。《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六条规定:“纳税人在项目全部竣工结算前转让房地产取得的收入,可以预征土地增值税,待该项目全部竣工、办理结算后再进行清算,多退少补。”会计处理主要涉及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预缴土地增值税的核算、计提和预提土地增值税的核算、汇算清缴土地增值税的核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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