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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让著作权财产转让所得(著作财产权转让后自己是否还拥有著作财产权)

个人所得税热点问题汇总(一)


更新日期:2021-05-08


1.我在1月份购买了符合规定的商业健康保险,但直到4月才提交给单位,单位可以补充扣除前四个月的金额吗?还是我可以在年度汇算时直接扣除全年的?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办理2019年度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44号)规定,下列未申报扣除或未足额扣除的税前扣除项目,纳税人可在年度汇算期间办理扣除或补充扣除:(二)纳税人在2019年度未申报享受或未足额享受的子女教育、继续教育、住房贷款利息或住房租金、赡养老人专项附加扣除,以及减除费用、专项扣除、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因此,您可以在办理年度汇算时补充扣除未足额享受的商业健康保险。


  2.男女双方1-6月婚前合租分别享受住房租金扣除,7月双方结婚后仍然租房,因婚后住房租金只能由一方扣除,请问另一方婚前已享受的住房租金能否继续扣除?


  答:纳税人在主要工作城市没有自有住房而发生的住房租金支出,可以按月按一定标准在税前扣除。夫妻双方主要工作城市相同的,只能由一方扣除住房租金支出。1-6月双方属于未婚状态,可以分别享受住房租金扣除政策。


  3.个人因著作权和肖像权被侵权而取得的补偿需要交个人所得税吗?分别按照什么税目交税?


  答:如果是因该个人的作品以图书报刊等形式出版发表,侵犯了著作权,取得的补偿按照稿酬所得扣缴,除此之外的侵犯著作权的情形按照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扣缴。


  根据国税发〔1996〕148号规定,在广告设计、制作、发布过程中,因提供名义、形象而取得的所得应按劳务报酬所得项目计算纳税。因此,相关补偿也应按照劳务报酬所得交税。此外,使用个人名义、形象用于其他行为的,应按特许权使用费所得项目计税。造成的侵犯肖像权,相关补偿应按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交税。


  4.个人转让专利或著作权的所有权,应该按照特许权使用费还是财产转让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


  答:纳税人转让专利权、著作权按照特许权使用费所得计算纳税。


  5.我是正在接受全日制学历教育的学生,因实习取得劳务报酬所得,能否适用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9号?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调整部分纳税人个人所得税预扣预缴方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3号):“二、正在接受全日制学历教育的学生因实习取得劳务报酬所得的,扣缴义务人预扣预缴个人所得税时,可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个人所得税扣缴申报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2018年第61号)规定的累计预扣法计算并预扣预缴税款。”《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简便优化部分纳税人个人所得税预扣预缴方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9号):“二、对按照累计预扣法预扣预缴劳务报酬所得个人所得税的居民个人,扣缴义务人比照上述规定执行。”


  因此,正在接受全日制学历教育的学生,因实习取得劳务报酬所得,如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9号规定,可以适用优化后的预扣预缴方法。


  6.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9号规定的方法预扣预缴个人所得税,纳税人或扣缴义务人是否需要留存证明资料?是否需要签字确认?


  答:根据文件规定,需在《个人所得税扣缴申报表》相应纳税人的备注栏注明“上年各月均有申报且全年收入不超过6万元”字样,无需留存证明资料,亦无需签字确认。


  7.我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9号起定的条件,并且预计本年度的收入也不足6万元,能否因个人原因(不属于解读中列举的三个条件)放弃优化后的预扣预缴方法,仍按照原预扣预缴方法计算并预缴个人所得税?


  答:纳税人可以自愿选择是否适用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9号规定的优化后的预扣预缴方法。


  8.我预计会在2021年6月离职,其他情况均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9号的规定,能否适用优化后的预扣预缴方法?


  答: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9号文件规定条件的,纳税人在离职前,可以适用19号文件规定的预扣预缴方法。


9.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9号规定需满足“上一纳税年度1-12月的累计劳务报酬(不扣减任何费用及免税收入)不超过6万元”的条件。保险营销员或证券经纪人计算是否超过6万元时,是否减除20%的费用?是否减除展业成本以及附加税费?


  答:保险营销员或证券经纪人计算是否超过6万元时,不减除20%的费用,也不可以减除展业成本以及附加税费。


  10. 9月开始,我单位有实习生来实习,他高中毕业后已经考取了国外的大学,但因为疫情原因至今未到国外报到,这期间取得的劳务报酬可以适用累计预扣法计税吗?


  答:实习生如已取得学校录取通知书,因疫情原因暂缓报到期间实习取得劳务报酬所得的,可以适用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3号相关规定.


  11.我单位与员工解除劳动合同,因没有提前三十天通知员工,需要支付给员工待通知金,支付的待通知金是否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应当按照哪个税目缴纳?


  答:待通知金可以作为其他补助费,与其他一次性补偿收入合并按照财税[2018]164号的个人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取得一次性补偿收入政策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12.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或者中央企业负责人年度绩效薪金延期兑现收入和任期奖励,是否可以在预扣预缴时单独计税,汇算清缴时并入综合所得计税?个人所得税APP是否支持更改?


  答: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法修改后有关优惠政策衔接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164号)的有关规定,居民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或者中央企业负责人取得年度绩效薪金延期兑现收入和任期奖励,在2021年12月31日前可以选择单独计税,也可以选择并入当年综合所得计算纳税。


  居民个人通过手机个人所得税APP办理年度汇算时,可以将预扣预缴环节单独计税的全年一次性奖金或央企负责人绩效薪金延期兑现收入和任期奖励并入当年综合所得计算纳税。


  对于年度汇算时错误并入当年综合所得计算纳税的,可以通过个人所得税APP进行更正。


答:合伙份额原值可比照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67号第三章“股权原值的确认”相关条款确认。


14. 家长给孩子报名网络课程,孩子完成一定天数的打卡任务后,会收到一部分返现,返现直接打给家长的银行卡。请问取得的返现是否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如果需要按什么税目?纳税人是孩子还是家长?


答:财税(2011)50号文规定,企业在销售商品和提供服务过程中向个人赠送礼品,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征收个人所得税:1、企业通过价格折扣、折让方式向个人销售商品和提供服务;2、企业在向个人销售商品和提供服务的同时给予赠品;3、企业对累计消费达到一定额度的个人按消费积分反馈礼品。家长收到的返现,符合上述规定,可免征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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