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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公司的发票管理办法及实施细则最新(物业公司票据管理办法)

第二章 发票管理职责

第三条 各公司应设专人管理发票。


第四条 根据业务流程设定以下发票管理岗位:


(一) 发票开具岗:一般为各收费人员,需按要求开具各类发票,执行发票作废、冲红及传递等处理。


(二) 发票审核岗:一般为各会计,对作废、红冲、遗失等环节进行审核确认;对从公司领购的各类发票有风险控制及管理职责。


(三) 发票管理岗:一般由各区域公司财务管理部门设置的税务专员, 负责发票的需求申请、领购、接收、分发、保管、回收、缴销等工作; 执行发票红冲、遗失环节需要的税务机关办理流程;保管、装订、传递 各类发票相关文件;协助上级单位开展及负责本发票使用单位各项发票


盘点、检查工作等。


以上各岗位必须专人专岗,开票岗、审核岗和管理岗人员设置不得





重叠。








第三章 发票的购买和保管

第五条 发票由各区域公司财务部门指定专人向有关税务部门申购。第六条 发票管理岗必须对购买、印制的各种发票、收据进行验收、


详细清点数量、检查有无印刷错误、数量有误或印刷有错误的应拒收, 各种发票验收后,应按不同的发票登记验收日期、数量、起止号码等, 设专柜保管。




第四章 发票的领购和移交

第七条 发票审核岗根据实际需求,向发票管理岗发出领购申请, 发票管理岗根据需求统一申领发票。


第八条 发票管理岗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发票领购申请,取得发票与领购。


第九条 发票管理岗在发票领购完毕后,通知发票审核岗领用发票, 发票管理岗对领用发票信息做好领用登记表,设置发票领用登记薄,凡


发放发票,都必须登记领用的日期、数量、起止号码等,并由领用人签收、清点数量、验看发票号码。


第十条 发票开具人员对所领用的发票必须妥善保管,在交付使用


人员时,应进行登记、签收。


第十一条 若发票开具人员出现离职或调岗的,必须做好发票的盘点工作,将未用部份发票交至发票审核岗,由接管人重新签名领取。


第十二条 增值税专用发票存于发票管理岗,待实际需使用时,发







起使用申请,由发票管理岗位审核符合“三流合一”标准后,报至区域公司财务负责人处审核,审核通过后,由发票管理岗开具。日常工作中, 发票开具岗原则上不允许存有增值税专用发票。




第五章 发票的开具要求

第十三条 开具发票时必须做到按号码顺序序时填写,不得跳号使用,不得开具空白发票。交款单位或个人、开票日期、收款内容或项目、计量单位、数量、单价、大小写金额、收款人等内容必须完整、真实、各种发票必须一次套写所有联次,保证全部联次内容一致。


第十四条 各种发票使用必须严格按照国家税务部门要求以及公司规定进行,应当在规定的用途范围内使用,不得代开、转借、转让发票。不得虚构经营业务活动,虚开发票。


第十五条 各种发票不得随意涂改、挖补及撕毁、若有作废必须加注作废标记,且全部联次完整保留在发票本上,不能有缺号或者缺联。


第十六条 发票开具原则上要求开票内容与实际业务完全相符,也不可提前或者延迟开具发票,如遇特殊情况,需上报区域公司财务总监


或者分管财务的领导审批后方可开具。


第十七条 对具备一般纳税人资质的客户,可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增值税专用发票;对个人客户和非一般纳税人客户,仅可开具增值税普 通发票,不允许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第十八条 目前物业行业根据不同的业务性质有不同的税率,发票开具岗在开具发票时,应按不同的税率分别开具发票,避免增加公司税负。







第六章 发票作废、红冲和重开

第十九条 在开具发票当月,发生开票有误,或收到客户退回的发票联等符合作废条件的,均按作废处理。开具时发现有误的,可即时作废,作废发票需填写发票作废登记表。


第二十条 增值税发票作废条件: (一) 增值税普通发票:


1、 客户在发票开具当月退回的增值税发票。


2、 发票开具岗完成所有联次发票的收集。


3、 开票方未抄税并且未记账。


同时满足上述条件,视为符合作废增值税普通发票的情形。




(二) 增值税专用发票:


1、 收到退回的发票联、抵扣联时间,均在发票开具当月。


2、 开票方未抄税且未记账。


3、 接受发票方未认证或者认证结果为“纳税人识别号认证不符”、“专用发票代码、号码认证不符”。


同时满足上述条件,视为符合作废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情形。


第二十一条 发票开具岗应收回发票全联次,在各联次加盖“作废”戳记,同时提交作废申请,在系统中录入作废发票起止号码和作废原因。


第二十二条 发票审核岗审核收回的发票实物与作废申请原因。审核通过的作废发票,系统中发票使用状态由原“已开具”或“空白” 更新为“已作废”。已作废的发票全部联次需妥善保管,粘贴在原发票存根上。发票开具岗每月末将纸质作废发票与作废说明等资料上交至发票







管理岗,不得私自销毁。


第二十三条 发票开具岗在开具发票后,发生开票有误等情形, 但不符合作废条件的,应要求客户提交相关申请资料,向发票审核岗申请开具红字发票。具体如下:


(一) 增值税普通发票的红冲和重开:


发票开具岗完成所有联次发票收集的,在各联次加盖“红冲”戳记, 同时提交红冲申请,须填写红冲原因。发票审核岗审核后,发票开具岗可开具红冲增值税普通发票,并重新开具正确的增值税普通发票。


(二) 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红冲和重开:


1、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通知(国税发〔2006〕156 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推行增值税发票系统升级版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4 年第 73 号)的相关规定, 购买方或销售方应向主管税务机关填报《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申请单》。


2、 发票开具岗完成所有联次发票的收集,在各联次加盖“红冲” 戳记,同时提交红冲申请。经发票审核岗审核后,发票开具岗可开具红冲增值税普通发票,并重新开具正确的增值税普通发票。






第七章 发票的遗失

第二十四条 由相关人员提交发票遗失申请,填写发票起止号码、发票遗失日期、发票遗失情况说明,交由发票遗失部门相关负责人复核, 同时需以正式文件报至财务负责人和公司负责人。由发票管理岗根据当地税务政策要求办理相关注销手续。


第二十五条 如果发票遗失是属于发票被盗、被抢等情况,须先







向公安部门报案,取得报案回执后,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相关注销手续。




第八章 发票的回收和缴销

第二十六条 发票回收是指发票开具岗将已开具的发票存根联、作废发票全联次、红冲发票全联次及通知单等发票相关资料,按月(季) 定期移交至发票管理岗,回收的发票资料达到税局规定的保管期限后, 进行缴销。


第二十七条 发票缴销是指符合以下情形之一时,可向税务机关申请缴销:


(一) 变更、注销税务登记时的发票缴销。(二) 公司因特殊情况临时停、歇业时的缴销。


(三) 发生违法违章行为,拒不接受税务机关处理,被税务机关收缴的。


(四) 改版、换版发票的缴销。




(五) 发票存根联和发票登记簿的缴销。(六) 政策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九章 发票检查

第二十八条 发票管理岗应严格按照发票领用、使用、库存记录对发票进行入库、出库操作,每月定期对库存发票进行全面盘点,与登记表核对,确保账实一致;同时,发票开具岗每月(或季)需上交发票盘点记录。


第二十九条 发票的移交、分发和库存等管理环节中涉及的台账、







登记记录表格,需定期将纸质文档交予发票管理岗,用于归档备查。 第三十条 为了保证发票的正确使用与安全保管,防范发票管理风


险,财务部应对发票的使用情况进行不定期检查,及时发现问题并予以




纠正。各发票使用部门及相关人员必须接受和配合检查,如实反映情况并提供有关材料,不得拒绝和隐瞒。


第三十一条 发票管理岗每月定期将已开具的发票存根联、作废


发票全联次、红冲发票全联次及通知单等发票资料进行存档,并填制相关表格;发票使用部门应每月(季)定期进行盘点、检查工作,核实发票使用、保管、账实情况,并将相关自查记录发送至相关负责人审核。




第十章 罚则

第三十二条 公司坚决杜绝违规使用发票的现象,对违规单位和有关责任人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罚款或行政处分,对涉嫌犯罪的将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三十三条 如有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等相关规范的情形,按税务机关要求执行相关处罚并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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