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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口货物申报免抵退税的期限(出口货物当期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应计入)


2021年度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的申报期限截止2022年4月20日!!!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24号)第四条规定,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的申报,应在货物报关出口之日(以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上的出口日期为准)次月起至次年4月30日前的各增值税纳税申报期内收齐有关凭证,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办理出口货物增值税免抵退税及消费税退税。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企业申报出口货物退(免)税提供收汇资料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30号)规定:出口企业申报退(免)税的出口货物,须在退(免)税申报期截止之日内收汇。




因此,2021年度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的申报期限暨2022年4月的纳税申报期截止2022年4月20日







注意事项



1、单证收不齐怎么办?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国有农用地出租等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2号)第四条规定,纳税人出口货物劳务、发生跨境应税行为,未在规定期限内申报出口退(免)税或者开具《代理出口货物证明》的,在收齐退(免)税凭证及相关电子信息后,即可申报办理出口退(免)税。






2、收汇超期怎么办?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国有农用地出租等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2号)第四条规定,纳税人出口货物劳务、发生跨境应税行为,未在规定期限内收汇或者办理不能收汇手续的,在收汇或者办理不能收汇手续后,即可申报办理退(免)税。






3、非接触式办理渠道


纳税人的所有出口货物劳务、跨境应税行为,均可通过电子税务局或者标准版国际贸易“单一窗口”出口退税平台等提交电子数据的方式申报出口退(免)税。







政策依据

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24号)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企业申报出口货物退(免)税提供收汇资料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30号)


3.《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国有农用地出租等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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