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首页
  2. > 银行开户 >

2017年民事诉讼法修改对比(2022年民事诉讼法有哪些修改)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决定》(以下简称《修改决定》)已正式通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106号主席令,修改后的民事诉讼法即将于2022年1月1日起施行。那此次修改了哪些地方,会给民事诉讼带来哪些影响,笔者将其归纳总结如下:


一、新增在线诉讼效力认定


《修改决定》第一条就新增了:“经当事人同意,民事诉讼活动可以通过信息网络平台在线进行。


“民事诉讼活动通过信息网络平台在线进行的,与线下诉讼活动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正式将线上诉讼作为一种合法有效的民事诉讼方式,是当下社会发展,尤其是疫情下既要避免人与人直接接触但仍要保证民事诉讼活动正常开展的一种必然。


原民诉法第八十七条对于电子送达法律文书的范围排除了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但《修改决定》第六条规定,只要经受送达人同意也可以以电子方式送达,当然如果受送达人要求纸质的,法院也应当提供。电子方式送达的以送达信息到达受送达人特定系统的日期为送达日期。


二、扩大独任制适用范围


独任制即由一名审判员负责审理,依据原民事诉讼法第四十条的规定,第二审民事案件必须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但《修改决定》第三条中将其修改为“中级人民法院对第一审适用简易程序审结或者不服裁定提起上诉的第二审民事案件,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的,经双方当事人同意,可以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


而且原来普通程序都要组成合议庭审理,现在《修改决定》第二条修改为:“基层人民法院审理的基本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的第一审民事案件,可以由审判员一人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审理。”


这些修改都是为了面对迅速增加的诉讼案件与相对不足的审判人员之间的矛盾,提升司法整体效能。当然为了避免出现独任制的风险,《修改决定》第四条对不适用独任审理的案件做出了规定:


“人民法院审理下列民事案件,不得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


“(一)涉及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案件;


“(二)涉及群体性纠纷,可能影响社会稳定的案件;


“(三)人民群众广泛关注或者其他社会影响较大的案件;


“(四)属于新类型或者疑难复杂的案件;


“(五)法律规定应当组成合议庭审理的案件;


“(六)其他不宜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的案件。”


三、降低小额诉讼适用门槛


《修改决定》将原民诉法中小额诉讼程序适用案件类型限定为“金钱给付”案件,适用标的额从原来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上年度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百分之三十以下”提升到“百分之五十以下”,并且新增如果当事人都同意,也可对标的额超过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上年度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百分之五十但在二倍以下的案件适用小额诉讼的程序。同时,为避免实践中的滥用或不当适用,对确权类、涉外、需要评估鉴定、一方当事人下落不明、提出反诉等六种情形的纠纷不得适用小额诉讼程序。


此外,为避免小额诉讼一审终审“一刀切”,《修改决定》第十三条还规定“当事人认为案件适用小额诉讼的程序审理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异议。”,以此给予当事人一定的救济权利。


四、优化调解协议的司法确认


《修改决定》第十五条对司法确认的内容进行了优化,将原来司法确认程序适用范围仅限于“人民调解协议”扩展至“经依法设立的调解组织调解达成调解协议”,允许向当事人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调解组织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提出;或调解协议所涉纠纷应当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向相应的中级人民法院提出司法确认申请。


五、对部分民事诉讼程序时限的修改


《修改决定》第七条将民诉法中原六十日的公告送达期限减少至三十日,减少了当事人不必要的等待。


《修改决定》第八条将简易程序的三个月审限规定增加一款:“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一个月。”由此可以避免因疫情隔离等特殊情形致使因审理期限延长不得不将原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的情形发生。


《修改决定》第十二条将小额诉讼的审限规定为两个月,只有在特殊情况下,经法院院长批准,才可以延长一个月。


以上就是笔者对本次民事诉讼法修改内容的归纳总结,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版权声明:本文内容由互联网用户自发贡献,该文观点仅代表作者本人。本站仅提供信息存储空间服务,不拥有所有权,不承担相关法律责任。如发现本站有涉嫌抄袭侵权/违法违规的内容, 请发送邮件至123456@qq.com 举报,一经查实,本站将立刻删除。

联系我们

工作日:9:30-18:30,节假日休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