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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债利息在土地增值税扣除(企业所得税国债利息可以扣除吗)


当前,我国信托业的资产规模、信托发售规模以及利润水平都在稳步提升,同时企业借款中信托利息也在不断涌现并增长。鉴于目前这种状况,本篇文章将逐步分析信托利息在企业相关税务方面的处理。


一、信托公司的性质


信托公司是指是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信托公司管理办法》设立的主要经营信托业务的金融机构。设立信托公司,应当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并领取金融许可证。未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信托业务,任何经营单位不得在其名称中使用“信托公司”字样。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中国的商业银行是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设立的吸收公众存款,发放贷款,办理结算等业务的企业法人。


《金融机构管理规定》第四条规定,金融业务是指存款、贷款、结算、保险、信托、金融租赁、票据贴现、融资担保、外汇买卖、金融期货、有价证券代理发行和交易,以及经中国人民银行认定的其他金融业务。


从税收法规上来讲,信托公司是金融机构,但不属于商业银行性质的金融机构。


二、土地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中利息扣除的规定


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清算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220号)第三条第(一)款规定,财务费用中的利息支出,凡能够按转让房地产项目计算分摊并提供金融机构证明的,允许据实扣除,但最高不能超过按商业银行同类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金额。其他房地产开发费用,在按照“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与“房地产开发成本”金额之和的5%以内计算扣除。


2.《企业所得税实施条例》规定,非金融企业向金融企业借款的利息支出、金融企业的各项存款利息支出和同业拆借利息支出、企业经批准发行债券的利息支出准予扣除。对企业发生的向金融企业的借款利息支出,可按向金融企业实际支付的利息,在发生年度的当期扣除。


三、信托利息如何扣除


综上所述,从企业所得税上计税扣除的规定来看,不超过“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这当中的“金融企业”就包括了信托公司,也就是说,在企业所得税的计税利息扣除上,凡支付给“金融企业”的利息在取得合规票据情况下都可全额在所得税前据实扣除,不作纳税调整。土地增值税中的计税扣除,表述的是最高不能超过按照商业银行同类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金额,在土地增值税成本扣除中凡支付给非银行金融企业(信托公司)的利息支出,必须取得合规票据,同时与商业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相比对,对超过部分要作纳税调整。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规定,一切从事生产经营的单位,收款时都必须开发票。并没有例外的规定和授权税务机关对某些行业网开一面。金融机构是企业性质、金融机构的利息收入属于增值税应税范围、增值税应税范围的税前支出需要发票作为税前扣除凭证,企业向信托公司支付借款利息应当索要利息发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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