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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工停产企业的税收问题(公司停产了税务申报该怎样停)

实际工作中,房产因各种原因闲置、停用,闲置、停用后是否要缴纳房产税,一起来分析一下。


1、因形成危房而停用的房产,是否缴纳房产税?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暂行规定》(财税地字[1986]第8号)规定,经有关部门鉴定,对毁损不堪居住的房屋和危险房屋,在停止使用后,可免征房产税。


因此,经鉴定为毁损不堪居住的房屋和危险房屋而停用的房产,可免征房产税。







2、因大修停用的房产是否缴纳房产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部分行政审批项目取消后加强后续管理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04]839号)规定,纳税人因房屋大修导致连续停用半年以上的,在房屋大修期间免征房产税,免征税额由纳税人在申报缴纳房产税时自行计算扣除,并在申报表附表或备注栏中作相应说明。


因此,因房屋大修停用半年以上的,在房屋大修期间免征房产税。




3、因停工停产、破产清算、不使用等原因停用的房产是否缴纳房产税?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房产税有关减免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4]140号)明确,废止关于对微利企业和亏损企业的房产“可由地方根据实际情况在一定期限内暂免征收房产税”和“企业停产、撤销后,对他们原有的房产闲置不用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批准可暂不征收房产税”的规定。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52号)规定,纳税人因房产、土地的实物或权利状态发生变化而依法终止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义务的,其应纳税款的计算应截止到房产、土地的实物或权利状态发生变化的当月末。


因此,除危房、大修停用可以免税的房产外,其他原因(如停工停产、破产清算、不使用等)导致房产暂时停用或停止使用(即不再使用)的,只要房产的实物或权利状态未发生变化,均应当按规定缴纳房产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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