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团用境外上市公司的股票直接对中国的高管进行股权激励,那么需要按照财税
[2005]35 号及国税函[2006]902 号的规定,在行权日按照工资薪金来处理。
应纳税额=股权激励收入×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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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团用境外上市公司的股票直接对中国的高管进行股权激励,那么需要按照财税
[2005]35 号及国税函[2006]902 号的规定,在行权日按照工资薪金来处理。
应纳税额=股权激励收入×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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