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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内信用风险资产是指什么(一般风险准备在资产负债表里叫什么)




定损失。保险是一种风险转移措施。


对冲金融衍生工具常常用来管理风险(主要是价格风险,如商品价格、利率价格、汇率价格),如远期、期货、期权、掉期(互换)等。有些衍生工具开始用于管理纯粹风险(如巨灾债券、巨灾期货、巨灾期权等),以后会用得越来越多。


其他合同性的风险转移措施,如销售合同中的保证条款、保修条款等。


¤财务法、控制法的各种形式各有自己的特点和适用条件,现将不同风险损失类型及适应的处理方法列分析表如下:


类型


频率


损失程度


易处理的方法


1




自留


2




自留或避免


3




避免、预防、抑制和分散


4




转移、中和、抑制和分散


(5)风险管理效果评价。检查和评估


3.P15风险管理的条件


保险是风险管理的主要措施,当然并不是所有风险都可以通过保险转移出去。


☆1.可保风险的条件(6个)


一般而论,作为保险人可承保的风险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纯粹风险而不是投机风险。


二,发生必须具有偶然性。


三,发生是意外的。


四,必须是大量标的物均有遭受损失的可能性。


五,损失必须是可以用货币计量的。


六,风险发生概率具有数学上的可统计性


2.可保风险的理想条件


(1)有大量独立相似的风险载体


大量:大数定律


独立:损失不相关,风险集合发挥作用


相似:避免逆向选择


(2)损失的概率分布是可确定的 提供保费厘定和保险经营的数理基础


(3)损失的发生具有偶然性 防止道德风险 大数定律以随机(偶然)事件为前提


(4)损失在时间、地点和金额等方面易确定


(5)巨灾一般不会发生 巨灾发生的条件:


所有或大部分保险标的面临同样风险


保险标的价值巨大


(6)经济上的可行性


4.风险的构成


(1)风险因素(Hazard):引起或增加风险事故发生的机会,或扩大损失严重程度的原因和条件。


风险因素一般分为三种:


实质性风险因素 (物理性能和化学性质,如天灾、意外事故 )


道德性风险因素 (居心不良,故意)


心理性风险因素 (主观上的疏忽或过失)


(2)风险事故:可能引起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的事件。风险事故并不指风险损失本身,但防灾防损则有利于减少风险损失。风险频率:指在一定时期内,一定规模的危险单位可能发生风险事故的次数。


(3)风险损失:由于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所造成的经济价值的减少、灭失以及额外费用的增加。


风险损失的勘查与评估是保险活动的重要内容。


风险损失主要包括财产损失、收入损失、责任损失、费用损失四类。


损失频率=损失发生次数/危险单位总量×100%


损失程度=损毁价值/危险标的总价值量×100%


第三章 保险概述


保险概念(了解):本法所称保险,是指投保人根据合同约定,向保险人支付保险费,保险人对于合同约定的可能发生的事故因其发生所造成的财产损失承担赔偿保险金责任,或者当被保险人死亡、伤残、疾病或者达到合同约定年龄、期限时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商业保险行为。


1.P40保险合同的订立(是保险构成要素之一)


保险合同的订立必须以特定的方式,通过邀约和承诺的程序,并经保险人签章同意,合同才能成立。由于保险合同是附和合同,所以投保邀约只是按照保险人你就得各类保险的保险条款进行选择,不需要再提出保险合同成立的主要条款,只用投保单的形式表示愿意选择保险人的合同条款即可。再由于保险合同是钥匙合同,所以合同的订立还需要经过投保人和保险人就交付保险费的办法互相协商达成一致,有保险人签章承诺,保险合同才告成立。除法律或丁立人双方另有约定外,保险合同一经成立,立即生效,投保人和保险人必须遵守合同规定


2.☆P44保险的特征比较(保险与储蓄的比较特征)


2.1保险与储蓄


共性:将当前的结余资金作为将来所需的准备,都有长期储蓄的性质


区别:(1)主体不同:保险消费者:符合保险人得承保条件,核保后可被拒保或以附加条件承保


储蓄:任何单位和个人


(2)资金属性不同 保险基金是全体保护的共同财产,保险人统一运用于特定目的,被保险人无权干涉。储蓄的所有者和使用者都是储蓄者,可自由支配。


(3)技术要求不同 保险:互助共济行为 共担风险分摊金计算有特殊数理依据


储蓄为自助行为,无需计算依据。


(4)行为性质不同 储蓄:将风险留给自己,依靠个人积累来应对未来风险的自助行为,无需付出任何代价。保险:将面临的风险用转移的方式靠集体的财力为风险带来的损失提供足够的保障,是互助行为。代价为保费。


2.2 保险与赌博


共性:由偶然事件引起的经济行为


区别:① 目的不同 互助共济 vs侥幸牟利 ② 手段不同 :风险分散、大数定律/投机取巧 ③ 结果不同 保险转移风险 赌博自主创造风险


2.3 保险与保证


共性:都是一种信用行为


区别:


(1)保险是多数经济单位集体企业,保证仅为个人间法律关系约束。


(2)保证附属于他人行为发生效力,从属合同,保险为独立合同。


(3)有无对价关系。


(4)保险鉴于合理的计算。


2.4 保险与求济或捐助


共性:


对经济生活不安定的补救制度有着相同目的


区别:


保险


等价商业行为


有偿双务合同


有偿双务合同


救济


无等价道义行为


单方行为无合同约束


单方行为无合同约束


3.P44保险的分类(理解)(掌握何为自愿保险 何为强制保险 其区别与联系)


1、保险分类的方法


法定分类法


源于各国法律,由于各国的保险法规对保险分类的规定不同,因而保险形态分类在各国不尽相同


理论分类法


源于对保险的总体特征的把握,以及对保险运动规律的探求


实用分类法


源于保险公司的业务实践,是保险公司根据自身业务操作的需要对保险业务进行的归类


2、保险分类的原则


(1)分类要体现保险合同的内容;


(2)分类要与本国的法律规范和经济统计口径相一致;


(3)分类要在遵循本国保险业界习惯,突出国别保险特点的基础上,注重与国际保险市场的现行标准相互衔接.


3、具体分类


(1)按实施方式分类


自愿:投保人和保险人双方在平等互利、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签订保险合同的一种保险。商业性保险一般为自愿保险。例如:企财、车辆损失


强制:又称法定保险,是以国家相关法律为依据儿建立保险关系的一种保险。强制性和全面性 第三者责任险、社会保险


(2)按保险标的分类


财产保险:以财产及有关利益


人身保险:人的生命和身体··


(3)按保障范围分类


财产损失、信用保证、责任保险、人身保险


(4)按经营目的分类


盈利性保险、非盈性保险


(5)按保险政策不同分类


社会保险、商业保险


(6) P46按业务承保方式不同保险的分类


原保险、再保险、重复保险、共同保险


(7)按承保的风险分类


火灾保险、运输保险----


(8)按保障主体分类






编辑


添加图片注释,不超过 140 字(可选)


团体保险、个人保险


(9)按保险金额与保险价值的关系分类


(10)按保险价值或保额确定方式分类






编辑


添加图片注释,不超过 140 字(可选)


(11)按保险标的分类(详细)






编辑切换为居中


添加图片注释,不超过 140 字(可选)




5.☆P47保险的基本职能


基本职能说:坚持保险具有分散危险职能和经济补偿职能。评:准确地表述了保险机制运行过程中目的和手段的统一,完整表现了保险的性质。


6、保险的职能分为基本职能&派生职能


A保险的基本职能是保险原始与固有的职能。关于保险基本职能主要有两种观点,一种观点认为保险的基本职能是分摊损失和补偿损失或给付保险金;另一种观点认为保险的基本职能是经济补偿和保险金给付职能。本课程持后一种观点。


 经济补偿职能是在发生保险事故、造成损失后根据保险合同按所保标的的实际损失数额给予赔偿,这是财产保险的基本职能;


保险金给付职能是在保险事故发生时保险双方当事人根据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金额进行给付,这是人身保险的职能。


B保险的派生职能是在基本职能的基础上产生的职能。保险的派生职能是融资职能、防灾防损职能。


(1)防灾防损是风险管理的重要内容。保险防灾防损工作的最大特点就在于积极主动地参与、配合其他防灾防损主管部门扩展防灾防损工作。保险防灾防损工作体现于:从承保到理赔履行社会责任;增加保险经营的收益;促进投保人的风险管理意识,从而促使其加强防灾防损工作。


(2)保险的融资职能是保险人参与社会资金融通的职能。其体现在两方面:一方面具有筹资职能;另一方面通过购买有价证券、购买不动产等投资方式体现投资职能。


(3)社会管理功能


《国务院关于保险业改革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6〕23号)指出,保险具有经济补偿、资金融通、社会管理功能。


保险保障功能是保险最根本的功能。


资金融通功能是在经济补偿功能基础上发展起来的.


社会管理功能是保险业发展到一定程度并深入到社会生活的诸多层面之后产生的一项重要功能。


社会保障管理


保险作为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在完善社会保障体系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


一方面,保险通过为没有参与社会保险的人群提供保险保障,扩大了社会保障的覆盖面。另一方面,保险通过提供灵活多样的保险产品,为社会提供了多层次的的保障服务,减轻了政府的财政压力。


社会风险管理


保险公司参与社会风险管理具有一定优势。保险公司不仅具有风险管理的专业知识,而且积累了大量的风险损失资料,为社会风险管理提供了有力的数据支持。


保险公司开展广泛宣传,培养投保人的风险防范意识。


帮助投保人识别和控制风险,指导其加强风险管理。


进行安全检查,督促投保人及时采取措施消除隐患。


提取防灾基金,资助防灾设施的添置和灾害防治的研究。


社会关系管理


通过保险应对灾害损失,不仅可以根据保险合同约定对损失进行合理补充,而且可以提高事故处理的效率,减少当事人可能出现的各种纠纷。


保险介入灾害事故处理的全过程,参与到社会关系的管理中,逐步改变了社会主体的行为模式,为维护良好的社会关系创造了有利条件,减少了社会摩擦,提高了社会运行效率。


社会信用管理


保险以最大诚信原则为其经营的基本原则之一,而保险产品实质上是一种以信用为基础的承诺,对保险双方当事人而言,信用至关重要,因而在培养和增强社会的诚信意识方面具有潜移默化的作用。


保险合同履行的过程实际上为社会信用体系的建立和管理提供了大量重要的信息来源,实现了社会信用资源的共享。


☆第五章 保险的基本原则(应用)(论述题)


1.P71☆最大诚信原则(告知、保证、不可抗辩、禁止反言P73最大诚信原则的基本内容、P76违反最大诚信原则的法律后果)


1. 诚实信用原则的含义


含义:即保险双方当事人在签订和履行保险合同时,必须以最大的诚意,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互不欺诈和隐瞒,恪守合同,否则,任何以方当事人都可以认定合同无效。


诚信:诚实 守信


诚实:即一方当事人对另一方当事人不得隐瞒、欺骗。


守信(信用):任何一方当事人必须善意、全面地履行自己的义务。


诚信原则:任何一项民事、商事活动必须遵循的基本原则;是订立各种经济合同的基础。


2. 规定最大诚信原则的原因


(1)保险是风险管理行业


(2)保险经营技术程度高,保险条款、费率复杂


(3)保险信息不对称;


(4)保险合同的射幸性(偶然性)


(5)保险合同的附合性


3. 内容:如实告知、保证、弃权与禁止反言


告知是保险合同当事人一方在合同缔结前和缔结后以及合同有效期内,就重要事实向对方所作的口头或书面的陈述。诚实信用原则要求告知是如实告知。


保证指保险双方在合同中约定,投保人或被保险人担保在保险期限内对某一事项的作为或不作为,或者担保某一事项的真实性。


弃权:指保险合同一方当事人放弃在合同中可以主张的权利。常指保险人放弃合同解除权和抗辩权。


禁止反言:指合同一方对已经放弃的合同中的某项权利,日后不得再向另一方主张。又称禁止抗辩。


违反最大诚信原则的法律后果


1 违反告之义务的法律后果


投保方违反告知义务的常见情形


(1) 由于疏忽或对重要事实误认为不重要而未告知;


(2) 因对重要事实认识的局限(不知道、了解不全面或不准确)导致的误告;——误告


(3) 隐瞒重要事实,故意不告知; ——隐瞒


(4) 捏造事实,故意作不实告知。 ——欺诈


对于上述违反告知行为,保险人有权宣告保险合同无 效或不承担赔偿责任。


2 违反保证义务的法律后果


凡是投保方违反保证,无论是否有过失,也不论是否对保险人造成损害,保险人均有权解除保险合同,不予承担赔偿责任。


2.P77保险利益原则(利益来源、时效问题P82关于人身保险保险利益的有关内容 在课本第三段)


1. 保险利益的含义


1.1 概念内涵


保险利益原则,始于英国1774年的《人寿保险法》,


目的在于消除以他人生命为赌注,获取非法利益的寿险保


单。


我国保险法第十二条规定,人身保险的投保人在保险


合同订立时,对被保险人应当具有保险利益。财产保险的


被保险人在保险事故发生时,对保险标的应当具有保险利


益。


1.2 保险利益的构成要件


(1)保险利益必须是合法的利益 合法:符合法律规定、受到法律保护合法


主体合法、标的合法、行为合法


(2)保险利益必须是可以确定的利益


已经确定的利益:事实上的利益(现有利益)


能够确定的利益:客观上可以实现的利益(预期


利益)


(3)保险利益必须是经济利益


经济利益:投保人对保险标的的利益价值能用货


币计量,表现为金钱上的利益。


2. 保险利益原则的适用范围


(1)现有利益: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对财产已享有继续可享有的利益。


(2)预期利益:因财产的现有利益而存在确实可得的依法律或合同产生的未来一定时期的利益,包括利润利益、租金收入利益、运费收入利益。


(3)责任利益:被保险人因其对第三者的民事伤害行为依法而承担的赔偿责任,如第三者责任、产品责任、公众责任。


(4)合同利益:基于有效合同而产生的保险利益。


3.保险利益的适用时限


财险保险利益的适用时限 :一般要求从保险合同订立到保险事故发生时始终要有保险利益。但海上货物运输保险比较特殊,投保人在投保时可以不具有保险利益,但当保险事故发生时必须具有保险利益。


人身保险保险利益的适用时限 :人身保险利益存在于保险合同订立时,而发生保险事项,或发生保险事故给付时,则不追究具有保险利益。


人身保险的保险利益


(1)投保人对自己的生命或身体——人身关系


(2)投保人对与其有亲属血缘关系的人——亲属血缘关系


(3)投保人对承担赡养、抚养等法定义务的人


(4)企业或雇主对其雇员——雇佣关系


(5)债权人对债务人——债权债务关系


(6)合伙人对其他合伙人——经济利益关系


(7)财产所有人对财产管理人——经济利益关系


人身保险中,投保人与被保险人的分离更是多见,因此,当保险合同成立后,在保险合同效力期间内,应当规定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具有保险利益。


由于人身保险保险标的的特殊性,有些国家甚至规定受益人也应具有保险利益,如美国部分州法则要求人寿保险的投保人或受益人具有保险利益。因此,人身保险的利益既应存在于投保人或被保险人也应存在于受益人。


3.P83近因原则(学会判断哪些是近因)


1. 近因原则的含义


1.1 近因:指引起保险标的损失最直接、最有效、起决定性作用的原因(不是在时间上或空间上与损失结果最为接近的原因)。


1.2 近因原则:“近因是属于保险责任的,保险人承担损失赔偿责任;近因不属于保险责任的,保险人不负赔偿责任”的理赔原则。


2.1 单一原因致损情况下的近因认定及处理


导致保险标的损失的原因只有一个,这个原因就是近因,如果这个原因属于保险责任范围,保险人履行赔偿责任;否则,不履责。


2.2 多种原因同时致损情况下的近因认定及处理


“多种原因同时致损”的含义及近因认定:导致保险标的损失的原因有多个,这些原因同时发生且对损害结果的形成都有直接、实质的影响效果。(理论上均为损失的近因)


(1)如果多种原因都属于保险责任范围,保险人履行赔偿责任;否则,不履责。


(2)如果多种原因都属于除外责任,保险人不负赔偿责任。


(3)多种原因中既有保险风险,又有除外风险


若能分清损失,保险人只对属于保险责任的原因(保险风险)所造成的损失负责;


若无法分清损失,保险人不负赔偿责任或损失由保险人和被保险人平摊。


“多种原因连续发生致损”的含义及近因认定:导致保险标的损失的原因有多个,且各原因依次发生,持续不断,具有前因后果的关系(最先发生的为近因)。


(1)若连续发生导致损失的多种原因均属保险责任, 则保险人承担全部保险责任;


(2)若连续发生导致损失的多种原因均属除外责任,则保险人不承担保险责任;


(3)若连续发生导致损失的多种原因不全属保险责任,但只要最先发生的原因是近因且属于保险责任,保险人也负赔偿责任。


2.4.1 “多种原因间断发生致损”的含义及近因认定:导致损失的原因有多个,各原因的发生有先有后,且有新的独立的原因介入,使后因与前因不存在因果关系(新介入的独立原因为近因)。


2.4.2 处理


(1)该近因属保险责任范围,保险人负赔偿责任;


(2)该近因不属保险责任范围,保险人不负赔偿责任


4.P86损失补偿原则(三个补偿限制都要掌握,适用于财险:代位追偿原则【条件☆】和重复保险分摊原则 ☆计算题)


1、损失补偿原则的含义 :指保险合同生效后,当保险标的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时,被保险人有权按照合同的约定,获得全面、充分的赔偿,以弥补被保险人由于保险标的遭受损失而失去的经济利益,被保险人不能因保险赔偿而获得额外利益。


2. 损失补偿原则的基本内容


2.1 补偿限制:以实际损失、保险金额和保险利益为限


2.1.1 以实际损失为限


(1)实际损失是根据损失当时保险标的的实际价值确定的;


(2)损失当时保险标的的实际价值与市价有关。


2.1.2 以保险金额为限 目的:维护保险人的正当权益,使损失补偿遵循权利义务对等的约束。


2.1.3 以保险利益为限


(1)可保利益是保险保障的最高限度


(2)保险赔款不得超过被保险人对遭受损失的财产所具有的可保利益


2.2 损失赔偿方式(不定值财产保险)


2.2.1 第一损失(危险)赔偿方式:即在保险金额限度内,按照实际损失赔偿。计算公式:


(1)当损失金额<保险金额时:赔偿金额=损失金额


(2)当损失金额≥保险金额时:赔偿金额=保险金额


举例:


某企业投保企财险保险金额为10000元,灾后全损无残值,损失当时财产市价为12000元,则赔付?


某企业投保企财险保险金额为10000元,出险后损失8000元,则赔付?


某企业投保企财险保险金额为10000元,出险后损失达15000元,则赔付?


即按保障程度计算赔偿金额。


(1)保险保障程度=保险金额/损失当时保险财产的实际价值×100%


(2)赔偿金额=损失金额×保险保障程度


2.3 损失补偿原则的例外


2.3.1 人身保险


2.3.2 定值保险:不论保险标的的实际价值大于或小于保险金额,均按损失程度十足赔付(常见于海洋


货物运输保险)。


计算公式为:


(1)损失程度=(保险财产的完好价值-残值)/保险财产的完好价值×100%


(2)保险赔款=保险金额×损失程度


2.3.3、重置价值保险


(1)含义:指以被保险人重置或重建保险标的所需费用或成本确定保险金额的保险


(2)原因:因通货膨胀、物价上涨等因素,有些财产即便按实际价值足额投保。赔款也不足于重置或重建。


2.3.4、施救费用的赔偿


原因:鼓励被保险人积极抢救保险标的,减少损失。


3. 损失补偿原则的派生原则


6.P89代位追偿(P90代位追偿的金额限定、代位追偿原则的适用范围、委付的含义、推定核损)


3.1 代位原则


3.1.1 含义


(1)代位:保险人取代投保人或被保险人获得追偿权或对保险标的的所有权。


(2)代位原则:指保险人依照法律或保险合同的约定,对被保险人所遭受的损失进行赔偿后,依法取得向对财产损失负有责任的第三者进行追偿的权利或取得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的所有权。


3.1.2、损失补偿原则的意义


(1)防止被保险人由于保险事故的发生,从保险人和第三者责任方同时获得双重赔偿而额外获利,确保损失补偿原则的贯彻执行;


(2)维护社会公众利益,保障公民、法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


(3)有利于被保险人及时获得经济补偿。


3.1.3、代位的内容——权利代位


(1)含义


即追偿权的代位。指在财产保险中,保险标的由于第三者责任导致保险损失,保险人向被保险人支付保险赔款后,依法取得对第三者的索赔权。


我国《保险法》第六十条规定:“因第三者保险标的的损害造成保险事故的,保险人自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之日起,在赔偿金额范围内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


(2)权利代位的取得条件


A 保险标的损失是由于保险责任事故引起;


B 保险事故由第三方的责任引起。代位求偿权是由侵权行为和合同责任引起的。其中侵权是按法律规定应对被保险人承担的民事损害赔偿责任;而合同责任是根据合同应承担的赔偿责任.


C 被保险人要求第三者赔偿;


D 保险人必须履行了赔偿责任。


E 保险人只能在赔偿金额限度内行使代位求偿权。如保险人追偿的款项如超过赔偿金额,其超过部分应归还被保险人。


(3)代位追偿原则的适用:


财产保险合同 人身保险中涉及医疗费用的险种


(4)代位追偿的对象:


《保险法》第六十二条 除被保险人的家庭成员或者其组成人员故意造成本法第六十条第一款规定的保险事故外,保险人不得对被保险人的家庭成员或者其组成人员行使代位请求赔偿的权利。


(5)投保人的协助义务


向第三者提出索赔通知,甚至提起诉讼。


向保险人提供其权力和权力侵害的证明文件资料


必要时经过保险人的申请作为第三人直接参与诉讼


代位求偿权的合理放弃


代位求偿权的不合理放弃


代位求偿权的不合理放弃主要是指保险人对代位求偿工作的重要性缺乏应有的正确认识的情况下,不负责任的放弃了本应行使的代位求偿权。这种现象在我国保险业中相当普遍。


不足额保险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的行使


不足额保险的代位追偿,不同国家对此采取的做法不完全相同,从世界范围来看,主要有以下三种做法:


保险人有权享有第三者的全部损害赔偿金。


第三者的损害赔偿金应先补偿被保险人。


保险人与被保险人按比例享有第三者的损害赔偿金。


3.1.4 代位的内容——物上代位


(1)含义


指保险标的遭受保险责任事故,发生全损或推定全损,保险人在全额赔付保险金之后,拥有对保险标的物的所有权,即代位取得对受损保险标的的权利与义务。又称所有权代位。


推定全损:指保险标的遭受保险事故,尚未达到完全损毁或完全灭失的状态,但实际全损已不可避免,或者保险标的失踪达一定时间,保险人按照全损处理的一种推定性损失。


2)物上代位的实现形式——委付


委付:指保险标的发生推定全损时,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将保险标的的一切权利转移给保险人,而请求保险人按照保险金额全数赔偿的行为。


(3)委付成立的要件


保险标的推定全损;


被保险人向保险人提出;


被保险人须就保险标的的全部进行委付;


委付不得附有条件;


委付须经保险人同意。


(4)委付与代位求偿的区别


3.1.5 代位追偿权原则不适用于人身保险


《保险法》第四十六条


被保险人因第三者的行为而发生死亡、伤残或者疾病等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向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给付保险金后,不享有向第三者追偿的权利,但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仍有权向第三者请求赔偿。


3.1.6 代位追偿权原则的他用


第六十五条 保险人对责任保险的被保险人给第三者造成的损害,可以依照法律的规定或者合同的约定,直接向该第三者赔偿保险金。


责任保险的被保险人给第三者造成损害,被保险人对第三者应负的赔偿责任确定的,根据被保险人的请求,保险人应当直接向该第三者赔偿保险金。被保险人怠于请求的,第三者有权就其应获赔偿部分直接向保险人请求赔偿保险金。


责任保险的被保险人给第三者造成损害,被保险人未向该第三者赔偿的,保险人不得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


3.2 重复保险分摊原则


3.2.1 重复保险分摊原则含义


重复含义:指投保人就同一保险标的、同一保险利益同时向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保险人投保同一危险,且保险期限相同或重叠,保险金额总和超过保险标的价值的保险。


重复保险分摊原则:在重复保险的情况下,当发生保险事故,对于保险标的所受损失,由各保险人分摊;如果保险金额总和超过保险价值,各保险人承担的赔偿金额总和不得超过保险价值。


3.2.2 重复保险的构成要件


重复保险的构成要件应当同时具备“四同一” ,满足“一超过” 。


“四同一”


(1)以同一保险标的订立数个保险合同


(2)以同一保险利益订立数个保险合同


(3)以同一保险事故订立数个保险合同


(4)在同一保险期间订立数个保险合同


“一超过”


保险金额的总和超过保险价值。狭义重复保险还要求所有保险人承保的保险金额总和超过保险标的的价值。


3.2.3 重复保险合同的效力及法律后果


(1)重复保险合同的效力


重复保险合同的效力如何,各国法律规定不尽相同。《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五十五条第三款规定:“保险金额不得超过保险价值;超过保险价值的,超过的部分无效,保险人应当退还相应的保险费。”


重复保险的投保人可以就保险金额总和超过保险价值的部分,请求各保险人按比例返还保险费。


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


第一,保险人对因保险事故所造成的损害是否承担赔偿责任。各国保险法规定,如果是善意的重复保险,发生保险事故后,保险人则按照一定的方式分摊保险赔偿责任;如果是恶意重复保险,保险人则不承担保险责任。


第二,投保人是否有权要求保险人退还超额部分的保险费。如果是善意的重复保险,在保险事故发生之前,应投保人要求保险人按超额部分的比例退还保险费;如果是恶意的重复保险,保险人均不承担保险责任,而且,不论保险事故发生与否也不退还超额部分的保险费


3.2.5 重复保险的分摊方式


5.P87比例责任分摊方式(掌握并会计算)


(1)比例责任分摊方式含义:即各保险人按其所承保的保险金额与所有保险人承保的保险金额总和的比例来分摊保险赔偿责任的方式。


(2)计算公式


某保险人承担的赔偿金额=损失金额×【该保险人承保的保险金额/所有保险人承保的保险金额总和】。


某工厂有幢价值100万元的厂房,现分别向甲、乙、丙三


家保险公司投保一年期的火灾保险,三家公司承保的保


险金额分别为20万元、80万元和100万元。若在保险有效


期内厂房发生火灾损失80万元,甲、乙、丙三家保险公


司该如何分摊赔偿责任?


解:


甲公司承担的赔偿金额=80×20/(20 80 100)=8万元;


乙公司承担的赔偿金额=80×80/(20 80 100)=32万元;


丙公司承担的赔偿金额=80×100/(20 80 100)=40万元。


限额责任分摊方式含义:假设在没有重复保险的情况下,各保险人按其承保的保险金额独自应负的赔偿限额与所有保险人应付的赔偿限额总和的比例来承担赔偿责任。


计算公式:


某保险人承担的赔偿金额=损失金额×【该保险人应付的赔偿限额/所有保险人应付的赔偿限额总和】


某工厂有幢价值100万元的厂房,现分别向甲、乙、丙三家保险公司投保一年期的火灾保险,三家公司承保的保险金额分别为20万元、80万元和100万元。若在保险有效期内厂房发生火灾损失80万元,甲、乙、丙三家保险公司该如何分摊赔偿责任?


解:


∵在没有重复保险的情况下,甲公司应承担20万元的赔偿责任,乙公司应承担80万元的赔偿责任,丙公司应承担80万元的赔偿责任。


∴甲公司承担的赔偿金额=80×20/(20 80 80)=80/9万元;


乙公司承担的赔偿金额=80×80/(20 80 80)=320/9万元;


丙公司承担的赔偿金额=80×80/(20 80 80)=320/9万元。


顺序责任分摊方式含义:按保险合同的签定顺序来确定赔偿责任。即由第一个出立保单的保险人在其保险金额限度内首先赔偿,再由第二个保险人对超过第一个保险人保险金额的损失部分在其保险金额限度内进行赔偿,依此类推,直到被保险人的损失全部得到赔偿为止。


顺序责任分摊方式举例


某工厂有幢价值100万元的厂房,现分别向甲、乙、丙三家保险公司投保一年期的火灾保险,三家公司承保的保险金额分别为20万元、80万元和100万元。若在保险有效期内厂房发生火灾损失80万元,甲、乙、丙三家保险公司该如何分摊赔偿责任?


解:假定三家公司的出单顺序为甲、乙、丙。则甲公司先赔偿20万元;乙公司再赔偿超过甲公司承保金额以外的损失60万元;丙公司不需承担赔偿责任。


第六章 保险合同(选择、判断)


1.P97保险合同的特点☆(附和性)


(1)保险合同是要式合同


(2)保险合同是附和性合同


(3)保险合同是有偿合同


(4)保险合同是双务合同


(5)保险合同是最大诚信合同


2.P100保险合同的种类(【仔细看】P100 6.1.3.6 保险合同的基本要素)


(1)按保险标的性质划分,保险合同可分为:财产保险合同 人身保险合同


(2)按保险合同的经济性质划分,保险合同可分为:补偿性合同 给付性合同


(3)按保险合同承保的风险分类,保险合同可分为指定险保险合同与一切险保险合同。


(4)按风险转嫁层次划分,保险合同可分为:原保险合同 再保险合同


(5)按合同的法律效力划分,


有效保险合同是具有法律效力、可以实施的保险合同;


可撤销保险合同是合同的一方具有因合同另一方违背合同而取消合同权力的保险合同;


无效保险合同是指不具备合同成立的条件,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要求,国家不予承认和保护的合同。


(6)按照保险标的是否特定分类


(7)按保险人是否转移保险责任分类


3.P101—P102保险合同主体的投保人 被保险人 受益人(三者关系)


保险合同的主体是指与保险合同发生直接、间接关系的人,包括当事人、关系人和辅助人。


保险合同的当事人


保险合同的当事人是指直接参与建立保险法律关系、确定合同的权利与义务的行为人,即参与订立保险合同的主体,包括投保人和保险人。


(1)投保人


投保人又称要保人,是向保险人申请订立保险合同,并负有缴付保险费义务的合同一方当事人。


投保人作为保险合同当事人,要求具有的条件:


(1)完全的民事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


(2)投保人须对保险标的具有保险利益。


(3)作为投保人必须与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并按约定缴付保险费。


(2)保险人


保险人经营保险业务,是保险合同的另一方当事人。


保险人拥有向投保人收取保险费的权利,当保险事故发生或者约定的保险期限限届满时,有履行赔偿责任或者给付保险金的义务。


2 保险合同的关系人


保险合同的关系人是指与保险合同有经济利益关系,而不一定直接参与保险合同订立的人。


保险关系人包括被保险人、受益人、保单所有人。


(1) 被保险人


被保险人是指其财产或者人身受保险合同保障,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


被保险人的财产、生命、身体、经济赔偿责任等是保险合同的保险标的,是保险事故发生的主体对象,投保人将被保险人的财产、生命、身体等作为保险标的投保。


(2) 受益人


受益人又叫保险金受领人,即保险合同中约定的,在保险事故发生后享有保险赔偿与保险金请求权的人。


财产保险合同中没有专门的受益人规定,因为财产保险的被保险人通常就是受益人,只有在某些特殊情况下,财产保险合同的当事人才约定由第三者享有优先受领保险赔偿的权利,而第三者一般是被保险人的债权人。


4.P103保险合同的辅助人


保险合同的辅助人是指协助保险合同的当事人签署保险合同或履行保险合同,并办理有关保险事项的人,包括保险代理人、保险经纪人和保险公估人。


保险合同的辅助人所担任的角色具有中介性质,因此又被称为保险的中介人。


5.P105暂保单的理解 法律效益


暂保单是在出立正式保险单或保险凭证之前出具的临时性的保险证明。


暂保单在保险单未签发前,与保险单具有同样的法律效力,但其有效期较短,通常以30天为期限,并在正式保险单签发时自动失效。


暂保单签发情形


签订保险合同的分支机构受经营权限或经营程序的限制,需要经过保险公司批准,在未获批准之前,以暂保单为保险证明;


保险人与投保人在洽谈或续订合同时,就合同的主要事项已达成协议,但还有一些条件尚待商恰的,以暂保单为保险证明;


或者保险代理人承揽到业务后,暂时还没有办妥全部手续时,以暂保单为保险证明;


为出口结汇需要,在正式保单或保险凭证未出立前,以暂保单为保险证明进行结汇。


6.P113保险合同的中止(注意复效【复效时间2年半,宽限期90天】)、终止(自然终止的情形包括)


保险合同的中止


保险合同的中止,是指在保险合同存续期间内,由于某种原因的发生而使保险合同的效力暂时归于停止。


保险合同中止的情况在人寿保险中最为突出。


根据有关规定,被中止的保险合同可以在合同中止后的2年时间内申请复效,同时补缴保费及其利息。


复效后的合同与原保险合同具有同样的效力


保险合同的终止


保险合同的终止是指在保险期限内,由于某种法定或约定事由的出现,致使保险合同当事人双方的权利义务归于消灭。


保险合同终止的原因可分为两类:自然终止 提前终止


自然终止


自然终止是指无须当事人行使终止权的意思表示,保险合同的效力自然归于终止。自然终止的情形包括:


(1)保险期限届满;


(2)保险合同履行完毕;


(3)人身保险合同中被保险人死亡;


(4)财产保险中保险标的灭失等法定或约定事由发生。


提前终止


提前终止是由于当事人的意思表示而使合同效力终止,即合同的解除。


合同的解除分为法定解除和协议解除。


协议解除是指双方当事人通过协商达成一致,在不损害国家、公共利益时终止合同的行为。


法定解除是指按法律规定可以进行的合同解除。


在我国,除货物运输保险等少量保险外,投保人依法享有解除合同的权利。


第八章 财产保险


1.P139财产保险(P142财产保险的保险金额)


财产保险是以财产及其相关利益、责任作为保险标的,在保险期间保险人对于因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事故发生所造成的保险标的的损失承担经济赔偿责任的一种保险。


财产保险有狭义的财产保险和广义的财产保险之分。


狭义的财产保险是以各类物质财产(有形财产)作为保险标的的;


广义的财产保险除了承保有形财产,还承保与有形财产有关的利益、费用、责任、信用等无形财产。


【本章不出太多题目,请注重理解会选择判断,计算也在此二题中】


2.P147机动车辆保险


车辆损失险的保险责任包括:


①碰撞损失:指保险车辆与外界静止的或运动中的物体的意外撞击造成的本车损失,是车辆损失险的主要责任。


②非碰撞损失:包括暴风、暴雨等自然灾害和火灾、爆炸、雷击、外界物体倒塌等意外事故。


③施救、保护费用。


第三者 责任险


第三者责任险是承保被保险人允许的合格驾驶人员在使用保险车辆过程中发生意外事故,致使第三者遭受人身伤亡或财产的直接损毁,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赔偿责任。


第三者责任险设定每次事故最高赔偿限额的档次,每档有一个固定收取保险费的标准,被保险人可自愿选择投保。


附加险


机动车辆保险附加险的险种有:全车盗抢险、玻璃单独破碎险、车辆停驶损失险、自燃损失险、新增加设备损失险、车上责任险、无过失责任险、车载货物掉落责任险、不计免赔特约险。


A.全车盗抢险、玻璃单独破碎险、车辆停驶损失险、自燃损失险、新增加设备损失险为车辆损失险的附加险;


B.车上责任险、无过失责任险、车载货物掉落责任险为第三者责任险的附加险;


C.不计免赔特约险同时为车辆损失险、第三者责任险的附加险,即只有在投保了车辆损失险和第三者责任险基础上才能投保不计免赔特约险。


机动车辆保险的特点:机动车辆保险属于不定值保险;机动车辆保险的赔偿方式主要是修复;机动车辆保险赔偿中采用绝对免赔方式;机动车辆保险采用无赔款优待方式;机动车辆保险中的第三者责任保险一般采用强制保险的方式。机动车辆保险费的计算与无赔款优待。


第九章 人身保险(案例,应用)


1.P159人寿保险的特征


a人寿保险经营具有稳定性。人寿保险所承保的风险是人的生存或死亡。在长期的保险实践中,大数法则表明每一年龄有着比较稳定的死亡概率。


b人寿保险采用均衡保费。为了避免出现逆选择现象,人寿保险采取均衡保费,不随年龄的变化而相应地变化。


c人寿保险期限长。人寿保险采用“均衡保险费”方法,于是人寿保险合同的效力可为5年、10年,甚至更长的期限。 利率、通货膨胀率等经济因素对当事人的影响显著。


2.P164人寿保险合同的常用条款(宽限期条款 中止复效条款 健康保险关于观察期的内容)


a不可抗辩条款


b宽限期条款。《保险法》36条规定:“合同约定分期支付保险费,投保人支付首期保险费后,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投保人自保险人催告之日起超过三十日未支付当期保险费,或者超过约定的期限六十日未支付当期保险费的,合同效力中止,或者由保险人按照合同约定的条件减少保险金额。 ”被保险人在前款规定期限内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给付保险金,但可以扣减欠交的保险费。


c中止、复效条款。合同履行过程中,由于失去某些合同要求的必要条件,致使合同失去效力,称为合同中止。但是,这种中止可经适当的程序而恢复效力。按照我国《保险法》第36条规定,超过六十日仍未缴纳保险费,保险合同的效力中止。保险合同复效后,对失效期间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人不予负责。我国《保险法》第37条规定:“-----。但是,自合同效力中止之日起二年内双方未达成协议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 d自杀条款 e年龄误告条款


f保单贷款条款


g保单现金价值


h不丧失现金价值条款


3.P171意外伤害保险的要件(伤害和意外)


构成要件之一:伤害


(1)致害物 是指直接造成被保险人伤害的被保险人身体之外的物质或物体


(2)致害对象 – 只有致害物侵害的对象是被保险人的身体,才构成伤害 – 对被保险人精神上或权利上的伤害,诸如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等,均不能构成保险所指的伤害


(3)致害事实


构成要件之二:意外


(1)伤害的发生是被保险人事先没有预见到的,


(2)伤害的发生违背了被保险人的主观意愿, – 被保险人预见到伤害即将发生,但在技术上已不可能采取措施避免; – 被保险人已预见到伤害即将发生,在技术上也可以采取措施避免,但由于法律上或职责上的规定,不能躲避。


4.健康保险:特点:期限短、有观察期条款、不赔或免赔条款


第十章 责任保险


1.☆P190职业责任保险的主要种类☆【工程施工人员】(什么样的人设计什么样的保险)


a医疗职业责任保险。承保医务人员或其前任由于医疗事故而致病人死亡或伤残、病情加剧、痛苦增加等,受害者或其家属要求赔偿的责任风险。


b律师责任保险。承保被保险人或其前任作为一个律师在自己的能力范围内在职业服务中发生的一切疏忽行为、错误或遗漏过失行为造成的对委托人或第三者的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


c会计师责任保险。承保被保险人或其前任因违反会计业务上应尽的责任及义务造成的对委托人或第三者的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


d建筑、工程技术人员责任保险。承保建筑师、工程技术人员的过失而造成合同对方或他人的财产损失与人身伤害并由此导致经济赔偿责任的职业技术风险。


第十一章 信用保险与保证保险


1. P198信用保险的概述


信用保险是以在商品赊销和信用放款中的债务人的信用作为保险标的,在债务人未能如约履行债务清偿而使债权人遭致损失时,由保险人向被保险人,即债权人提供风险保障的一种保险。


第十二章 再保险【案例计算】全部看会有大题


1.P217再保险【概念☆】(分保费 分保佣金 盈余佣金 非比例再保险业务中没有分保佣金)


概念:保险人将其承担的保险业务,以分保的形式,部分转移给其他保险人的,为再保险。事实上,再保险就是保险人的保险。


分保费:原保险人向在保险人投保所交保费


分保佣金:再保险手续费


盈余佣金:纯益手续费


第十三章 社会保险


社保和商业保险的区别


项目


社会保险


商业人身保险


保险目的和性质


实现社会政策目标,使社会成员获得基本生活保障


盈利为目的等价交换的买卖行为


保险对象


广泛,劳动者或全体公民


有限,根据需要选择


实施方式


强制


自愿


法律依据


《劳动法》及相关政策


《保险法》、保险合同


经营主体


政府及其授权机构偏重行政管理


商业保险公司企业管理自主经营、自负盈亏


资金来源


劳动者、企业和国家共担


投保人


保障水平


劳动者基本生活要,与缴纳的保费无必然的等价关系


决定于对保障水平的特求,与缴纳的保费直接相关


P246社会保险的五种产品


社会养老保险、失业社会保险、医疗社会保险、工伤社会保险、生育社会保险


288保险核赔的原则


1、 重合同、守信用


该原则是核赔必须坚持的最高原则。保险人与被保险人之间的关系是通过保险合同建立起来的,在保险合同中,明确规定了合同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保险人和被保险人双方都应严格恪守合同约定,保证合同的顺利实施。而保险核赔是保险人对保险合同履行义务的具体体现。保险人要严格遵守保险合同条款的规定处理好每笔赔案,尊重被保险人的合法权益。


2、 实事求是


该原则是保险理赔工作应当遵循的基本原则与要求,在保险合同中,虽然保险双方对灾害事故发生后的经济赔偿责任作了明确的规定,但由于具体保险事故的情况多种多样,实际生活中发生的赔案要比预料的复杂很多,再加上人们对保险的认识不同,对保险合同的有关条款解释各异,被保险人提出的索赔要求也可能不合理。实事求是原则就要求何培人员在分析案情、处理赔偿或给付赔偿金时,一切从事实和证据出发,判断保险事故的原因和性质,不得主观臆断,对保险事故造成的损失既不夸大,也不缩小;既不惜赔,也不滥赔。


3、 主动、迅速、准确、合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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