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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业执照经营范围大全消防(消防器材店营业执照经营范围)

近期,四川省消防救援总队组织全省消防技术服务机构进行集中约谈,会议对相关法律法规定中有关技术服务执业和管理大全的重点内容和法条进行解读。


法律法规与技术标准


《消防法》相关重点条款


《消防法》第34条


“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检测,消防安全评估等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应当符经营范围合从业条件,职业人员应当依法获得相应的资格,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职业准则,接受委托的消防安全技术服务应对服务质量负责。”


这是继执法改革文件后,首次从法律上明确规定取消了消防技术服务机构的资质审批。同时,对消防技术服务机构的种类名称做了相应的调整,对消防技术服务机构进行了一个界定。目前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只有两种,一种是消防设施检测维护保养检测机构,一种是消防安全评估机构。


《消防法》第69大全条


“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检测,消防安全评估等消防技术服务机构,不具备从业条件,从事消防技术服务活动或者是出具虚假文件的,消防救援机构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不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开展消防技术服务活动的,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下罚款,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给其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情节严重的,依法责令停止执业或者吊销相应的资格,造成重大损失的由相关部门吊销营业执照,并店对有关责任人员采取终身市场禁入措施。前款消防规定的机构出具虚假文件,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造消防成重大损失的,由消防救援机构依法责令停止执消防器材业或者吊销的资格,由相关部门吊销营业执照,并对有关的责任人员采取终身市场禁入措施。”


对相应的违法行为设立法律责任,增加了对降低服务质量的处罚力度和终身市场禁入的措施,强化了对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的监管,倒逼其去履行主体责任,提高服务质量。


《社会消防技术服务管理规定》


(第7号)重点条款


7号令于2021年8月17日经应急管理部第27次部务会审议通过,9月13日以应急管理部令发布,自11月9日起正式施行。7号令对消防技术服务机构从业条件、服务活动、监督管理、法律责任等方面作出了系统性要求,其修订出台是落实中办、国办《关于深化消防执法改革的意见》和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的重要举措,对加强机构管理、规范服务活动、推进消防工作社会化、提升社会防控火灾能力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一、从业条件


按照《消防法》有关规定取消了机构的资质许可,删除原“资质许可”一章,新增了“从业条件”一章,并调整其他条店文中涉及资质许可的内容,同时设置了新的机构从业条件,包括下调了场所面积,减少了从业人员数量,明确了维保检测机构中消防设施操作员的具体数量,取消了高级技能等级以上的人员数量有关要求。


二、从业范围


解除了从业地域限制,规定机构可以在全国范围内从业;优化调整了从业范围,将属于产品质量售后服务范围的灭火器检查、维修予以调整出去,减少社会单位和群众负担;新增了开展消防安全管理咨询、消防宣传教育咨询等从业范围,进一步扶持机构发展;同时明确,机构出具的结论文件可以营业执照作为消防救援机构实施消防监督管理和单位(场所)开展消防安全管理的依据,充分发挥机构服务社会消防安全管理的作用。


三、监督管理


明确了四类监督检查形式,包括结合日常监督检查对消防技术服务质量实施监督检查(双随机)、根据需要实施专项检查、发生火灾事故后消防器材实施倒查、举报投诉和交办移送的核查。具体明确了监督检查的实施方式、抽查内容,实施倒查的范围和内容,实施信用监管的内容和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开展服务活动的原则。


延伸解读


关于机构违规从业、维保检测弄虚作假等问题:经营范围


近几年,天津“1028”重大火灾、江苏响水“321”特别重大爆炸事故等暴露出消防技术服务机构违规从业、弄虚作假等问题,为了整治这些突出问题7号令进行了明确规范,如在从业条件中明确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必须取得企业法人资格,禁止机关、团体、事业单位直接办机构、搞经营,强化消防技术服务的市场属性,减少非市场因素干扰。针对一些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检测机构承接业务后,不到现场实地开展工作、直接出具结论文件问题,将项目负责人或消防设施操作员未到现场实地开展工作列入禁止性规定,并设置相应罚则,并与《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执照消防法》的相关条文相衔接,明确界定了出具的虚假文件和失实文件的情形,便于工作实践中认定和操作。


关于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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