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聂某、王某博非法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化妆品共计人民币2326515.4元。被告人王某参与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化妆品共计人民币2326515.4元(从2020年10月开始计算)。被告人张某参与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化妆品共计人民币1463428.48元(从2021年3月开始计算)。被告人梁某某参与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化妆品共计人民币1112753.59元(从2021年4月开始计算)。
2021年6月2日,被告人聂某、王某博、王某、张某、梁某某在山东省泰安市东平县东原路155号山东中昂建筑公司后院二楼厂房内被公安人员抓获,并现场缴获被告人聂某、王某博以人民币95000元采购的假冒品牌化妆品一批(经鉴定,均为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详见涉案财物移送清单)。归案后,被告人聂某、王某博、王某、张某、梁某某均如实供述上述事实。
鉴于被告人聂某、王某博、王某、张某、梁某某均有坦白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均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聂某、王某、张某、梁某某均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均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聂某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建议判处被告人王某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可以适用缓刑。建议判处被告人张某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并处罚金,可以适用缓刑。建议判处被告人梁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可以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校对:徐亦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