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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源个人独资企业所得税率(个人独资企业缴纳个人所得税税率)



“自2018年10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


注:纳税人在过渡期间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不扣除个税新法规定的子女教育、赡养老人等六项专项附加扣除费用。


举例如下:


某个体工商业户1-10月生产经营利润86500元,其中:


1-9月份生产经营利润76500元,预缴5250元,其10月份应缴个人所得税多少?


10月份应纳税款计税如下:


累计应纳税所得额=86500-3500×9-5000×1=50000元


10月1日以前应纳税额=(累计应纳税所得额×税法修改前规定的税率-税法修改前规定的速算扣除数)×10月1日以前实际经营月份数÷累计实际经营月份数=(50000×20%-3750)×9 ÷10 =5625元。


10月1日以后应纳税额=(累计应纳税所得额×税法修改后规定的税率-税法修改后规定的速算扣除数)×10月1日以后实际经营月份数÷累计实际经营月份数=(50000×10%-1500)×1 ÷10 =350元。


则该户10月份税款所属期应纳税额=应纳10月1日以前税额 应纳10月1日以后税额-1-9月已纳税额=5625 350-5250=722元。


(二)2018年度汇算期应纳税额的计算


累计应纳税所得额=(年度纳税调整后所得-弥补以前年度亏损)×合伙企业合伙人分配比例-允许扣除的其他费用-投资者减除费用。


其中投资者减除费用=税法修改前实际经营月份数×3500 税法修改后实际经营月份数×5000;


年度汇算应纳税额=税法修改前的经营期应缴税额 税法修改后的经营期应缴税额-本年已预缴税额。


其中:


税法修改前的经营期应缴税额=(累计应纳税所得额×税法修改前适用税率-税法修改前适用的速算扣除数)×税法修改前实际经营月份数÷本年实际经营总月份数。


税法修改后的经营期应缴税额=(累计应纳税所得额×税法修改后适用税率-税法修改后适用的速算扣除数)×税法修改后实际经营月份数÷本年实际经营总月份数


上述税率及速算扣除数与前述“通知”规定的税率表一致。


举例如下:


假设上述个体工商业户2018年1-12月生产经营利润116500元。


已预缴个人所得税7500元,全年汇算清缴应缴多少个人所得税(不考虑年度纳税调整因素)?


汇算清缴应纳税款计税如下:


年度累计应纳税所得额=116500-3500×9-5000×3=70000元


应纳前三季度税额=(全年应纳税所得额×税法修改前规定的税率-税法修改前规定的速算扣除数)×前三季度实际经营月份数÷全年实际经营月份数=(70000×30%-9750)×9÷12=8437.5元


应纳第四季度税额=(全年应纳税所得额×税法修改后规定的税率-税法修改后规定的速算扣除数)×第四季度实际经营月份数÷全年实际经营月份数


=(70000×10%-1500)×3÷12=1375元。


汇算清缴补税额=应纳前三季度税额 应纳第四季度税额-累计已缴税额=8437.5 1375-7500=2312.5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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