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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税人无租使用房产是什么意思(无租使用房产的房产税的纳税义务人)






我公司无偿使用个人住房作为办公室,公司和个人也签订了无偿使用协议,也没有开房屋租赁发票。请问:无租使用房屋是否要缴房产税和土地使用税?由谁的缴?



  答:《房产税暂行条例》第二条规定,房产税由产权所有人缴纳。产权属于全民所有的,由经营管理使用的单位缴纳。产租权出典的,由承典人缴纳。产权所有人、承典人不在房产所在地的,或者产权未确定及租典纠纷未解决的,由房产代管人或者使用人缴纳。前款列举的产权所有人、经营管理单位、承典人、房产代管人或者使用人,统称为纳税义务人(以下简称纳税人)。



  第五条第四款规定,个人所有非营业意思用的房产免征房产税。



  《财政部、国家税人无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意思用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28号)第一条规定,纳税无租使用其他单位房产的应税单位和个人,依照房产余值代缴纳房产税。



  根据上述规定,个人所有的个人住房用作居住使用时,免征房产税。是什么但个人所有的住房无偿提供给单位和个人从事经营使用,房产的的实际用途就是营业用房,不属于免税范围,需要缴纳房产税。对于贵公司无租使用的个人住房,所有人个人在房产所在地的,房产所有人为纳税人,不在房产所在地的,由甲公司缴纳。



  《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第二条规定,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范围内使用土地的单位和纳税人个人,为城镇土地无租使用税(以下税简称土地使纳税用税)的纳税人,应当依法缴纳土地使用税。个人,包括个体工商户以及其他个人。



  《国家税务局关使用于检发<关于土地使用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暂行规定>的通知》(国税地字〔1988〕15号)第四条规定,土地使用税由拥义务人有土地使用权的单位或个人缴纳。拥有土地使用权的纳税人不在土地所在地的,由代管人或实际使用人纳税;土地使用权未确定或权属纠纷未解决的,由实租际使用人纳税;土地使用权共有的,由共有各方分别纳税。



 房产 《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关于土地使用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补充规定>的通知》((89)国税地字第140房产号)第一条规定,对免税单位无偿使用纳税单位的土地(如公安、海关等单位使用纳税人铁路、民航等单位的土地),免征土地使用税;对纳税单位义务人无偿使用免税单位的土地,纳税单位应照章缴纳土地使用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和住房租赁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24号)是什么第二条规定,支持住房租赁市场发展的税收政策



  (三)对个人出租无租住房,不区分用途,在3%税率的基础上减半征收营业税,按4%的税率征收房产税,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参考《青岛市地税局关于下发营业税、财的产行为税若干税收政策问题解答的通知》(青地税发〔2003〕166号)第22问:免税单位将土地出租给纳税单位如何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



  答:免税单位将土地无偿借给纳税单位使用的,由纳税单位按规定缴纳土地使用税;



  免税单位将土地有偿出租给纳税单位的,则免税单位改变了土地的用途,免税土地变为应税土地,则免税单位应作为土地使用税的纳税人,按规定缴纳土地使用税。



  《天津市地税局关于地下停车场(位)等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人无税有关政策的通知》税(津地税地〔2012〕16号)规定:对无偿使用房产、土地的单位或个人,由实际使用人按房产原值缴纳房产税,并按实际占地面积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根据上述规定,对无偿使用房产的单位或个人,应由代管人或实际使用人纳税。因此,贵公司无偿使用个人住房作为办公室,应有贵公司依照房产余值代缴纳房产税,同时按规定缴纳土地使用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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