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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必须经作出决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必须经什么作出决议)

中恒电气8月19日晚间公告称,董事长朱国锭因“涉嫌操纵中恒电气股价”“拒不配合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依法履行职责,涉嫌违反相关证券法律、法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有关规定,证监会决定对其进行立案调查。


公开资料显示,朱国锭, 1965年出生,大专学历。自中恒电气成立至2012年任公司董事长、总经理, 2012年1月辞去公司总经理一职,现担任公司董事长。


新证券法施行后 首例拒不配合调查案件


中恒电气案是新证券法实施以来,因拒不配合调查被立案的第一案。新证券法明确规定了对拒绝和阻碍调查的处罚条款,并加大了惩戒力度。


新证券法第一百七十三条明确,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依法履行职责,被检查、调查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配合,如实提供有关文件和资料,不得拒绝、阻碍和隐瞒。


另据新证券法第二百一十八条,拒绝、阻碍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依法行使监督检查、调查职权,由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以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并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而原证券法只做出原则性规定,并未规定罚则。


除了行政处罚,阻碍执法的还可以按治安条例处罚。《治安管理处罚法》第50条规定,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处警告或者两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此外,阻碍执法的还有可能触及刑法。刑法第277条规定,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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