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向境外支付特许权使用费免增值税(支付境外特许权使用费是否扣缴企业所得税)


甲公司2014年12月10日支付时,当日汇率为1欧元=7.65元人民币,计算扣缴税费如下:


增值税额=750 000×7.65÷1.06×6%=5 412 735.85×6%=324 764.15(元)。


城建税及教育费附加=324 764.15×(7% 5%)=38 971.70(元)。


企业所得税=5 412 735.85×10%=541 273.59(元)。


2015年12月10日支付时,当日汇率为1 欧元=7.08元人民币。


扣缴增值税金额=0(元)。


扣缴城建税及教育费附加=0(元)。


扣缴企业所得税=750 000×7.08÷1.06×10%=500 943.40(元)。


审计人员对甲公司两次支付境外费用质疑:第一次有扣缴增值税金额,为什么第二次扣缴金额为零?两次扣缴企业所得税计算方法为什么相同?审计人员结合税收政策,分析甲公司两次支付境外费用税务处理的正确性。


查阅甲公司与K公司订立的技术支持及许可协议,K公司以许可方式授予甲公司,在中国境内使用K公司授权的技术进行开发、生产及销售高端清扫车,并且向甲公司提供相关技术经验及技术支持。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铁路运输和邮政业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3]106号)附件1第十七条规定,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提供应税服务,在境内未设有经营机构的,扣缴义务人按照下列公式计算应扣缴税额=接受方支付的价款÷(1 税率)×税率。


财税[2013]106号附件3第一条规定,试点纳税人提供技术转让、技术开发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免征增值税。试点纳税人申请免征增值税时,须持技术转让、开发的书面合同,到试点纳税人所在地省级科技主管部门进行认定,并持有关的书面合同和科技部门审核意见证明文件报主管国家税务局备查。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一条规定,非居民企业取得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七条第(五)项规定的所得,减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依据上述文件规定,审计人员与财务经理沟通。甲公司办税人员在2014年12月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时,没有提供省级科技主管部门出具的审核证明文件,不符合免征增值税规定。甲公司按规定计算扣缴增值税、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和企业所得税金额正确。


2015年12月10日,甲公司支付75万欧元时,提供了省级科技主管部门出具的审核意见书面资料,符合免征增值税政策,相应的免征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


经审核,甲公司2015年12月10日计算扣缴企业所得税金额错误。因为支付境外特许权使用费免征增值税,不须价税分离计算企业所得税。正确计算应扣缴企业所得税金额=750 000×7.08×10%=531 000(元)。甲公司少扣缴企业所得税=531 000-500 943.40=30 056.60(元)。


甲公司同意审计人员意见。


单位:江苏省射阳县地税局、国税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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