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融资租赁印花税计税基础(融资合同缴纳印花税吗)


融资租赁在税收业务上比较复杂,昨天本人的文章融资租赁增值税业务的处理提到了增值税业务的处理,着重强调了融资性售后回租按照贷款服务征收增值税,并享受差额计税政策,但是其他的融资租赁必须按照租赁服务征收增值税。



但是,在印花税领域,融资租赁不区分融资性售后回租和其他性质,都按照贷款服务征收,这对于开展这一业务的纳税人是个利好,因为贷款服务的印花税只有0.005%,而租赁服务的印花税却高达0.1%,租赁服务的印花税税率是贷款服务的20倍。



那么除了融资性售后回租的融资租赁为啥按照租赁服务征收增值税呢?这里面笔者认为有两个方面的考虑,一是无论税率的高低,贷款服务不能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也就是说下游企业不能抵扣,这在本质上不利于税负的降低,而融资租赁的设备或者不动产金额较大,如果不能享受抵扣的利好,无疑加重承租方的负担;二是,对于出租方而言,他们购进设备或者不动产,本身就享受了进项税额抵扣,而且税率较高(目前13%或者9%),如果出租时按照贷款的6%计算销项税额,无疑会造成销项、进项的倒挂,这实际上造成了税收的流失,不利于纳税人总体税负的公平。


那么对于融资性售后回租来说,我想之所以可以用贷款服务征收增值税,因为承租方也是名义的销售方,销售方实际上在之前购买设备或者不动产时已经抵扣过了,再加上承租方销售设备或者不动产时为不征收增值税业务,同样出租方的计税依据也不包含设备或者不动产本金,所以不会带来税负的加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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