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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补助产生的利息如何账务处理(政府补助中关于财政贴息的会计处理)

近日,中国工商银行南宁分行(下称“工行南宁分行”)逾2.5亿元存款“不翼而飞”的话题冲上微博热搜。3月18日,工行南宁分行在官微“广西工行宣传”发布公告回应称,受害人为获非法高息致资金损失,梁某(指梁建红)系个人犯罪行为,将依法处理、绝不姑息,保障客户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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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5月,时某向警方自首,该事件才东窗事发。2019年6月,梁某被逮捕。经鉴定,通过上述方式,梁某等人窃取28人存单款共计2.53亿元。


2021年11月,南宁中院作出一审判决:梁某因犯盗窃罪、诈骗罪、伪造金融票证罪等,被判处无期徒刑;时某及另两名案犯分获七至十五年不等有期徒刑;责令各被告人退赔各被害人的经济损失。


银行是否有责?有律师认为:储户能否获赔,要看具体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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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事件的一个争议点在于,受害储户认为,梁某的行为是职务行为,银行也应该承担责任。


值得一提的是,梁某于2019年被警方刑拘时,其罪名是涉嫌犯职务侵占罪,但在起诉阶段罪名变更为盗窃罪、诈骗罪、伪造金融票证罪等。“涉及到案件定性,法庭判决是很严谨的。”广东广强律师事务所律师曾杰对记者表示。


在3月18日的回应中,工行南宁分行相关负责人表示,目前司法认定梁某属个人犯罪行为,不属于职务侵占行为;同时,受害人受非法高息引诱,通过非正规程序操作,导致资金损失。


这几项罪名有何区别?寻真律师事务所律师王德怡向记者介绍称,如果定职务侵占罪,说明行为人是利用职务之便,涉嫌侵占本单位(银行)的财产,而不是侵占客户的财产;定盗窃罪或诈骗罪,说明行为人盗窃或骗取的是“公私”财产,既有可能是盗窃银行的资金,也有可能是盗窃客户资金;定伪造金融票证罪,说明行为人采取了伪造、变造金融票据的行为,侵害的客体是国家对于金融票证的管理制度。这几个罪名性质不同,量刑上有差异。


“这个案件中,客户的资金损失有三方面原因:一是银行管理、制度出了漏洞;二是这个漏洞被犯罪分子利用;三是部分储户因高回报诱惑,防范不严,可谓多因一果。”王德怡进一步称。在民事上,梁某的行为符合“表见代理”的特征。根据民法典相关规定,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仍然实施代理行为,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代理行为有效。


他表示,鉴于梁某的身份是银行高管,且多笔交易均发生在银行柜台,具体经手人员亦为银行员工,相关的格式文本、印鉴均与银行作业规定相符,这种情况下,客户和银行作为金融合同的双方,存在严重的信息不对称,不宜对客户课以过高注意义务。


王德怡认为,从民事上讲,银行应当承担一定的赔偿责任。至于储户是否能够获得赔偿,要看具体的证据,以及当地法院的司法处理态度。


此前南宁中院在判决书中称,梁某原所属单位(工行)是否退赔责任主体并不在本案审理范围之内,本院不予评判。受访律师均表示,现在刑事案件审结了,储户与银行之间的民事纠纷还是有机会到法院通过诉讼裁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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