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以及《关于疫情防控期间认定哄抬价格违法行为的指导意见》相关规定,构成哄抬价格违法行为。市场监管部门拟责令当事人改正,并拟责令退款人民币496元,若在规定时限内未能退还的则予以没收;罚款人民币2480元。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不明码标价的违法行为。市场监管部门已当场责令其改正违法行为,目前案件正在抓紧办理中。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不明码标价的违法行为。市场监管部门已向当事人制发《行政处罚告知书》,拟作出责令其改正违法行为,罚款4000元的行政处罚。
市市场监管局将会同相关部门,继续督促指导相关经营者,根据经营成本,为消费者提供价格合理的商品和服务,按照规定做好明码标价,切实维护消费者权益。
市民如发现涉嫌价格违法行为的,请保留好相关证据,并拨打12315或者12345进行举报,市场监管部门将及时开展调查。对查实存在违法行为的,依法从快从严从重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