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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根国家退税政策(退税申请理由有哪些)



■ 概要




进口时在特定情况下免征应缴纳的关税或者对于未支付的关税采取无效化措施等称之为减免(remission of duties)。




免征关税是免于征收本应缴纳的关税,这与原先就为零关税率的情况有所不同。




反之,退税是指退还全部或部分已缴纳的金额。




退税里存在以下两种形式。




①从国外进口原材料到欧盟后,经过加工再出口时退还对原材料征收的关税,




②对进口物品已经缴纳关税,但由于关税计算错误或非为原先所要的物品而视为违约物品退还已缴纳关税的退税。




以下将主要说明关于②中所述的情况,①中所述的退税将在加工贸易部分详细说明。




当货物进口到欧盟成员国时,免征关税或退还关税的原因出现在以下各个方面,其原因与欧盟以外的其他国家的原因相似。








■ 欧盟的关税免征体系




欧盟对成员国的关税免征体系,以欧盟关税法及其执行令,其他规定里制定了是否免征及免征限额等相关内容,其具体免征申请和执行委任各国授权机构进行管理。




关税免征等欧盟的规定如下。




ㅇ 欧盟关税法第236条~241条 (CCC (EEC) No 2913/92)


http://eur-lex.europa.eu/LexUriServ/LexUriServ.do?uri=CELEX:31992R2913:en:HTML




ㅇ 欧盟关税法实施规则第877条~912条 (CCIP (EEC) No 2454/93)


http://eur-lex.europa.eu/legal-content/EN/TXT/?qid=1408849347657&uri=CELEX:31993R2454




ㅇ 对于欧盟关税等免征的实施规则 (COUNCIL REGULATION (EC) No 1186/2009)


http://eur-lex.europa.eu/legal-content/EN/ALL/;ELX_SESSIONID=bnjQTkTh0JjMLvZJBGJbJ1K1PxVy2ys32tvSrDX9ttfn9Gh0nMyH!1141609685?uri=CELEX:32009R1186








■ 非法征收和免征、退税 (CCC 第236条)




如果没有合法征收关税或错误征收关税时可免于缴纳相应的关税,如已缴纳时可获得退税。但,这种非法或错误征收的关税是因为当事人故意造成时不得免征或退税。




以上述理由想免于缴纳或退税时可在事发后3年以内向管海关申请免征或退税。但,如果因当事人不可预料或者因不可抗拒因素无法在此期限内提出申请的,可根据提供相应证据延长申请期限。




如果海关自己发现非法征收的事实,可在纳税人没有提交申请的情况下自行决定关税的免征或退税。








■ 无效报关和退税(CCC 第237条)




在已经缴纳关税等相关税时,其报关被处理为无效报关,可获得退税。在这种情况下,只有申请人在提交无效报关的要求的时间内提交了退税申请,方可获得退税。








■ 违约货物免税,退税(CCC 第238条)




ㅇ 对于进口的货物在受理报关期间或进行通关时,发现货物有瑕疵或为违约货物时,可免于缴纳(缴纳前)或获得退税(已缴纳)。此处所说的瑕疵是在完成进口通关前受到损伤的货物。




ㅇ 此时免征或退税的条件如下。




1) 没有使用相关货物或没有履行合同条款。但,为了确定产品的缺陷而进行必要试验的除外。




2) 相关商品确定从欧盟再退回到欧盟领域以外的地区。


但是,应缔约方的请求,海关当局可以授权对应出口的商品进行销毁,并可以批准启动外部转移流程或海关保管流程,或批准仓库保管,以便再出口。




ㅇ 如果货物在通知海关当局之前暂时进口用于测试目的,则不会免征或退税。但是,如果产品有缺陷或不符合协议条款,如果在此类测试中无法检测到,则可以免征或退税。




ㅇ 为了获得免税或退税,必须在对利害关系方征税之日起12个月内提交免税或退税申请。但是,如果主管海关确定不可避免的例外情况,可以延长这一期限。






■ 域内加工、域外加工和免税




将原材料从欧盟国家以外的国家进口到欧盟,加工后再出口到域外的被称为域内加工。反之,将原材料从欧盟出口到海外加工后再进口到欧盟域内的称之为域外加工。




在进行域内加工时,预先从海关处获得批准可在进口原材料时保留缴纳关税,在完成加工后出口到域外后保留的关税将被确定为免税。




在进行域外加工后再进口货物时,可免征从欧盟出口到域外原材料部分的关税。






■ 临时进口和免税




临时进口流程是指从国外进口到欧盟的货物,在除了正常这就外没有任何改动的前提下再出口到域外国家时免于缴纳全部或部分关税,在不受贸易政策限制的情况下合理利用共同体关税领域的制度。




对于临时进口,由使用货物或准备使用货物的人向海关提交申请后由海关进行批准。




对于临时进口期限,主管海关将制定临时进口货物再出口或其他必要措施的期限,除特别情况外一般最长为24个月。




但,主管海关可通过获得当事人的同意缩短或在限度内延长其期间。




通常,临时进口货物的报关在取得许可时明示的海关进行,此时必须提交无关税临时通关证(ATA carnet)。




临时进口流程分为与欧盟海关委员会确定的免征进口关税范围的完全免税和部分免税。








■ 依据其他特别理由的免税、退税(CCC 条239条)




ㅇ 除上述理由之外,因以下所列理由有特别规定的情况下可以免征关说或获得退税。




① 有依据委员会(Committee)决定的流程或条件时。




② 不以当事人的欺诈或明显的怠慢等理由,不可征收关税时。




ㅇ 免税或退税应在此种理由下在12个月以内向主管海关提交申请。但,有合法的正当理由时海关可延长其期限。






※ 相关网站


http://europa.eu/legislation_summaries/customs/l11002_en.htm




为了特定的用途获得免税时,其当事人有义务向主管海关提交证据,满足其免税条件。




此时,只有欧盟国家有权限的当局对关税减免批准许可。






1. 个人财产免税理由




☉ 在非欧盟国家居住12个月以上的人将居住地迁移至欧盟国家时伴随的个人财产。




☉ 可提交结婚证,在非欧盟国家居住12个月以上的人因结婚将个人财产进口至欧盟时。




☉ 从欧盟居住者继承的个人财产




☉ 为了在欧盟国家学习而入境学生所带的服装、学习资料及家具。






2. 旅客个人行李中包含的价值可忽略不计的物品、非商业产品、资本品




☉ 可忽略不计的物品




☉ 从非欧盟国家发往欧盟国家的个人、自用的非商业物品 - 参考以下内容




[个人发给个人的投递物]




依据 : EC No 1186/2009 关税减免(reliefs from customs duty) 第25, 26, 27条




个人从第三国发往给欧盟国家个人的投递物为了获得免税,需满足以下条件。




1) 应为非商业用品




从数量、性质、频率、价格等来看,需被认定为收货人或其家人自用。






2) 1次发件价格




只对少于45欧元的免税。




※非香烟、酒类、香水的所有物品,只在非商用的前提下少于45欧元才能获得免税优惠。(满足上述1,2条件即可)






3) 数量限制




投递物为香烟、酒类、香水时,除上述条件外还需满足以下数量限制方可免税。




① 香烟




ㅇ 卷烟50支 (50 cigarettes)




ㅇ 叶烟25支,每支重量小于3克(25 cigarillos - cigars of a maximum weight of three grams each)




ㅇ 雪茄10支(10 cigars)




ㅇ 烟叶50克(50 grams of smoking tobacco)






② 酒类及含酒精饮料




ㅇ 酒精含量超过22%的蒸馏酒或酒精/含80%以上的未经改性乙醇 :各1升以内




ㅇ 酒精含量22%以下蒸馏酒和酒精、酒精饮料、白酒或类似酒/起泡酒、液态酒、利口酒 : 1升以内




ㅇ 无泡葡萄酒 : 2升以内






③ 香水、化妆水




ㅇ 香水 : 50克以内 (perfumes: 50 grams)




ㅇ 化妆水 : 0.25升以内 (toilet waters : 0.25 litre)






☉ 完成在非欧盟国家的活动返回欧盟国家的人所带的资本品和其他设备






☉ 从欧盟外部抵达欧盟的旅客行李中包含的且免征增值税的物品 - 参考以下内容 




[旅客携带品免税]






从非欧盟国家进入欧盟国家的旅客个人行李免税条件如下。 (关税、增值税、消费税的免税)




1) 增值税免税




依据各国的相关规定,如免征增值税则关税也会免税。






2) 金额限制




旅客可以免税的物品限额为如下。




免税限额 : 物品价格最高300欧元


- 但,飞机或海运旅行为430欧元


- 15岁以下为150欧元






3) 香烟、酒类免税限量




旅客携带的物品为香烟或酒类时,不仅要遵守上述限额也要遵守以下限量。




但,欧盟成员国可以在以下欧盟规定的范围内自行制定入境免税数量。




① 香烟免税限量




ㅇ 卷烟 200~400支 (200 cigarettes or 40 cigarettes)


ㅇ 叶烟 20~100支 (100 cigarillos or 20 cigarillos)


ㅇ 雪茄10~50支 (50 cigars or 10 cigars)


ㅇ 烟叶50克~250克 (250 g smoking tobacco or 50 g smoking tobacco)


ㅇ 不适用于17岁以下旅客






② 酒类的免税限量




ㅇ 1升以内 : 酒精含量超过22%或未经改性酒精超过80%的酒精及酒精饮料


ㅇ 2升以内 : 酒精含量22%以下酒精及酒精饮料


ㅇ 不适用于17岁以下旅客




※ 参考网站


http://europa.eu/legislation_summaries/taxation/l31045_en.htm








3. 农业、生物、化学、制药及医疗产品




☉来自欧盟农民毗邻的非欧盟国家产出的农业产品,谷物,养蜂业,园艺作物和林产品。




☉ 从非欧盟国家进口用于毗邻欧盟国家,为了土壤、农作物处理的种子和肥料产品




☉ 用于研究的实验动物和生物或化学物质




☉ 用于测定人体血液和组织类型的试剂,以及源自人类的治疗物质




☉ 用于医学研究,诊断或治疗的设备或装置




☉ 为了药品质量管理的标准物质




☉ 用于国际体育赛事的药物






4.其他分类




☉ 教育,科学和文化材料和设备或装置




☉ 慈善物品或为了慈善团体的产品。




ㅇ 残疾人用品


ㅇ 救灾用品






☉ 与国际关系有关的荣誉奖章、证书、礼品和物品及国家元首或君主使用的物品




☉ 为了促进贸易进口的产品




ㅇ 忽略不计价值的样品 - 主管当局可要求将其钻孔,标记为样品等方式让其只能用于样品。


ㅇ 促销印刷品


ㅇ 在贸易展览或类似活动中使用或消费的产品




☉ 发往保护工业及商业专利、版权机构的商标、图案、设计




☉ 有关旅游信息的印刷物




☉ 运输中为了保护或装载物品而使用的辅助材料




☉ 在运输途中伴随动物的垃圾和饲料




☉ 进入欧盟的汽车和摩托车中包含的燃料和润滑剂




☉ 用于建造或维护战争纪念碑的材料




☉ 内有尸体的棺材,有骨灰的骨灰盒,葬礼装饰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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