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礼品进项税额转出(礼品进项税额转出会计分录)





为什么送礼被认为是销售,而不是输入转出


事实上,有很多朋友都有这样的问题,包括我自己。有时候,为什么这么复杂


买东西送人是商业娱乐。商业娱乐的会计范围包括哪些?一般来说,我们的招待和礼品费用包括在业务招待费用之中


因为它是招待费用,《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和《营改增财水2016年第36号文件》都有规定


第36号文件:



实施细则:



你看这里,我个人消费的东西不能扣减,而社会娱乐消费属于个人消费。我知道我给客户买的礼物也是我的社交娱乐费用。为什么我要把它们当作销售?我将直接计算业务招待费,并在不扣除进项税的情况之下完成它


借方:销售费用-业务招待费


贷方:银行存款


还不用说。这似乎有道理。我相信很多朋友都是用同样的方式处理的。买礼物送礼物是商业娱乐。这和我们的宴会没什么不同


在这个问题之上,在实践中确实存在争议


争议的焦点是礼物是否被视为销售或社交娱乐费用,不应扣除?而且,他们说应该被视为销售,不能同时扣除


对于这一争议,事实上,一些税务局已经专门做出了相应的政策回答,例如,税税税函[2009]105号规定,自产自销的进项税,普通纳税人在通信、娱乐之中赠送的委托或购买的商品,不扣除,但销售之中不作为免费赠品征收增值税


计税卫[1998]43号文中的购买商品作为赠品赠送,原则之上应缴纳增值税。但是,这取决于企业是否提前扣除了进项税。扣除进项税的,应当纳税;进项税如不扣除,可从宽控制,暂不征税,企业可按通讯娱乐费处理


安徽省税务局意见为进项税不能扣除,则不需视为销售。天津市税务局原则之上应将其视为销售,但也应视情况从宽控制。如果企业之前已扣除进项税,则应视为销售。如果不是,它可以被视为沟通和娱乐,而不是销售


当然,在实践中很少有。至少我没有听说过你应该把它当作销售,而不是扣除投入


你看,税务局对这个问题的理解也是模糊的,没有统一的口径。那么如何理解这一政策呢?政策的内容不是很清楚。我想你为什么分析得很清楚,所以我二哥从增值税原则的角度给了你一个详细的分析


所以我昨天在文章开头的环节分析了增值税原则


最终,二哥的结论是,对于礼品,由于商品本身所有权的变化(实物商品转移给客户),从最终消费的角度来看,企业不是最终消费者,客户对礼品的消费是最终消费环节。所有礼品环节都被视为销售环节,这符合增值税的原则


一方面可以防止增值税链条的中断。增值税能够避免或减少双重征税的原因在于关联扣除机制。如果不算销售,不算销项税,下一个环节就扣不掉,这条链条的中断会导致双重征税


很多人不明白如果这条链条中断,为什么会出现双重征税?Second brother给你举个例子


在正常情况之下,如果Second brother tax Nian公司向a公司发送一辆车,假设车辆价值为100,增值税税率为13%,a公司直接以原价出售(假设买方是最终消费者)


那么整个环节,国家只征收13%的增值税



但是,如果二哥公司不把销售视为销售,链条中断,企业本身承担增值税,上游接受者继续流动并承担另一个增值税,导致重复纳税



因此,《礼品税法》规定礼品视为销售,可以防止重复纳税,保持增值税链条不变


另一方面,礼品视为销售,这是一个防止纳税人逃税的税收漏洞


例如,如果您先销售商品,然后以货币形式提供商品,则必须在销售环节纳税。如果你直接提供实物,你就不能纳税,那么纳税人可以改变方式,直接提供实物,这为减少纳税提供了一个渠道


第二兄弟公司和a公司。第二兄弟生产办公电脑,a公司生产投影仪。现在每个人都需要对方的办公产品。通常情况之下,他们相互出售,并按照规定缴纳增值税


如果礼物不被视为销售,二哥将电脑交给a,a将投影仪交给二哥公司,这就造成了税收漏洞


因此,将其视为销售并同时扣除进项税更为合理


回顾过去,如何理解读者在文章开头提出的问题


事实上,我们应该从原则之上理解它。关键是对消费和转移的理解


规定社会娱乐消费属于个人消费,不能扣除。这里强调的是消费,消费,消费。说三遍,就是消耗和损失。我们应该将其与转移


消费结合起来,因为我们知道货物将不再流通。企业本身是最终消费环节,如直接用于购买宴会消费的餐饮服务和直接消费的实物(葡萄酒等)。事实上,它不会被划分为礼品,也就是说,企业被视为最终的消费环节,不再被视为销售


但是,对于简单的礼品,你只需要购买礼品,特别是礼品可能会继续流向上游,如汽车配送、机械设备配送等,etc


其物理性质具有连续循环的性质。根据增值税原则,应将其视为销售。


试想,如果你没有这样处理,没提销项,进项也没取得专票(失去抵扣权),那么后期如果被检查要求你视同销售,补提销项的话,是不是就多负担了?现在很多企业,特别是银行、保险等服务机构,这种情况还是蛮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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