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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票行政处罚法全文(对违反发票管理法规的行政处罚,由县以上税务机关决定)

一、发票的保管


《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条 开具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税务机关的规定存放和保管发票,不得擅自损毁。已开具的发票存根联和发票登记簿,应当保存五年。保存期满,报经税务机关查验后销毁。


二、发票的处罚


《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违反发票管理法规的行为包括:


(一)未按照规定印制发票或者生产发票防伪专用品的;


(二)未按照规定领购发票的;


(三)未按照规定开具发票的;


(四)未按照规定取得发票的;


(五)未按照规定保管发票的;


(六)未按照规定接受税务机关检查的。


对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的单位和个人,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没收非法所得,可以并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前款所列两种或者两种以上行为的,可以分别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中:


第三十四条税务机关对违反发票管理法规的行为进行处罚,应当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面通知当事人;对违反发票管理法规的案件,应当立案查处。 对违反发票管理法规的行政处罚,由县以上税务机关决定;罚款额在2000元以下的,可由税务所决定。


第三十六条对违反发票管理法规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税务机关应当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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