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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扩围等新政与过渡技巧(分析增值税扩围的必要性和前景)

导读:小规模纳税人一经选择自行开具专票后,国税机关不再为其代开。但是,地税依然为其按规定代开不动产的专票。


自从1994年1月1日起推行现行增值税制度以来,增值税纳税人分为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小规模纳税人实行的是简易计税方法,按征收率计税,不得抵扣进项税额,符合规定情形的允许差额征税。因其特殊性,对其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以下简称专票)有特殊的规定。


一、自行使用专票的基本政策变化


(一)销售货物和应税劳务自行开具规定


1.明确禁止性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134号和国务院令第538号)第二十一条规定,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需要开具发票的,应当开具普通发票,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明确了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货物和应税劳务,不得自行领取专票开具,只能按规定由税务机关代开。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国税发〔1993〕157号)第十六条明确,根据增值税有关规定确认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不得领购专票。


2.取消禁止性规定


2017年,国务院发布了《关于废止<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和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的决定》(国务院令第691号),自2017年11月19日起,删除了第二十一条中“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规定,因此,为推行小规模纳税人自行领取、开具专票扫清了政策阻碍。


(二)营改增小规模纳税人自行开具规定


自2012年1月1日起在上海进行营改增试点,到2016年5月1日全面推开营改增,对小规模纳税人使用专票的规定基本一致。根据《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6〕36号附件1)规定,没有禁止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应税服务行为不得开具专票,并明确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购买方索取专票的,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代开。因此,营改增小规模纳税人推行自行开具专票没有政策障碍。


二、向税务机关申请代开专票的变化


符合条件的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行为,从1994年开始,在试点自行开具之前,购买方依规索取专用发票的,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代开,但对税务机关代开专票严格规定。


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起征点调整后有关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3〕1396号)规定,对销售额未达到起征点的个体工商业户,税务机关不得为其代开专票。但是,《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微企业免征增值税和营业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57号)对该规定进行了废止,为小微企业代开专票松了帮。


2.《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办法(试行)》(国税发〔2004〕153号)规定,主管税务机关为所辖范围内的增值税纳税人代开专票,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得代开。


所称增值税纳税人是指已办理税务登记的小规模纳税人(包括个体经营者)以及国家税务总局确定的其他可予代开专票的纳税人。


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暂免征收部分小微企业增值税和营业税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49号)实施时,虽然国税函〔2003〕1396号还没有废止,但是,在解读中明确,月初或月中,小规模纳税人到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代开专票时,尚不能确定其月销售额是否达到起征点。按照现行规定,小规模纳税人申请代开专票时,应先缴纳增值税税款。从既保护纳税人利益,又保证税款安全的角度,明确,小规模纳税人中的企业或非企业性单位,月销售额不超过起征点的,当期因代开专票已经缴纳的税款,在发票全部联次追回后,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因此,实质上从此开始,小规模纳税人在起征点以下也可以申请代开专票,并缴纳税款;当期结束后仍未超起征点的,可以按规定追回全部联次后退税。当然,期间存在政策瑕疵。


4.营改增的特殊规定。税总2016年第14号公告规定,小规模纳税人转让其取得的不动产,按规定可以代开专票的,向不动产所在地主管地税机关申请代开。税总2016年第16号公告规定,其他个人出租不动产,按规定可以代开专票的,可向不动产所在地主管地税机关申请代开。


因此,现行有效的申请代开专票规定是:除涉及不动产外,其他个人不得申请代开专票;除其他个人外的小规模纳税人可以按规定申请代开专票;按规定代开专票时,需按规定缴纳税款。


三、小规模纳税人自行开具专票的试点进程


消除了基本政策障碍后,进行了小规模纳税人自开专票的试点。


1.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境外提供建筑服务等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69号)规定,2016年11月4日起,住宿业纳入小规模纳税人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试点范围,开启小规模纳税人自行开具专票试点之路。


2.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鉴证咨询业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自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试点工作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4号),自2017年3月1日起,鉴证咨询业纳入试点范围。


3.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营改增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1号),自2017年6月1日起,建筑业纳入试点范围。


4.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发票管理若干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45号),自2018年2月1日起,工业以及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纳入试点范围。


四、试点对象和内容


(一)对象


纳入试点范围行业的月销售额超过3万元(或季销售额超过9万元)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


(三)内容


1.自行开具对象。试点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行为(除销售其取得的不动产外),需要开具专票的,可以通过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自行开具。


需要注意的是:这里规定的是可以选择,不是强制行为。许多小规模纳税人一年才需要开几张专票,并且部分人并不会使用开票系统,因此,税局不可以强行推行,应该给予选择的自由。


2.不得自行开具对象。试点纳税人销售其取得的不动产,需要开具专票的,依然不得自行开具,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向地税机关申请代开。


3.申报纳税。试点纳税人应当在规定的纳税申报期内将所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所涉及的税款,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


4.申报表的填写。应当将当期开具专票的销售额,按照3%和5%的征收率,分别填写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第2栏和第5栏“税务机关代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不含税销售额”的“本期数”相应栏次中。


5.小规模纳税人一经选择自行开具专票后,国税机关不再为其代开。但是,地税依然为其按规定代开不动产的专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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