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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 年 12 月 23 日,中国基金业协会网站发布私募投资基金备案须知。




2020 年 1 月 8 日,中国基金业协会钟蓉萨副会长和董煜韬主任就《私募身姿基金备案须知》 对律师行业进行了培训。




以下为整理后的培训记录。


(本次培训记录仅供学习,一切以监管机构、中基协的正式文件为准。)


全文包括三个部分: 第一部分:钟蓉萨副会长讲话


第二部分:董煜韬主任讲话 第三部分:问答


第一部分:钟蓉萨副会长讲话 备案须知出来以后,朋友圈有一些评论。律所同行回复说,反复征求市场意见,已经整合了市场要求,可惜之前备了伪私募。也还有私募同事们,头一天发文支持民营经济,私募基金 行业推出了新方案,踏踏实实做私募。




看到的备案须知,是协会第一次系统梳理了备案口径,对于新合同不同的当事主体提出了差 异性行为规范,备案行为规范,也对未来提出指引性方向。基金业协会与证监会私募部积极 探讨,认为私募基金是挂牌的通道业务。包括信托、银行理财,管理上千亿,真正的私募基 金差不多百亿。




2017 年时,由于要出资管新规,部分其他业务到了基金业协会的其他类项下,最高到 2 万亿,后来到 1.5 万亿。还有一些到了股权类。本次规范,私募证券备案的,是在基金法下最 清晰的,投资标的和宣传很清晰。对于股权和创投,在当前投资难和投资贵的背景下,确实 能形成资本金,利益到中小微企业。银行最近两三年一直在做社融,基金业协会占到了 2%。 新增社会融资总量,确实股权和创投基金发挥了比较重要的重要。




基金业协会与证监会私募部一直商量,推动法律体系,已经作为证监会 2020 年的工作。私募暂行管理办法,在 2013 年形成,当时比较粗,到目前为止已经改了好多轮,把协会前五 年备案的实践、各种问答、登记须知、备案须知、各种管理理念整合到暂行办法。在暂行办 法未出来前,由协会来推动相关管理规则。




资管新规 2018 年初出的,2018 年底登记须知发布,对律师也做了培训。2441 家的管理人目 前已经登记。对于新增加的管理人提出新要求对行业影响不大。2018 年初,第一期备案须知,主要是对风险揭示比较缺失,明基实贷做规范,得到有效控制。当时备案须知比较简单。




2018 年阜兴事件,私募基金交叉感染,对原来的备案须知细化完善。




目前对募集投资治理有很多问题没有得到解决。反映出几个问题:


1.刚性回购,差额回购,保本保收益,做伪私募。中国老百百姓在接受合同时,没有认真看 合同。在销售时,宣传高回报。在整个中国资管行业和理财市场都存在。私募市场是一个资 本形成的市场,不应该这样。


2.利用协会的备案为私募基金背书,备少募多。2.5 公告前,基金法刚出来,也欢迎大家来。 备案一个 200 万的产品,拿着一个批文,再继续发行产品。这非常普遍。现在系统里还有好多 200 万的产品。阜兴,真的备下来的是 11 亿,但关联方加起来总共 200 亿。2019 年搞了 7 波自查,资金池、P2P 关联。我们以为自查不说实话,但其实说了实话。2019 年年初第一 期自查报告,我们见了十多家律师。大家一起讨论。不管是先拿一个批文,备了少量,都是 普遍。


3.关联交易,利益输送,自融。通过 SPV 把钱融到关联方。大家都看到,非常普遍的情形。


P2P 跨行业,类金融风险,也向私募基金传导和挤压。P2P 和私募基金分不清,同一拨人干 了不同牌照的事,面临非常巨大的风险性敞口。


私募基金行业的通道特色,2018 年初,各种收益权,新的方式,听大家说私募基金是全牌 照的类金融行为。大家利用私募基金老壳新用规避监管。过去有的其他类产品,不断新发产 品。


我们考虑,如何定位 2019 年新的备案须知。 我们也希望好多是证监会的暂行办法,但是当前出不来。我们所以把相关的东西都放到了备案须知来,进行了全面的规范,奠定行业制度基础,为行业管理办法探路,比去年那一版松很多了。




那一稿时,遇到了很多风险事件,所以趋严。来开会的私募基金管理人看到了很焦虑。现在 这一稿,松了很多。




在新起草的过程,问题导向,针对私募基金良性发展的进行规范,通过明确规则的方式增强 协会的透明度。我们经历了大量的调研,我自己参加了 2 轮,16 场座谈会,全程参加。机 构非常有代表性,证券、股权、创投、托管机构、律所。在报会领导后,希望听取更加充分 的意见,社保、保险、资管、银行理财子基金。充分吸收了行业意见与实际,如何防范系统 性风险。




以上是起草过程和考虑




从理念上讲,变化比较大的:




1.通过前面二十几条把所有的证券、股权,配资类的,都放到了前面的部分,进行主体规范, 进一步明确与私募基金的外延和边界。对于私募基金冲突和不属于私募基金的范围做了明 确。协会发现,不能够设置无条件回购的伪私募要求,把不属于私募基金的视角进行了规定。


2. 理清了私募基金链条上的机构。2018、2019 年我们与银行业协会的争议。我们做私募基 金的备案以基金法做为上位法,以及中编办的授权。对于托管的规定基金法一定是上位法。 基金法明确按照法律规定各自承担各自的责任。我们强调不能按照银行业协会通过合同约定 免除法定责任。第二是契约型基金必须托管,除非合同里约定。契约型股权基金近年来风险 比较大。


3.SPV 方式,协会刚刚开始,业务发展非常快。对客户也没有太多挑剔。阜兴事件后,我们 对阜兴相关的业务风险进行把控。公募基金的业务非常清晰,因为是二级市场因此比较清晰, 是闭环的。但是股权很难闭环。很多机构把股权的托管业务当作拉存款的业务。为什么九民 纪要在草稿中,管理人还是要负连带责任,但是中间本金加利息多少倍,目前只有买私募基 金市场波动。在我们的努力下,还是修改了 80%多。投资者肯定要去拉一个大头要求赔偿, 但如果机构尽到了尽调。我认为在这个生态里,大家不能容忍通过 SPV 把钱转出去,没有闭 环。因此这次我们希望,能通过资金的流量,把证据保存。之前我们要求对资金流整个进行 管控。但是我的底线是要把钱投到项目上去,而不是把私募基金当提款机。各类机构应该发 挥什么样的市场博弈的职责。托管人如果认为私募基金不踏实,可以不选择。我们在 2.5 公 告后要出法律意见书,在座谈时,我们发现非常头部的律所已经不做法律意见书业务。




原来协会的业务主要是在前端。从协会来讲,这几年都在打造私募行业的生态,各机构都能 起到博弈的作用。去年做了 7 批的资产,同事们也发现了一些问题,给到后端。曾经也有在 前端备案,要求整改完以后再备案。通过自查,梳理行业大风险,化解风险。通过市场化博 弈的方式来进行消化。未来律所与管理人在合作的过程中,形成更好的博弈,发挥相关作用。




4.对于这次大的事情,对于募集完毕的概念进行了基金的封闭运作、存续期、投资运作、关 联方交易。




我把备案须知的背景给大家作了如上介绍。


目前 2 万多家的管理人,我分管之后,也在考虑,当时出现了阜兴事件,从那之后,协会总 体上比较加码,从严,也是为什么要改革。监管都是螺旋式上升。在私募基金登记中,我们 能否设门槛,一直争议不断。当时不设门槛,那时我们一年有 2 万多家,后来我们清理了 1.5 万家,主要是那时的。阜兴也是 2.5 公告之前登记的机构。2.5 公告之后,我们陆续出了一些要求,总体上,还是趋严的。担心风险。不相信大机构就是好机构。出事的都是百亿级的, 200 亿、300 亿。过去跟工商没有对接的情况,没有看到阜兴三家管理人是有关联的。后来 出事了,我们拿着望远镜分析。现在通过大数据画像,我们的能力还是提高了不少。




每一个大类里边,拿出来 100 到 200 家,总共 1000 家,我觉得大家还是认真干活,专业做 事的。头部机构,专业机构还是不够的。有点像互联网机构,也有独角兽,也是创业的好机 会。去年我刚接手的时候,新机构登记 100 多家,2018 年 2800 家管理人,2019 年的时候, 平均一个星期 30 多家,偶尔 40 多家我们就会问什么情况,一年就 1020 余家,包括主动注 销和被协会注销的,一年新增 20 多家。总体希望,门是开的。1000 家似乎很多了。开门的 目的不希望大家在外面把壳炒得很高。在证监会的咨询机构,现在 60 多个牌照,市场上也要卖到 1 到 2 亿。我们不希望私募基金壳炒高,然后一些人还忙着保壳。现在听说市场上是 40、50 万。实控变,法人变,高管变,还不如新设。我们不希望律师卖壳,发现就要在网上 公示。如果外面壳卖得很贵,那么我就是在做一个造假的事。在市场上就天天炒壳。我们的投行没有提供一个更好的价值,值得老百姓投资的事。我也在弄养老基金。如果你的市场有 价值,轰都轰不走。我要断造假链条。




希望行业是投资的人,真正创业的人。同时加大打击力度,卖壳的。真正服务中小企业,实 体经济。通过自己的能力,科技水平,创新,自己能起来。接下来,介绍一下改革方案和思路。近年来,各种各样的告状。从 5 月以来,就在写改革方 案,会对大家未来的业务造成很大的影响。




2 万多管理人,8 万多支基金,13.74 万亿,17.65 万人注册。从业资格 14.2 万人。 会采取一系列新举措、方案、手段,如下:


1. 提升备案登记的标准化和透明度。




配合备案须知和登记须知,量化备案标准,发材料清单。你们现在在做备案登记的时候,第 6 次就会停很长时间。第 4 次就会很焦虑了,找证监会的人。未来我们会给到所有的清单, 给到管理人和律所。只有按照清单提交,齐备,协会才开始备案。未来,20 个工作日就能完 成。登记的环节的清单,只有把材料提交完,才开始审核。以后就是持续完善和维护清单。 比如 2020 版,2020 年几月几号版。我们会给大家标识,像考试大纲,要拿最近的清单。




大纲是希望大家去看,是我们花了心思。通过清单来登记备案,把协会的价值观融入到清单 里。




律师们,把尽调底稿要上传协会。没有底稿我们不审。我们没有要求底稿完全一致后才审, 我们只是备查。未来管理人出事,我们会审责任。我们实质要求底稿与实际情况一致。




登记清单因为涉及到门槛问题,我们条件还没有特别清晰,还要跟证监会领导碰一些原则。 登记清单还会有 2020 版。负面清单不是指不让做私募,而是不让不合格的人来做私募。我 们系统已经开发好了。以后对清单里的每个解释,都会在系统里的叹号作清楚的解释。协会 的要求、办理程序,未来我们会尽快。我们希望新登记须知出来后配套登记清单。产品备案清单在备案须知 4 月 1 日正式使用后,我们再发。律所和管理人,提前自查自核, 这是需要勇气的。




2.管理人登记过程,健全公开公示。 我们花了一年时间,新网站。老网站会平行一段时间。新网站定位:




1.协会的网站与协会目前的影响力匹配的网站。包括持牌资格、考试、服务机构。在协会的 官网上有快捷键,办事非常方便。


2.提高协会威慑度。失联、注销、2 次信息不及时报送、异常管理人,会有一堆标签,比如 失联、异常等。一定要加大公示,提升威慑。


3.官宣。协会第三要务是官宣。政策、数据发布。欢迎大家看,提意见。


4.接下来把探索管理人的审核过程公示,名称、律师事务所名称、律师名称、提交时间、反 馈时间。比如说 20 天、15 天,在机构手里 15 天,协会手里 5 天。在审机构总量,为机构 提供待审、排位情况,掌握登记审核进展。我们学科创板,增加透明度,把反馈的问题,以 及回答都在公示。我们现在还没有想好,但是我们会把过程公示。




强化管理人持续经营的公示、财务、异常经营法律意见书、注销机构及原因。现在也有外资。 提高中国市场配资比例,据说从 10%到 30%。我们也在尝试公示工作简历。我们也希望用这 种方式受到社会监督。各机构根据协会给到的东西互相画像、博弈。




第三点,与备案有关。探索基金备案的制度、分流。私募证券的信用报告对会员已经做了 2 年了。12 月时,我们发过了私募股权的信用报告。大家要好好保管信用报告。根据易主席去 年来证监会的要求,其实 2.14 投资者可以去协会查询。我管了私募之后,这个数据报了两 套系统,但是洪会长一直是有先见之明。那个是备份系统是给投资者的东西。我们未来在查 询信息的页面上会让投资者填信息是否备份资料与向投资者披露是一致的。信息披露、稳定性、专业性等,有 30 个指标。未来根据信用报告的情况,这 4 类大指导 30 个细指导填的好的 80%的机构给出绿色通道,产品先备后查。产品平均 4 个工作日就能工 作。未来应该产品当天备第二天就能备成。前提是信用是好的。




系统备完以后我们是先备后查。如果查的时候有投诉,证监局有行政处罚措施,有类似这样 的舆情,或者有其他问题,我们马上就把它改成手动。尽快会试点,然后对社会。现在系统 已经开发完了。股权大概是 200 多个管理人,占股权管理人的 1%,管理规模占 17%,我们 是扶优。证券也有,整个很小的范围,确实是好的机构。夯实和优化信用基础。用数据对管 理人全面准确客观画像。去年基金业协会与工商总局签订合作备忘录,工商第一个与非政府 机构签订的合作,招标完大数据的工作,加大事中事后的监管。




增加各律所过往的业务办理情况。增加管理人理性选择。增加搜索功能。 发布管理人登记的尽调指引书,细化,尽调底稿,提高律所水平。




提高会员律所到 200 家以上。我们加大与业务做实的律所合作。对业务出现风险的业务督


导,我们法律部与证监会走流程。会员现在不是太多,只有 16 家。未来会扩大会员,业务 对会员律所倾斜。


我们这样的交流,会加大律所的培训。正确理解和解读相关的法律、法规。提供持续、高效、 精准的服务。让规则符合行业的规则,符合实际,又够得着。




感谢大家! 下面请董主任讲备案须知。




第二部分:董煜韬主任讲话




刚才钟会长讲了,私募基金在国家金融体系里的重要性,重要工具。这一轮支持实体经济与 发展中的独特作用。6 年来,行业在进行周期性调整,风险爆发、各种问题,募资难。




协会自律、服务,把行业相关规则规范梳理好,按照国务院规定,保证行业高质量发展,防 范相关风险。在周期性调整中,出清伪私募。




备案须知,从整体上是贯彻一个大的设计,总结备案须知的关键词,就是回归私募基金本源, 基金备案本源,这是整体框架。




今天,我想用 2 小时左右时间,把私募基金备案细节做一些介绍,设计条款的过程、凝聚共 识的过程。再用半个小时收集问题,回应大家。




行业是一个快速发展的过程,也没有现成答案,我们会带回去。无论是条例,还是办法的制 定,都有参考意义。如果涉及到阶段性说法,我们做一些说明和解释。




我主要是按条文的逻辑做一些梳理。整体条文是 39 条,加一个过度期安排,总体性规定 29条,证券股权配置类各有几条个性化规定。




总体上要求是覆盖私募基金的监管和要求。证券、股权、配置、创投,都有各自的差异化, 有总有分。总体要求,回归本源,回归哪里?还是要回归文和字。分成私募、投资和基金几 个层面。私募比较简单了,大的基金法框架,投资基金特殊的资金、信托的属性,逐级区分。 私募就是非公开募集,向合格投资者募集,合格者要求沿袭了 2014 年的要求,投资也是一 个重点,在修订备案须知过程中回归本源,在大资管背景下,我们私募要么变成了通道,单 一项目融资工具,借贷安排,要回到投资本源,区别于其他金融形式,借贷,保险。最后一 个词基金,重要的词,在证券法的修订中,得到了厘清了,第二条第三款里,专门做了规范, 正式对资产管理的产品划到了证券的范围,影响深远。




证券投资基金简单理解为债券和证券,私募股权和创投不认为是证券。这一轮证券法正本清 源,要求国务院依据证券法要求,规定了基金的证券属性。私募前端是一个集合,后端是一 个组合。基金本身有一个独立性,这种管理模式,是在信托法之上,委托人、受托人把资产的权利让渡给受托人,委托人要承担相关风险获取相关收益,这样的基础,这跟证券的属性 是契合的。




学习原副行长吴晓灵的最新讲话,基金的投资是金钱的投资,是期待获取利益的投资,是第 三方构成的。基金的独立性,独立财产,独立于委托人。为日后涉及到整个资产管理行业的 整个架构的完善奠定一个基础,体现它的重要性来。




本次备案须知,尽管还没有从证券的内涵清晰准确的描述,但是我们明确了内容和范围,外延的特征,尝试性的一个描述。这是整体性要求。




证券类要求一共是 4 条。框定了投资范围,证券基金的开放期,业绩报酬,净值。股权我们 个性化规定,目前私募股权、创投的范围、对外投资标的、确权的要求,还有第三条公平对 待,问答十五对配置类基金的要求有罗列,杠杆,以及单一。另外就是过渡期,这是一个经 验,保证行业有平缓接受过程。




第一条是依据,我们是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业协会一直旗帜鲜明,整体是在基金法框架之下。 基金法也包括其他,如无规定,从信托法和证券法。这是一个重要的规范。相对说,基金法 是证券法的一个特殊法。当然从信托的运作逻辑,财产管理的制度安排,是信托的框架,我 们遵守依法的规定。这是一个整体上层法律问题。 下面是涉及到私募的部门规章,暂行办法,适当性管理办法,作为私募基金重要的,法律关系的缘起,是募集。九民纪要,前端募集过程中,卖者尽责,后面才能买者自负。民事责任,新八条底线目前依然有效。相关规则一直在适用,要参照适用。协会的自律规则,我们做了 列举,登记备案办法、2.5 公告、合同指引、命名指引、证券经营机构备案 1-4 号,尤其是 4 号对我们私募基金适用。




我们看似波澜不惊,但是大家会有问题。协会的这个备案须知,为什么没有资管新规,我个 人认为,钟会长也做了解释,实质重于形式,在备案中多数地方,我们做了全面的衔接。从 背后制定规则的背景,我们完全按照资管新规的原则,严格出清风险、伪私募,服务实体经 济,避免规则成本给行业造成负担。所有的协会,我们协会登记备案 6 年来都是基金法下功 能法下的微观实践。法律法规和政策要求落实到过程和行为,问题导向,非常清晰。针对之 前备案中发现的问题,提出很多针对性要求。最后有一个积极稳妥,比如过渡期的安排,避 免为了避免风险而造成新的风险,做了落实和落地。




要细化条款。都是资管新规的影子甚至原文,回归本源,功能监管,禁止监管套利,资金池。 但也宽严相济。有些符合资管新规,有些是理财和刚性兑付,我们的刚性兑付是对管理人的 能力。对封闭运作比资管新规做了更严格的规定,另外是对资金池与资管新规无缝衔接,九 民纪要也有规定。创投基金、政府出资的产业基金另有规定,一些投资豁免的规定。




资管新规与私募基金做了区别对待,毕竟与持牌机构有区别。我们没有风险准备金,针对一些合作投资者标准,是证监会私募暂行办法的监管要求,杠杆依然是监管要求,这一版对封 闭运作做了比较适合的规定。回购赎回,又做了一些特殊安排。以及新八条底线。


我们跟资管新规一脉相承,但有独特的监管的体制性,所以有宽有严。 插一句话,相关措施我们会陆续出台。大家是专业的法律提供者。把这些信息给大家一个传导。很多政策还没有用适当的方式发布。大家要发布的话,可以用我们协会以前公开的信息进行传播。我们要稳妥,避免节外生枝。




备案须知,第一条,还有一个第二款,为什么要说,特别强调协会为私募基金备案不构成对 私募基金的认同,对财产安全的保证,让投资者自行判断,我们协会备案的属性要有一个清 晰的认知。先备后募的情况,投资者也好,业界也好,托管人、律师、会计师,大家有一些 依赖。私募基金在协会备案不是一个牌照,从制度设计的初衷是体现对私募基金的适当监管, 区别于强监管逻辑。在基金业协会登记和备案,强调的是事后,基金成立,募集完毕。为什 么要协会备案,个人认为是了解行业信息发展,统计需要,备案过程中也是行业规范的过程, 中国市场转型的过程。之前金融机构的牌照很多都是国家信用,私募机构更多是基于自身的 信用,所以要回到起点。私募在做业务时没有监管没有自律的,我们还是要倡导这个方向。 目前备案体系下,信息存在不对称。备案产品后面有阴阳合同,我们协会在备案这个时点上 也不能保证合规性。备案后长成什么样,有成长的扭曲和变形,导致备案不是对合规的认可。 我们要归位尽责。管理者、投资者各自做到责任和权利义务,协会做一些投资者保护,纠纷 调解。甚至给一些仲裁机构专业意见,民事刑事过程中做一些信息提供。协会积累成长、记录基金成长的信息,把行业情况综述对外发布。这个私募基金现在是一个 什么情况,监管问题,风险,配合相关部门处置风险。我们特别强调协会备案性质,归位尽 责。23 条,基金要求有基金处置预案。基本民事法律关系之上,提醒做到。什么样的机制,什么 样的预案,避免后端纠纷。备案,是自律管理,注销不能免除基金合同应有的权利和义务。整体,越来越清晰,回归备案本源,可以做到先备后查。主要是保证信息的积累,真实完整, 是一个过程。




第二条,关注比较多的,备案范围的若干情形。这是第一版备案须知里原有、外延,切割一 些私募投资基金不应该做的。不做借贷业务,这一次我们做了比较细的划分。第一项,变相 金融机构的信贷业务、存贷业务、直接投向金融机构的信贷资产。我们是一个非持牌机构, 金融分业监管,借贷业务是银行和地方小贷公司,信托公司也可以做信托机构,是金融机构 下的大牌照和小牌照问题。无论是商业银行法和还是相关的其他的规定,去年 11 月份,国家发布的 2019 年市场准入负面清单,禁止行业。私募基金管理机构是一个非持牌机构。第1 项后半句话,完全是资管新规的内容。第 2 项就是从事经常性、经营性民间借贷。这也是同一个逻辑。我们定义:经常性经营性,


2017 年最高法判例,出借行为具有经常性、反复性、同业性,借款合同无效。根源如果是无 效的民事合同,我们当然不能做了。我们做了一些列举,委托借款,前年商业银行委托借款 管理办法做了说明。从实质重于形式,我们也写了信托贷款,还是避免监管套利。




第 3 条,就是相对比较,从登记备案实践中引来的原则。背后还是一个放贷的冲动。无条件 刚性回购安排,企业收益与投资收益变相从事借贷业务。本规定与对赌条款无关。从九民纪 要也好,是一个估值调整,大家都不愿意对赌失败。我们看到的是经营业绩完全不挂钩,变 相借贷,强调目的性。九民纪要里的理解不是特别深刻。这里本身写明了是信托公司,它是 一个持牌机构,有金融机构的监管,这类型的转让,不存在法定无效的,可能与让与担保有 些关系,有主债权及担保的存在。我认为与我们私募没关系,我们是轻资产,我们私募没法 做借贷。从监管来说,做 10 单,9 单成功,1 单失败,前功尽弃。我们不能做刚性兑付。延续九民纪要,强调民间借贷出借人的资金必须是自有资金。 第 4 条,第 5 条,对变种的约束。第 4 条对投资标的,2014 年保理划到了银保监,通过投资这种相冲突的资产不允许。问答


7 里房地产开发,要遵行备案规范 4,如果符合产品备案规范 4,也是可以备案的。第 5 就是嵌套,嵌套合伙,有限公司。 另外就是强调,经常性经营性,配套一些股东借款,债转股,这是正常的投资工具,配套的投资安排,这要做一个相应的区分。




第二、三、四条从主体做了一些要求。第三条,管理人为中心的监管。对管理人做了强化。 管理人应当遵行专业化运营原则,不得冲突业务。第二条,勤勉尽责不得转委托,用相对接 地气的字眼,把私募基金的信义义务强调一下。信义义务是这个行业的重要基石原则,自身 利益放在投资者利益之下。如果管理人缺少专业、忠诚,审慎的,是没有资格的。2.5 公告 之前在登记和运作中没有强调也没有要求,导致伪私募混进行业,目前面临要出清的行业压 力。设计私募基金,是为了配资,违背了管理人信义义务。 备案须知里,看到协会在各个层面,行为上,把信义义务落地。防范管理人和投资者的利益冲突。基金和基金的冲突。基金和投资者、被投资企业、管理人实际控制人、管理人高管之 间的冲突。转委托,显然私募基金不能做通道,收过路费,是对投资者利益不负责的安排。 但可以把会计核算、信息披露外包。




管理人数量不超过 1 家。2016 年有多个管理人情况。观察下来,中国备案都是摸索中前进, 发现不是一个好的制度安排,管理人之间推诿。简单清晰。多个和尚挑水,对投资人不负责。 一个基金有一个管理人。背后也强调托管,不能有多个托管人。




话题:管理人和 GP 分离。实践中,越来越多管理人 GP 分享,背后风险隔离。但是保证 GP 和管理人要强关系,不管是股权还是人员,都可以,但必须要强关系。另外就是双 GP,目 前国情下,投资者或者利益相关方话语权的原因,希望在利益分配上,获得更多利益,设计 双 GP 安排。我们强调多个 GP 的合情性,多 GP 中非关联的 GP 要有符合合格投资者规定。 合伙企业法没有设置多个无限合伙人的限制。其他安排在观察,是否会影响到 LP 的合法权益。倡导信义义务,防范利益冲突,再做调整。




第四,托管人。这一轮备案须知,对托管人做了比较多的要求,2018 年风险,认为托管是一 个重要抓手,律师是一个外部的抓手,托管是一个内部抓手。一般基金都会选择托管人,托 管人的身份在中国都是持牌机构,是受强监管的机构,在合规运作上,人员素质比较高。归 位尽责,强化监管。昨天已经跟托管人,服务机构,也已经做了介绍,回到托管本源。基金 法。目前为止,个人认为,整个托管牌照的支撑是基金法,没有其他法律。基金法规定管理 人,托管职责。既覆盖公募也覆盖私募。证券法越来越贴近于基金法的所有适用,包括所有 形式,股权、创投、证券,业务类型和组织类型全面覆盖。立法的精神就是强调托管人保护 基金财产,说白了帮着投资人看管他的资产。我个人认为是基金的整个周期,从头到尾。基 金财产不同类型,都要安排保管。换句话说,就是要保证基金的财产,基金的流向。说起来 容易做起来难。行之为艰,有很多原因。法律认识不一致。另一方面,是不是基金法覆盖了 所有的私募。另也有托管人的能力,也有商业的问题。在一个负责任的持牌机构在做业务时, 要回到本源,要有能力,否则会造成误人误已。刑事纠纷出现时,只负责账户安全,货币资 产时的划款职责,不是一个基金托管的全部。要严格基金法第三章履行职责,不能通过合同 避免法定职责。




第二个就强调托管人功能的独立性,无法履行管理人职责,异常时,要履行托管责任。不能 在此时,把托管合同列为失效。




另外,与托管机构、商业银行、券商交流,大家很难。我是一个丙方,投资人是甲方,管理 人是乙方。我是弱势。我们认为,托管人如果发现违规,可以报告,可以拒绝。一方面发展 业务,一方面避免劣币驱逐良币的情况。




强监管,文字上有描述。目前没有切实可行的做法。按照基金法的深意,我们也列上。基金 合同上如果有切实履行的合伙人会议,我们还是强调强监管。


配置基金,是一个复杂的核算,所以要求资金量比较大。 第三款,比较重要,没有强调股权基金必须托管。但是如果通过 SPV,则必须要托管。托管要掌握资金流,以及划款凭证。这是问题导向的一个重要表述。之前一些托管人在工作中,是不是要管 SPV,如何管,不清楚,有些管了,有些不管,有的机构不管。这次强调托管人 有责任要履行托管职责,从行为来看,要保证托管人了解投资是投向真正的底层资产。




证券基金的托管比较简单,公募有比较强的设施,存管功能。我们认为股权也是一样。底层 标的要有一个明确的确权,作为保管,这是托管行为的基本。这是一个重要的行为设想。就 是发现问题,分析问题,凝聚共识解决问题。




原来是保证托管要控制 SPV,后来经过博弈,从行为来约束动作,无论如何要保证托管人独 立履职。我们的备案不是一个时点,是一个过程。运营表的设计中,现在已经加入了 SPV 的 内容。去年我们已经跟市场监管总局接入,正在开发中。对外投资,只要去做过投资,就会 有记录。从基金层面的 SPV,以及管理人的 SPV,都能反应出来




第五、第六就是合格投资者。




第五条明确了合格投资者的规定。从资管新规的要求。目前要符合证监会的暂行办法,人数、 金额等标准。股权公司 200 人,合伙 50 人等。资管新规也有一些合理规定。证监会在修订 暂行办法时,也会做一些合理规定。




第六条,合格投资者规定。比较简单。合伙型投资者,非备案,要穿透。对资管新规合理的 规定,为单一项目设定多支基金明确禁止。




第七条,投资者资金来源,反洗钱要求。按资管新规,这是一个金融产品。不能分拆、代持、 拖拉机。加了一条额外要求,募集人要核准与出资能力匹配,这条或是占坑。因为有募集完 毕的要求,一个投资者先契约型认购 2 亿,实际上完全没有能力。要求有匹配性,避免这个 情况,变相的拖拉机。不一定在初始备案时核实,但会在后续抽查时核实。限制,约束,处 罚。




第八条,募集材料。整个私募基金募投管退,各个环节的初始在募集,跟合格投资者推荐真 实完整准确,分级安排,业绩报酬,投资收益安排,在招募说明书时就必须要明确。这是投 资者要明确的,成本、风险、收益,要做到心中有数。另外,针对股权投资,有意向项目, 要把项目向投资者进行介绍,被投企业,估值介绍。募集说明书与合同要实际一致。




第九条,风险揭示书。我们也是做了细化。协会比一些持牌机构更加重视过程管理,在基金 合同签署过程中,我们要求每个投资者,后续增加的投资者,要签署 13 项的风险事项逐项 签字。九民纪要里提到适当性管理中,主观标准和客观标准。卖者尽责,是对管理人的保护, 也是对投资者的保护。比一版备案须知加了内容,资金的流动性,基金的架构,套一些有限 合伙,SPV,纠纷解决机制。不能让投资者出现问题就是盲目上访。特殊风险比如关联交易, 募集机构与管理人存在关联关系,要向投资者介绍清楚,要特殊风险揭露。SPV 目前这个情 况下,必不可少要有一个代持,备案不过风险,要充分对投资人揭露。基本要求全部投资者都要签署,并在协会报送。日常报送。 募集办法也有一些豁免规定。本身是金融机构,募集办法 32 条的社保基金、专业投资者等


可以不签署。很多在合同中已经做了相关约定。




第十条,募集完毕。这是一个重要尝试。基金法规定,募集完毕后在协会履行备案手续。我 们在行为和要求上进行了清晰。募集完毕,是要签署基金合同,建立了法律法系。在资金方 面,我们做了区分。契约型基金必须进入托管户,合伙和公司型基金要在工商完成登记,对 应有认缴安排,保证实缴首笔不低于 100 万放到基金的托管户或者财产账户。我们也遇到一些情况,投资人认缴 100 万实际上只有 10 万。只有完成了首轮 100 万的实缴才叫募集完毕。




首轮实缴 100 万的豁免,如果管理人,员工跟投,社保,养老,政府引导基金,这类的投资者,本身有比较强的信用,是可以完成实缴的,没有必要在首轮一定要 100 万投资。但以章 程和合伙协议为准。




完成募集后 20 个工作日要在协会备案。承诺函在 4 月 1 日以后会有一些更新,增加一些要 求,合规风控的负责人要签署相关内容,要承诺已经完成募集,自行承担相应后果。




第十一条,封闭运作,是这一轮资管新规的要求。协会自律管理,也细化什么叫封闭运作。 备案完成以后就不得开放认购/认缴和赎回性退出。分红、退出减资、违约退出,不属于违 背。投资者份额可以转让,本质上需要整体基金的规模保持稳定。现在有一些基金份额的转 让,是一个好事。解决了一些投资者的退出问题。这是封闭运作的一般性要求。




股权基金的排除要求。条件:5 1 条件。符合 5 1,备案后就可以扩募。不符合就必须封闭 运作。5 个条件,第 1 个条件是组织形式公司和合伙型才能扩募(契约型基金只能封闭运作, 已经在备案时完成了认缴及实缴)。尽管契约型基金有很多灵活性,便利性强,但这一轮行 业风险中,契约型占 80%,资金池,侵占,挪用。由于托管人和投资者的成熟度没有太好理 清,导致契约型治理薄弱。第 2 个条件是托管,估值的调整。第 3 个条件 LP 约定的投资期 内。第 4 个条件是组合投资,但不要超过 50%,第 5 个条件是全体投资者同意,包括原有投资者和新增投资者。5 1 中的 1 的备手,是指增加的金额,不超过备案时认缴的 3 倍。




以上是扩募的安排。避免基金在协会的备案被不当运用成不当扩募。




第十二条,备案前的临时投资。2016 年合同指引,大概说了私募基金在备案后才有投资运 作。现实中,备案占用的资金成本,要保证投资者利益的最大化,有现金管理的需求。无论 证券基金还是其他,都可以货币管理。问题在于,大家对于协会备案效率的担忧,目前备案 的效率大概在 4 个工作日,还可以接受。每天大概 500 支基金。退回次数不到 1 次。后期会 对一些优质机构在备案上做机制分化。可能占用的时间就是填报信息的时间,之后再做抽查。 私募基金备案的管理模式不会影响到对收益的影响,尤其是股权基金。




第十三条,刚性兑付。这也是一个延用。与资管新规一致,呼应了九民纪要。在前端的行为 端就不允许这样的活动。监管相对来说弱一点。我们会有一些刚性兑付的变种。我们在主体 上,除了管理人,管理人的募集机构、股东方、实控人、不得承诺保本保收益,不能限定损 失。这是第一款规定。




第二款规定也是资管新规,不能存款计息的办法计提收益。技术上不能这样。实践中,不当 运作,误用。业绩比较基准,本身是一个好的计量标准,但是投资人没有那么专业和清楚, 某些管理人喜欢用这个基准等同于收益,用于替代。不能将这种内容作为误导向宣传推介, 产生刚性预期。




只是针对私募证券管理人,(股权不存在,反倒是可以有一些回购安排)不能设置安全垫。




第十四条,资金池。与资管新规完全一致。一些特征一样。去年做了一些比较多的专项自查。是监管重点。我们不能这样做,要保证基金的独立性,独立于管理人,其他基金。




第十五条,禁止投资单元。这是新增要求。备案过程中,无论是证券还是股权基金,发现一 些管理人出于各种原因,比如基金业协会备案复杂,有些本身想藏污纳垢,设置投资单元, 有横向和纵向投资单元,不同组别的投资者不同核算,违背了基金独立性,实质上是独立的 基金。纵向也一样,一支基金里,前组基金设立完毕后,后面再设立一组,投资不同标的。 我们认为是若干支基金。从投资者保护角度来说容易出问题,也有法院来征求问题,如何判 决。这是不公平对等问题。我们不准设立不同单元,不等同于投资排除条款。针对个别投资 者的个别收益条款,允许存在这样的特别安排。




第十六条,组合投资。保证投资的分散性。我国国情下,项目基金,专项投资,结合风险情 况,项目情况,没有完全禁止单一项目。从行业来说,倡导组合投资。要求基金合同对单一 标的的认缴比例,在风险揭示书里,招募说明书里,对投资者特别揭示。考虑到配置类,也 要强调要有分散性,要强制组合投资。




第十七条,约定存续期,这是一个大的调整,原来有永续的,也有 2 个月的股权基金。观察 下来,从股权角度,主要集中在非上市企业,透明性差,流动性差。短期内实现收益,转让 比较难。行业基本惯例来说,避免投资者投资短期化,明确股权类和配置类基金不得少于 5 年。展期不算在存续期内。针对其他,比如证券基金,只要求约定明确,没有强制限定存续 期。存续期是不是只能展期,不能提前清算?我们认为触发合同条款,符合清算条件,当然 可以提前清算。




第十八条,基金杠杆,原则自律,后面会放到证监会的条例来规范。开放式基金不能结构化 安排。证券安排,之前相关规定已有,权益类 1,期货 2,固定收益 3。外部融资性杠杆不能 超过 140%,不分组的不超过 1 倍。实务上,极端上可能做一些约束,不能极端化收益安排, 变相配资,刑法及九民纪要明确配资是违法行为。




第十九条,关联交易。本轮处置及监管的重点风险。管理人,管理人高管,高管人设置的 SPV, 同一实控人等。本次的定义,相对比较宽泛,应该已经穷尽了关联交易的可能性。在备案时, 要说明,如何进行交易及避免关联交易。虽然是重点监管,但是不禁止,除了信托。回归到 关联交易与投资者利益一致,基金投资者利益要优先,等价有偿,不能隐瞒关联交易至非关 联化。关联交易具体在基金合同约定,重在披露,决策机制安排。针对关联交易要有特殊决 策机制,以及回避机制。专业律师,手里 LP 的模板,这些都是大家关注的东西。常识的内 容变成行业的规则。




备案过程中,对关联交易材料核实,估值公允的材料,有效公平实施关联交易的承诺函。初 始备案时可能没发生,后来在监测中发现全部都是关联交易,没有向协会报告,目前正在处 理该关联人。工商确权,这个比较简单,对抗第三方。确实,我们现在这一轮经济风险的暴露,导致投资类的工商变更滞后,可以提交相关资料证明已经做了相关的动作。


第二十一条,命名规则。不能误导,夸大。符合监管要求。 管理人自不待言的话,基金合同的条款,投资端的项目,投资比例等核心条款,在合同里做好相关规定。投资者与管理人、托管人共同决定。为了统一大家的一致性,统计便利。




第二十二条,维持运作的机制,保证基金治理的有效性。尤其在托管人层面,做好投资者保 护。合同与风险揭示书,保管财产,应急预案,处置机制。事实上,出了问题再找条款比较 弱。要设计好这个安排,强调基金合同基本的备案关系。




第二十三条,把现有的做法做了规定。有限的。复杂的创新业务,可能存在风险的,备案中 或者备案后,我们要约谈管理人,保证监控达到维护行业秩序目的。但是要保证信息的真实 性。刚才钟会长也讲了,日后针对私募备案的清单,在 23 条里只点了一下。日后会在清单通过 系统对外公示,大家在备案时就针对清单提交。这也是约束基金业协会的一个方式。我们只 对清单内的内容进行询问,不再询问清单以外的要素。有一段时间,我们会问一些管理人的 财务情况。不得已,让管理人解释一些管理人不正常的财务情况。今后我们会把机构的管理 与备案分开,就事论事。




第二十四条,信息披露,与前面的招募说明书有一致性。我们强调了信息披露的点,比如投 资的架构,管理人要向投资者持续披露,包括 SPV 情况,帐户情况。2 月 14 日我们会上线 管理人信息备份平台管理人查询功能。在管产品既存的投资者有权利查询备份系统的材料是 否与管理人向该投资人披露的信息一致。引入了投资者监督。同时也要避免滥用。一些知名 投资机构被一些投资人滥宣传。要保证公平。




第二十五条,蛮重要,再次强调年报。强调审批,特别是股权基金,配置基金。这轮备案须 知后,产品必须要年度审计。我们正在开发基金运行表,会给大家一个报送的安排。增加基 金的投资要求,保证三方的监督,会计师的监督,会计师的要求也有一个要求,要保证勤勉 尽责,真实准确完整出报告。




第二十六条,重大事项,增加一些点,基金层面托管人,管理人变更,合同变化,托管诉讼, 纠纷,投资退出重要情况,要向协会报告。背后逻辑是对基金过程管理,监控要求。




第二十七条,信息公示,协会管理的方法论上,越来越认为是登记备案自律管理的重要抓手, 有效的持续的信息,中介、会计、律师的监督作用。2.5 公告,日常法律意见书机制,如果 信息报送异常会公示,整改完毕后也要 6 个月以后才解除。有些机构在公示完以后会比较紧 张。针对基金层面,我们也会做一些公示,希望基金有一些资本形成的能力。原来对基金有 一些规模的限制。对存续规模比较小的基金,我们会做一些公示。认缴与实缴差距比较大的 公示。




第二十八条,不予备案的。之前有过一轮不予备案。现在不太有不予备案的情况了。有可能 最近一版的备案实行以后,有可能会出现不予备案的情形。管理人要注意不引起投资者纠纷。




另有一些逾期基金,导致大量纠纷存在。现在系统会对一些逾期基金要求做清算或者展期, 不能超过 3 个月。避免权利义务的不确定性。管理人还要不要做,投资者怎么办。配套的, 对清算也做了一个调整。原来的系统是对清算完成以后才报,现在优化了。有清算的开始和 结束,可以多次清算,配合估值系统。




第二十九条,总体性要求,紧急暂停的备案。异常法律意见书触发的情形。来不及进入异常 法律书程序,要先暂停备案。公安立案,法院失信,证监会调查,对投资人是非常大的潜在 风险。




这是第一条整体备案总体性的要求。 后面就是分类的特殊备案要求。 证券类 4 条。




第三十条,证券投资范围。标准化的,比较容易理解。有人问定向增发,到底是证券还是股 权,目前协会,因为定增是上市公司标准化,同时又是非公开非集中竞价,所以现在股权类 和证券类基金都可以做这个业务。




第三十一条,开放的要求,证券比较原则和宽泛。含着过往的运作考虑。要安排合理的开放 期,有的比较夸张,日日开放。与销售渠道,投资者偏好,流动性,策略要匹配。强化短期 申赎管理。不要用临开来规避日日开放的规定。




业绩报酬,针对极端业绩报酬提取,不能超过业绩收益的 60%,与持牌的资管规则一致,间 隔期不低于 3 个月。协会也在做业绩报酬指引,符合行业规定。做些证券和股权不同的区 分,跟国际规则一致。目前的关键点做了约束。投资经理的规定,证券投资基金基金法写得 很清楚,要有从业资格,要有投资经理,背后的考虑是有了投资顾问的安排后,基金的管理 人在业绩记录时不向上报,所以要在合同里明确约定投资经理,以算业绩记录,以及变更以 后告诉投资者。




股权 3 条范围:股权,上市公司的可转债,非公开发行或交易的股票,股权类 FOF。我们没有理由禁 止。只要是非公开交易方式取得的。这一轮的 1638 号涉及到创投基金的投资范围限制于未 上市企业,只是对创投的一个豁免条款,我们还要在监管层面进一步明确。




可转债不用说了。是股权投资的工具和方式。 第三十五条,要工商确权,向投资人报告。




三十六条,未达到 75%的投资,不可以设置同样投资策略,投资相同的基金。保证投资人的 利益。




第四部分,配置,基本也讲了,问答 15 也这样,投资方式 FOF,母基金,80%这样。20%直 投。




三十八条,杠杆。 三十九条,投资比例豁免。


要求配置类强托管。




最后,就是过渡期。要平稳落实,消化吸收,新老划断。避免大范围合同变更,调整。 过渡期内,之前已经执行的一些政策,我们已经执行的,对资金池的限制,关联交易的披露,报告。刚才讲的这个强制的审计要求,我们会做一些过渡性的安排,差异化安排,以相关通 知来实行。




4 月 1 日号之前,在管,在审基金在 4 月 1 日前未完成备案需要调整基金合同。尽量避免 4月 1 日后再备案。




9 月 1 日时点,明基实贷的基金做了一些安排。不得新增募集规模,既存和新增投资人,募 集量都不可以增加。原则上只能到期清算。




最后就是债权收益权和不良资产,另行规定。在界定资产上,前段时间上有比较大的争议。 尤其涉及到债权收益权,与第二条的备案范围有交叉,我们会与证监会监管部门进一步研究。 明确要求之前,对这些特殊标的,暂时停止。所以实事求是,还需要进一步研究。




我们努力把前期针对私募基金和其他的监管总结,试图发现私募基金投资运作,募投管退规 范上的规律,通过备案的具体细节,行为管理,运用好这个规律。这个始终在路上。好在有 广大律师一直的支持。




我们要不忘初心,国家对私募基金架构机制的安排,服务工作做好。引导私募基金形成资本, 服务实体经济。




第三部分:问答


Q: 特殊目的载体,是否托管?


A: 跟托管机构协商。要保证投资能够确权,财产在基金名下。




Q: 投资者资金来源的证明材料?


A: 大额备案就会跟管理人要,日后运营表时会抽查要相关资料。按相关要求核实出资匹配


性文件。




Q: 私募基金管理人的适用范围?


A: 只对非持牌机构。券商系,基金子公司按照证监会。




Q: 合伙企业,要穿透?


A: 规则要进一步厘清。




Q: 非管理人 GP,能否收管理费?


A: 只能管理人收取。多 GP 下,非管理人不能收管理费,在会计科目下。




Q: 嵌套规则?


A: 资管新规我们有援引,母基金投资子基金,当前实操层面二层未禁止。我们协会是从严 的。我们多次提到投资架构。要考虑到产业基金和母基金。无论是信托、保险、券商、子基 金,他们已经在执行了。私募基金层面的嵌套未来会有一个明确规定,我们对不合理嵌套很 关注。一个私募基金嵌套 3~6 层,我们认为是空转,也有可能存在其他问题。私募对私募的 嵌套在暂行办法上有约定。




Q: 基金杠杆倍数?


A: 上位法明确,证监会的新 8 条底线,证券类的就是 123 倍,我们私募这边没有明确说倍 数,未来暂行办法会明确。在实操层面,我们发现过高的杠杆,要求管理人说明合理性。




Q: 股东借款?


A: 不能超过基金规模的 20%。可以通过大宗交易转让。




Q: 投资者资金来源,如何确认认证能力?


A: 比如三方年度审计报告,收入流水。投资者净资产不能为负。




Q: 同一管理人的 AB 两个基金,能否同时投同一个标的?


A: 不能同时平行投同一个标的。




Q: 合格投资者标准?


A: 要层层满足。穿透人数,非法人主体,对当前人数合并。




Q: 可转债?


A: 允许股权投。要有定语。投资比例不同。区域性股权市场,未挂牌。股权界定,投股比例80%。因此投债就是 20%。AMBERS 系统,会有相应系统解释。




Q: 股权类私募管理人可以投上市公司的股票发行前的基石投资,战略投资?


A: 可以。




Q: 基金备案的最低规模?


A: 首轮实缴最少每人 100 万。




Q: 三方募集机构(比如诺亚)要求自己搭合伙企业,这些需要管理人提供管理人,投到同 一个企业,是否触发了平行投资? A:如果底层标的是同一个,则违反平行。如果是一个基金架构,底层标的还会再分散投资, 则可以。




Q: 可转债,在上市前有过桥,股东借款,在没转成股权前,无法确权?


A:有合同也算确权。




Q: 合格投资者认定,是否对中间投资机构层层认定合格投资者?


A:建议以证监会为准。从实操层面讲,协会看是否是出资 100 万。




Q: 一些强势机构投资者想要退伙或一进一退的方式,可以吗? A:要保证有封闭的要求。不能因为强势就不遵守规则。如果有特殊类型的 LP,有上层法律法 规支持,退出,可以考虑打破封闭。




Q:4 月 1 日前还有些基金有借贷还没有到期,怎么处理?


A:还没有投完的钱在 9 月 1 日前不能再投了。




Q: 第二条第四款,保理资产,典当,融资租赁资产冲突,包括列举以外的其他吗?


A:应该包括。比如房地产。民间融资,民间配资,小额贷款等。




Q: 有些私募暴雷,有一些底层资产,有些外资想做不良,目前暂时没有规定。深圳有一 QDLP, 通过设立股权投资。怎么理解?


A: 我个人理解投资不良资产有合理性。但目前对监管还要形成共识,目前还没有。




Q: 私募股权类可否投 REITs? A: 可以。


Q: 底层标的方会有一个远期回购,一是业绩对赌,二是到时间收购,是否属于刚性兑付? A: 如果是业绩对赌,这是管理人对底层标的安全增信措施。这不属于刚性兑付。如果投资 标的与业绩不挂钩回购则为刚性兑付。




Q: 某个劣后 LP 对某个投资人有一个保收益的安排。LP 对 LP 的安排,在基金之外做了保收 益,这种情形是否可以?


A: 这个问题待研究后回复。




Q: 哪些属于禁止投资单元,如设立时,设置不同时间进款投不同项目?


A: 投资单元设立包括横向和纵向的,投资者不能干预投资决策。




Q:第七条有四点,资金合法,这是什么概念?用什么来证明?企业投资人的钱是怎么来的, 资本金还是经营收益?个人收入?不得汇集他人资金和代持有没有重合的部分?包括借款 否?另外一个项目投过来,我来投这个基金,是否算汇集他人基金?




A: 资金来源是需要募集机构来确认的,本质上不能是洗钱通道就可以。关注反洗钱的规定。 汇集他人资金,企业贷款来的资金公司法有规定,是正常经营活动,不能说贷款来的就不能 做投资。我们这里的汇集他人资金是指一个人背后的拖拉机。涉及到资金来源,从监管的方 式方法,出了问题回溯。如果有机构恶意,你勤勉尽责了,也可以免责。






Q:4 月 1 日前备案的基金,扩募是否需要调整基金合同,包括退出限制?




A: 这个问题待研究后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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