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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息红利个人所得税案例分析(个人取得的股息红利 个人所得税)

(通讯员 黄宇宁)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好《中共中央关于加强新时代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工作的意见》精神,充分发挥检察机关公益诉讼职能,加强对民事诉讼案件利息、股息、红利所得税收征管的监督力度,为税收征管工作和社会化治理提供有力司法保障,切实维护国家利益。近日,南宁市邕宁区人民检察院组织邕宁区人民法院、邕宁区税务局召开民事诉讼案件利息、股息、红利所得的个人所得税征管工作座谈会。邕宁区检察院副检察长程贝莉、邕宁区税务局副局长钟世德、邕宁区人民法院综合庭庭长李景强等人参加了会议。



会上,检察机关首先介绍了履职中发现的问题,即民事诉讼案件的当事人大多存在未就所获利息、股息、红利缴纳个人所得税的情况,其中大部分人是不知纳税规定,而少部分人则是故意规避纳税,损害了国家利益。



税务局表示,长期以来,关于民事诉讼案件利息、股息、红利涉税征管问题一直是困扰税收征管工作的一个难题,且部分民事诉讼案件的当事人因缺乏纳税意识未主动申报税款,税务机关难以对征收对象进行准确核实,因此对该环节的监管相对薄弱。



法院表示,近年来受理民事诉讼案件的数量呈不断增长的趋势,但法院与税务部门往往分头执法,法院执行完毕后只负责将涉案款项支付给申请执行人,不涉及税务问题,案件当事人往往不知道产生利息、股息和红利时需缴纳税款,因此没有及时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造成了国家税收的流失。



下一步,邕宁区检察院将针对民事诉讼案件利息、股息、红利所得税收征问题积极督促有关行政机关落实检察建议的内容,进一步规范民间借贷行为,助推国家税收管控和征收工作,切实提升国家税收的司法保障力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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