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债式股权转让涉税分析
承债式股权转让,就是股权收购方与股权转让方通过协议约定,在某一时间节点以前被投资企业的债务由原股东偿还,以保障新股东规避被投资企业可能存在的隐性债务风险。笔者在cyf玉树临风老师的案例基础上做简单加工:
A公司由自然人股东甲出资300万元设立,公司运营数年后,甲股东拟向自然人乙转让51%的股权,转让时A公司资产公允价值1200万元,负债200万元。转让协议约定,乙向甲支付510万元购买其持有A公司51%的股权,但同时要求在股权转让时A公司负债200万由甲承担。该股权转让业务中(不考虑其他税费),甲股东如何缴纳个人所得税?
在实务操作中,对于上述股权转让业务我们可以采取先签订债务转让协议再转让股权和先增资偿还债务再转让股权两种模式来操作。下面,我们就两种模式来做个税收分析。
模式一:先签订债务转让协议再转让股权
由A公司、自然人股东甲、债权人签订协议,由股东甲偿还A公司的200万债务,股东甲向乙转让51%的股权。
股权转让方甲:
参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权转让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7]244号)相关规定:应纳税所得额=原股东分配取得股权转让收入 原股东清收公司债权收入-原股东承担公司债务支出-原股东向公司投资成本。
甲股东应纳税所得额:510-200-300*51%=157万
甲股东应纳个人所得税:157*20%=31.4万
股权受让方乙:
实际出资510万购买股权,该股权的投资计税成本510万。
被投资企业A:
股东甲承担本企业的债务,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29号)规定:企业接收股东划入资产(包括股东赠予资产、上市公司在股权分置改革过程中接收原非流通股股东和新非流通股股东赠予的资产、股东放弃本企业的股权,下同),凡合同、协议约定作为资本金(包括资本公积)且在会计上已做实际处理的,不计入企业的收入总额。
股东甲承担的债务,A企业可以计入资本公积,不计算企业所得税。此时,由于A公司负债减少200万,A公司的净资产公允价值1200万。
模式二:先增资偿还债务再转让股权
由自然人股东甲向A公司增资200万,A公司取得增资款后偿还债务200万,股东甲向乙转让51%的股权。
股权转让方甲:
由于增资,自然人股东甲持有A公司的股权的投资计税成本为500万(300 200)
甲股东应纳税所得额:510-500*51%=255万
甲股东应纳个人所得税:255*20%=51万
股权受让方乙:
实际出资510万购买股权,该股权的投资计税成本510万。
被投资企业A:
被投资企业接受股东投资,不属于企业所得税收入,不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此时,由于甲先增资后偿还债务,A公司的净资产公允价值1200万。
该承债式股权转让业务中,模式二与模式一最终实现的目的一样,股权转让时,A公司的净资产公允价值也一样,为何模式二比模式一计算的股权转让所得额多98万(255-157),模式二是否会比模式一造成多缴个人所得税呢?
我们继续分析股权转让后,甲股东持有余下49%股权的投资计税成本:
模式一甲股东余下投资的计税成本:300*49%=147万
模式二甲股东余下投资的计税成本:500*49%=245万
模式二比模式一的计税成本高98万(245-147),正好是前面模式二多计算的股权转让所得额。也就是说,如果甲股东将全部股权对外转让时,由于可以多扣投资计税成本98万,两个模式最终的税负会一致。造成这种差异,是因为采取模式一时,在计算股权转让所得时,股权转让收入直接扣减了承担的债务200万,而采用模式二时,在计算股权转让所得时,增加投资的200万,只有51%作为转让成本扣除了,还有49%没有扣除。
结论:在承债式股权转让中,虽然模式一和模式二能实现相同的目的,达到同样的效果,且最终的税负也相同,但考虑到如果是部分转让股权,存在税负的时间性差异等因素,选择模式一交易更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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