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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交增值税待转销项税额报表列示(应交税费待转销项税额科目应用举例)


会计账簿与资产负债表的“应交税费”不可混淆

段文涛 原创


在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执行新的增值税会计处理规定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应当在“应交税费”科目下设置“应交增值税”、 “待转销项税额”、“未交增值税”、“简易计税”等10个明细科目;小规模纳税人只需在“应交税费”科目下设置“应交增值税”、“转让金融商品应交增值税”、“代扣代交增值税”明细科目。


那么,在“应交税费”科目下设置的“应交增值税”等10个明细科目的期末余额,如何分类在《资产负债表》对应的“资产与负债”项目栏中列示呢?是不是就可以直接将账簿上“应交税费”科目的余额全部填在《资产负债表》的“应交税费”项目栏中呢?


我国现行的账户式《资产负债表》是左右结构,左边列示资产,右边列示负债和所有者权益。虽然在《资产负债表》右边的“流动负债”项下有“应交税费”项目栏,但并不能把会计账簿上“应交税费”科目的所有明细科目余额都在“应交税费”项目中列示。


纳税人根据新的增值税会计处理规定,在“应交税费”科目下设置的“应交增值税”、“未交增值税”、“预交增值税”、“待抵扣进项税额”、“待认证进项税额”、“待转销项税额”、“增值税留抵税额”、“简易计税”、“转让金融商品应交增值税”、“代扣代交增值税”等10个明细科目的余额,应分别按下列三类在《资产负债表》相关项目列示:


一、“应交税费”科目下的“应交增值税”、“未交增值税”、“待抵扣进项税额”、“待认证进项税额”、“增值税留抵税额”等明细科目的期末借方余额,应根据情况,在资产负债表中的“其他流动资产” 或“其他非流动资产”项目列示。


二、“应交税费—待转销项税额”等科目的期末贷方余额应根据情况,在资产负债表中的“其他流动负债”或“其他非流动负债”项目列示。


三、“应交税费”科目下的“未交增值税”、“简易计税”、“转让金融商品应交增值税”、“代扣代交增值税”等科目的期末贷方余额应在资产负债表中的“应交税费”项目列示。


会计账簿与《资产负债表》等会计报表,虽然都是企业的财务资料,但各种的功能是不同的。


因此,虽然在会计账簿和《资产负债表》上都有“应交税费”这个名词,但是,其在会计账簿上所核算的内容与在《资产负债表》上列示的内容是不同的,切不可望文生义,混淆为一体,误填了《资产负债表》等会计报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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