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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不交文化建设事业费(文化事业建设费怎么算,怎么交,怎么减免)

1994年1月1日起,我国实行财政体制的重大改革,全面推行分税制。同年7月1日起,全国税务系统分设国家税务局和地方税务局(其中浙江省1994年8月分设、合署办公,到1997年8月进一步分设、10月到位,真正独立运行;上海至今两块牌子一套班子;西藏现没有地税局建制)。


自从国地税分设并独立运行后(上海、西藏除外),国税局暂时没有收费项目。后随着营改增的实施和推进,国税局也被赋予了收费的职责。至今,明确由国税局负责征缴的收费项目仅一项,即文化事业建设费。


一、征缴文化事业建设费的历程


(一)全国开征,两个行业,地税负责征缴


为加大各级财政对文化事业投入力度,拓宽文化事业资金投入渠道,完善筹资机制,《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完善文化经济政策的若干规定》(国发〔1996〕37号)明确从1997年1月1日起,在全国范围内开征文化事业建设费。


随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印发了《文化事业建设费征收管理暂行办法》(财税字〔1997〕95号),进一步明确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照规定缴纳娱乐业、广告业营业税的单位和个人,由地方税务局在征收娱乐业、广告业营业税时一并征收文化事业建设费。


(二)营改增试点初期,两行业分离,国地税分别征缴


自 2012年1月1日起,随着营改增的实施和推进,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中文化事业建设费征收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综[2012]68号)等规定,逐步纳入营改增试点范围的地区中,提供广告服务的单位和个人,其文化事业建设费也随同增值税由国家税务局一并征收。同时,娱乐业依然由地方税务局负责征缴。


(三)全面推开营改增,文化事业建设费全部由国税负责征缴


2016年5月1日起,随着营改增的全面推开和到位,娱乐业的文化事业建设费也随同增值税由国家税务局一并征收。


至此,文化事业建设费全部由国税局负责征缴,并成为国家税务局负责征缴的唯一的收费项目。


二、现行文化事业建设费的征缴规定


财税〔2016〕25号和财税〔2016〕60号是2016年5月1日起执行的对文化事业建设费相关事项作出基本规定的基础性文件。


(一)征缴的范围、对象、方式


文化事业建设费对两类服务、两类对象采用两种方式征缴。


1.两类行业


广告服务业和娱乐服务业。具体范围是:


(1)广告服务,是指利用图书、报纸、杂志、广播、电视、电影、幻灯、路牌、招贴、橱窗、霓虹灯、灯箱、互联网等各种形式为客户的商品、经营服务项目、文体节目或者通告、声明等委托事项进行宣传和提供相关服务的业务活动。包括广告代理和广告的发布、播映、宣传、展示等。需要注意的是,广告设计、广告品的文印晒图不属于广告服务,要厘清广告展示与会议展览展示的区别,在征缴时需要正确划分。


(2)娱乐服务,是指为娱乐活动同时提供场所和服务的业务。具体包括:歌厅、舞厅、夜总会、酒吧、台球、高尔夫球、保龄球、游艺(包括射击、狩猎、跑马、游戏机、蹦极、卡丁车、热气球、动力伞、射箭、飞镖)。需要注意的是,文艺表演、文化活动、体育表演不属于娱乐服务,旅游公司应旅游者要求组织安排的文娱服务也不属于娱乐服务,不属于征缴文化事业建设费范围。


2.两类对象


(1)在我国境内提供广告服务的广告媒介单位和户外广告经营单位。广告媒介单位和户外广告经营单位,是指发布、播映、宣传、展示户外广告和其他广告的单位,以及从事广告代理服务的单位。


(2)在我国境内提供娱乐服务的单位和个人。


这里需要注意的是,对于提供广告服务的,并不都是文化事业建设费征缴对象,而仅仅是广告媒介单位和户外广告经营单位(包括广告代理),不包括个人。因此,从2016年5月1日起,从事广告服务的个人无需再缴纳该费。而对于提供娱乐服务的,则无论是单位,还是个人均需按规定征缴。


通过对提供广告服务征缴文化事业建设费的对象变化过程变化(原有表述也是“在我国境内提供广告服务的单位和个人)来分析,对于提供娱乐服务的征缴对象,是否也会在某个时间取消对个人的征缴,确实也是属于极有可能发生的事件,缴费人应当注意相关的规定,一旦取消及时停缴,不交“冤枉费”。


3.两种方式


(1)自行缴纳


境内缴纳义务人和境外来华并在境内设有经营机构的缴纳义务人,按照缴纳义务发生事件、缴纳地点、缴纳期限与相应服务的增值税相同。


(2)扣缴解缴


境外来华并在境内提供应征缴文化事业建设费的缴纳义务人,在境内未设有经营机构的,则由接受方作为文化事业建设费的扣缴义务人。


很显然,对于境外的广告媒介单位和户外广告经营单位发生上述情形的,由广告服务接受方扣缴。但是,对于娱乐服务,是否存在这样的情形?笔者一叶税舟认为是存在的,比如说境外金发女郎在国内夜总会提供的娱乐服务,就应当扣缴。但需要注意的是,来华文艺演唱会、艺术体操表演等不属于征缴范围。


(二)应缴费额的确定和计算


由于广告服务与娱乐服务在经营模式等方面存在较大的差别,在应缴费额的确定和计算上也有所不同。最主要的区别在于前者可以差额征缴,后者全额征缴。


同时必须强调的是,计算文化事业建设费时所依据的销售额是包含增值税的含税销售额,这是与其他税费的一个重要的区别点。


1.提供广告服务


实行差额征缴,即计费销售额,为缴纳义务人提供广告服务取得的全部含税价款和价外费用,减除支付给其他广告公司或广告发布者的含税广告发布费后的余额。没有支付的,则全额缴纳。


具体计算公式:


应缴费额=(计费销售额-支付的广告服务含税价款)×3%


对于允许实行差额征缴的,缴纳义务人减除价款的,应当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或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合法有效凭证,否则,不得减除。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2012年第51号公告规定,上述“合法有效凭证”,是指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有关规定的凭证。笔者一叶税舟认为,其他合法有效凭证,就当前来说,主要是增值税普通发票、娱乐服务营改增过渡期间的营业税发票、符合规定情形的扣缴的增值税完税凭证等。


2.提供娱乐服务


实行全额征缴,即计费销售额,为缴纳义务人提供娱乐服务取得的全部含税价款和价外费用。


具体计算公式:


应缴费额=计费销售额×3%


(三)申报的规定


文化事业建设费原则上与增值税同步。一般纳税人按月申报缴纳。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原则上实行按季申报。缴纳义务人要求不实行按季申报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其应缴费额大小核定纳税期限。在实务中,一般跟随增值税操作。


对于差额征缴的,缴纳义务人应将合法有效凭证的复印件加盖财务印章后编号并装订成册,作为备查资料。备查资料由缴纳义务人留存并妥善保管,以备税务机关检查审核。


总之,文化事业建设费是当前国税局依照规定征收的唯一一种费,也是国税局负责征收项目中唯一一种按照含增值税的价税合计为计费依据的项目。笔者认为,国税局就应当是专司国家税收的部门,不应当涉足收费。相信,要么费改税,要么仍然退回地税局管理,与纳入财政预算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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