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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得税汇算广告费有哪些(所得税汇算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的扣除比例)


实务中,广告和业务宣传活动有广播、电视、网络、报刊杂志等多种形式。凡是实质上以宣传企业品牌、商品等为目的的行为,都应界定为广告和业务宣传活动,由此产生的广告和业务宣传费应按照税法规定的比例进行税前扣除。例如,委托服装厂生产印有企业品牌标志的服装、各类体育赛事和娱乐节目的冠名赞助、在报刊杂志和网络平台上发布软文等行为都应属于广告和业务宣传活动。


一、政策要点


(一)财税〔2017〕41号文件规定对化妆品制造或销售、医药制造和饮料制造(不含酒类制造)企业发生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30%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文件规定,烟草企业的烟草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一律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二)对签订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分摊协议(以下简称分摊协议)的关联企业,其中一方发生的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税前扣除限额比例内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可以在本企业扣除,也可以将其中的部分或全部按照分摊协议归集至另一方扣除。另一方在计算本企业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限额时,可将按照上述办法归集至本企业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不计算在内。


(三)国税函〔2009〕202号文件规定,企业在计算业务招待费、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等费用扣除限额时,其销售(营业)收入额应包括《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的视同销售(营业)收人额。


房地产开发企业通过正式签订《房地产销售合同》或《房地产预售合同》所取得的收入,可作为广告和业务宣传费的计算基数。


(四)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5号规定,企业在筹建期间,发生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可按实际发生额计入企业筹办费,并按有关规定在税前扣除。另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税务事项衔接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98号)规定,筹办费(开办费)可以在开始经营之日的当年一次性扣除,也可以按照新税法有关长期待摊费用的处理规定处理,但一经选定不得改变。


(五)国税函〔2008〕828号文件第二条规定,企业将资产用于市场推广或销售,应按规定视同销售确定收入,属于企业自制的资产,应按企业同类资产同期对外销售价格确定销售收入;属于外购的资产,可按购入时的价格确定销售收入。


二、(A105060)风险指标及指引


(一)风险指标


1.第3行>0,且企业的经营行业为烟草行业的则填报错误。


2.表第5行=30%。


3.第8行≠上年度本表第13行。


4.第4行≠A101010表第1行 A105010表(第1行1列 第23行第1列—27行第1列)。


5.第5行≠15%且或30%。


6.表第10行第1列“按照分摊协议归集至其他关联方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0时。


(二)风险指引


1.表A105060第3行>0,基础信息表A00000“103所属行业代码”行业代码是1620、1690、|5128、5227的烟草企业,属于不得税前扣除的烟草广告费,不得税前扣除。


2.表A105060第5行=30%,行业代码为化妆品制造与销售、医药制造、饮料制造(不含酒类制造)等企业则符合财税〔2017〕41号文规定比例,否则应进行纳税调整。


3.表A105060第8行“以前年度累计结转扣除额” ≠上年度本表第13行“累计结转以后年|度的扣除额”,说明企业广告业务宣传费上下年结转出现错误。


4.表A105060第4行“本年计算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扣除限额的销售收入” ≠A101010表第1行 A105010表(第1行1列 第23行第1列一27行第1列),企业扣除限额不符合国税函〔2009〕202号文第一条的规定。


5.表A105060第5行“税收规定扣除率” ≠15%或30%,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扣除比例不符合《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四条或财税〔2017〕41号文规定比例,应进行纳税调整。


三、补充申报


2016年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已经结束,但如果纳税人发现存在上述涉税风险,可以按规定补充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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