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淮南银行开户(淮南农业银行开户行查询)

关于账户质押,实际上为一种账户监管措施,本质上是合同行为,并非物权行为。


在物权法出台之前,担保法及有关司法解释认可有些特殊的账户质押及其优先效力。这主要是出口退税账户质押。


所谓出口退税账户质押,又称出口退税托管账户质押,是指借款人将出口退税专用账户托管给债权人贷款银行,并承诺以该账户中的退税款作为偿还贷款的担保,当借款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以出口退税专用账户的出口退税款优先受偿的担保方式。


《担保法》及《物权法》皆未明确规定出口退税账户质押,但根据《担保法》第75条、《物权法》(已失效)第223条的规定,依法(法律、行政法规)可以质押的其他权利可以设立质押担保。以出口退税账户作为质押担保,主要源自于最高人民法院的有关司法解释。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2004年11月22日发布的《关于审理出口退税托管账户质押贷款案件有关问题的规定》(已失效)(法释[2004]18号,以下简称《退税质押规定》),出口退税账户可以用于质押贷款。《退税质押规定》明确规定了出口退税账户质押的定义、设立要件、质权人的权利及有关例外规定。


按照《退税质押规定》,出口退税专用账户质押贷款,是指借款人将出口退税专用账户托管给贷款银行,并承诺以该账户中的退税款作为还款保证的贷款。其中第2条规定以出口退税专用账户质押方式贷款的,应当签订书面质押贷款合同。质押贷款合同自贷款银行实际托管借款人出口退税专用账户时生效。因该规定沿袭了担保法有关条文弊端,同样混淆了物权设立要件与合同生效要件,与物权法有关规定相冲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废止2007年底以前发布的有关司法解释(第七批)的决定》(2008年12月8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457次会议通过)宣布废除了该条规定。该决定并未废除《退税质押规定》的全部内容,意味着出口退税帐户质押仍不失为一种合法的担保方式。为切实实施民法典,保证国家法律统一正确适用,2020年12月23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823次会议通过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废止部分司法解释及相关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则废止了《退税质押规定》全文,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退税质押规定》被废止后,出口退税账户质押也不复存在法律依据。



实践中,有的贷款人要求向应收账款质押一样,将出口退税质押在中国人民银行征信系统办理出质登记,因该系统仅对质押登记不进行审查,仅负责“采取必要的措施,维护登记公示系统安全、正常运行”,对登记内容并不干涉。但根据《应收账款质押登记办法》有关规定,本办法所称应收账款是指权利人因提供一定的货物、服务或设施而获得的要求义务人付款的权利以及依法享有的其他付款请求权,包括现有的和未来的金钱债权,但不包括因票据或其他有价证券而产生的付款请求权,以及法律、行政法规禁止转让的付款请求权。出口退税具有行政性质,与一般的民事债权不同,也不符合登记办法对应收账款的界定。


故本律师认为,上述废除决定仅仅是根据物权法规定对质押合同生效要件和质权设立要件所作的区分,并未改变出口退税帐户的公示方式,既然如此,实际托管仍是出口退税帐户质押的主要设立要件,至于在人民银行征信系统办理登记,因欠缺相关法律依据,充其量也仅能作为辅助公示手段。


如在《最高人民法院公报》案例——常州新区工行诉康美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案(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民事判决书)中,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被告康美公司与原告新区工行在签订借款合同的同时,还签订了出口退税权利质押合同,约定康美公司将其享有的出口退税权利质押给新区工行,作为康美公司向新区工行借款的担保。根据质押合同,康美公司在新区工行设立了出口退税专用账户,这个账户和康美公司的应退未退税款金额1351万元,均得到常州市国税局的确认。故康美公司与新区工行之间的出口退税账户托管贷款,构成了出口退税权利质押,新区工行有权在康美公司的出口退税款中优先受偿。被告康盛公司向新区工行出具承诺书,自愿对康美公司的借款承担连带保证责任,该承诺不违反法律规定。新区工行的诉讼请求应予支持。


对于何谓“托管”,本律师认为,出口退税账户托管不能仅按“托管”的字面意思来解释。出口退税账户托管除了有受托保管的意思外,还有授权银行对账户进行监管的含义,理由如下:


第一,部门规章依据。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办理出口退税账户托管贷款业务的通知》(银发〔2001〕276号)第5条规定,各级税务部门要在不得提供任何形式担保的前提下,认真配合商业银行做好该项贷款工作。要确保贷款企业出口退税专用账户的唯一性,保证退税款退入该专户,不得转移;在出口退税账户托管贷款全部偿还之前,未经贷款银行同意,不得为出口企业办理出口退税专用账户转移手续(国家有关法律有特殊规定的除外)各级税务部门应为商业银行查询出口退税企业资信提供方便。


第二,地方政府文件例证。如淮南市人民政府2003年5月20日发布的《淮南市出口退税帐户托管管理办法》规定,申请出口退税质押贷款的步骤之一为:商业银行根据《出口退税托管专用账户开立申请书》,审定拟发放质押贷款的企业名单,开立借款企业的出口退税托管专用账产,完成与借款企业签订质押合同、账户托管等必要的手续后向企业发放首笔贷款,并将出口退税账户托管的企业名单抄送市外经贸局、市人民银行和市国税局备案。


第三,实践中的做法。贷款银行一般与借款人约定:自贷款人发放贷款之日起至该笔贷款全部清偿完毕之日止,借款人同意由贷款人监控该账户,未经贷款人书面同意,借款人不得擅自转移该帐户内的款项,也不得办理账户挂失、销户、转移手续。出口退税专用帐户的退税款是出口企业偿还贷款的保证,贷款银行可以要求企业在退税款到位后归还该贷款的本息,必要时贷款银行可根据贷款风险程度要求出口企业提供其他担保。


随着《民法典》实施,包括担保物权制度在内的国家法律制度已趋于完善和统一。所谓的账户质押,因其欠缺法律上的担保物权设立要件,充其量不过是一种账户监管措施。该措施不能说没有任何作用,在当事人之间仍能发生合同效力,只不过不能产生物权对抗效力而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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