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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25条(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26条)




第二十五条:当事人或者利证据害关系人根据民事诉讼法第八十一条的规定申请证据保全的,申请书应当载明需要保全的证据的基本情况、申请保全的理由以及采取何种保全措施等内容。


当事人根据民事诉讼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申请证据保全的,应当在举证期规定限届满前向人民法院提出。




昨天试一试了道德经经典名句瞎扯,不知各位作何评判?反正整50句来说。


《道德经》50十大经典名言之二‘是以圣人处无为之事,行不言之教,万物作而弗始也,生而弗有,为而弗恃也,功成而弗居也。夫唯弗居,是以弗去。’老子的总的观点就是他八十一章那一句‘天之道,利而不害,圣人之道,为而不争。’开始和结尾都是巅峰的大义。这一句也是这个意思,顺其自然的做事,无需言说的教化,任万物发展而不逆拒,生养万物却不占有,做了贡献却不依赖,成就了功业不居其功,不居功,反而功不离身。的确,有和无之间,为和不为之间有很高妙的辩证关系,世俗之人常常盯着有与为,却不知真正的大道是无与不为。有无之间,看似有,你却可能无,看似无你却可能有。比如你拥有了省长的身份,此时你同时也就没有了万千行业的身份了。你心定于自己的一亩三分地,不自觉的失却了大千世界。老子的观点,你要以无生有,以有化无。真是,玄之又玄。不居功而又功业千秋举不胜举,释迦摩尼外化佛法,千古光芒,从未居功,但是他的功业地位谁能相比?




跳回法条,开始解读二十五条。首先我们看看民事诉讼法第八十一条: 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当事人可以在诉讼过程中向人民法院申请保全证据,人民法院也可以主动采取保全措施。


因情况紧急,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利害关系人可以在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前向证据所在地、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对案件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保全证据。




证据保全的其他程序,参照适用本法第九章保全的有关规定。


1、什么是证据保全


证据保全是指为了防止证据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人民法院在诉讼前或者对证据进行26条调查前,根据利害关系人、当事人的申请或者依职权采取措施,对案件有证明意义的证明材料予以提取、保存或者封存的制度。因为案件的审理核心要素就是证据,否则无法认定相关事实,就难以做出裁判。有些证据在事发前已经形成,有些证据也许还没有形证据成,有些证据也可能毁损、灭失或者今后难以取得,对于这些情况,法律设置了证据保全制度。同学们不要只想到财产保全,实际上证据也可以保全的。


2、若干申请证据保全的主体


申请证据保全的主体是当事人和利害关系人。当事人还是比较好理解的。利害关系人怎么理解呢?其实基本上就是同一拨人。为何?因为证据保全可以在诉讼前进行,这是就不存在当事人,所以其称谓为‘利害关系人’。也就是诉前保全的叫‘第利害关系人’,诉讼中保全的就第是‘当事人’。就好比审查起诉时叫‘犯罪嫌疑人’,审判是叫‘被告人’一个道理。立法的严谨性就在这里。当然,法院也可能以职权证据。


3、哪些情况需要申请证据保全


(1)证据可能灭失,如果年事民事诉讼已高或有疾病可能死亡的人员,你需要在他活着是取证。对于有些物证易于腐败、变质,必须先行固定或采取特殊措施保存。


(2)证据以后难以取得,如证人可能出国、在国外定居等。


(3)证据可能会被故意毁损、灭失。这种情况当然你的有相应证的据证实,也可以申25条请证据保全。


4、证据保全的时限如何规定的


《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九十八条‘可以在举证期限届满前书面提出’,本条修改为‘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前向人民法院提出’。而且还是的书面形式。各位要注意,证据规定没有的,依然使用民诉法和民事法司法解释。本条第三款也说到了这一句废话,但是必须提醒。


5、践中应当注意的事项


(1)证的据保全的种类没有限制,那么民事法所规定的全部证据类别都可以成为证据保全的对象。


(2)保全的证据双方当事人都可以加以利用,保全的证据并非仅25条供申请人在诉讼中作为支持自己试若干试主张的证据。


(3)各地法院操作证据保全的流程和能力方式可能有些不同,加上人力的不足,实际操作中会遇到不同情形的困难,大家要切实有效的沟通,本着互26条相理解的方式去申请。赵律师做这方面也极少,只能说这些。


(4)证据保全与申请法院调取证据区别。相同之处都是要撬动法院的力量来完成证据的固定或取得,不同之处在于证据保全是因为证据存留或取得的‘危险性’,故而要提前采取措施。而调取证据是因为证据存放主体的特殊性,需要法院调取。


二十五条解读于此,我是赵律师,再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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