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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大榭工商局下班(宁波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大榭开发区分局)


不空绢索观音菩萨全身像


——海南金南华实业有限公司与三亚香工商局山金玉观音文化艺术有限公司所有权纠宁波纷


不空绢索观音,是观音菩萨的一个化身,全称为不空绢索观音菩萨。不空绢索,是观音菩萨的一件法器,当观音菩萨以慈悲的绢索,救分局度化导众分局生,心愿不落空而示现化身时,便是不空绢索观音。


在现实世界中,不空绢索观音金玉造像安置在海南省三亚市南山佛教文化苑。这尊工艺精湛、设计巧妙、面相殊胜的金玉观音,一改千百年来“千佛一面”的状况,给现代佛像艺术开辟了新的天地。


1997年7月,中国监督工艺美术协会、故宫博物院、中国佛教协会、中国宝石协会等十一位著名专家学者组成的鉴定委员会,经鉴定一致认为:金玉观音无愧为当代中国工艺美术史与佛教造像艺术史上的稀世瑰宝,她由此有了“国宝”之誉,有关方面估价2.42亿元。


这尊金佛像的创造者是曾一兵、张明娟夫妇。这是他们沥尽心血策划、筹资、创作完成的作宁波品,也是他们所领导的监督管理深圳皇族珠宝艺术有限公司(下称“皇族公司”)全体员工的骄傲。


2002年1月,皇族公司以金玉观音与他人合资经营,后因对方严重违约而请求三亚市中级人民法院确认金玉观音的所有权和投资权益,该院经济庭庭长张书华(原一审审判长)驳回了皇族公司的请求。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改判后,支持皇族公司的主张。之后,皇族公司将金玉观音有偿转让给三亚香山实业有限公司(后更名为三亚香山金玉观音文化艺术有限公司,下称“香山公司”)。2009年,最高人民法院经再审撤销了海南高院的判决,维持了三亚中院作出的一审判决。之后,三亚中院将金玉观音执行给了原审法官张书华的女儿——张羽飞的公司管理经营,张书华的女婿吴寒则是该公司的监管人。


因皇族公司及香山公司上诉反映三亚中院及下属法院在金玉观音的执行中屡屡违法,2015年12月,最高人民法院裁定提审此案。


“金玉观音”执行异议案的由来


1998年9月,皇族公司与宁波大榭开发区大寸金经贸有限公司(下称“大寸金公司”)签约合作,将金玉观音运抵三亚,安奉在南山佛教文化苑的观音阁内,供广大游客参观。此后,皇族公司依约与大寸金公司及其关联企业共同成立了海南金南华实业有限公司(下称“金南华公司”),围绕金玉观音开展经营活动。


2002年1月,皇族公司以大寸金公司等五家股东未履行投资义务为由起诉至三亚中院,请求确认金玉观音系皇族公司对金南华公司的投资,其投资权益归皇族公司,审判长兼承办人是时任三亚中院经济庭庭长张书华。


2002年11月,三亚中院驳回了皇族公司诉讼请求;2003年10月,海南高院撤销一审判决,终审确认金玉观音所有权属皇族公司所有。


2003年12月,金玉观音被依法执行给皇族公司。皇族公司将金玉观音有偿转让给香山公司后,金玉观音一直由香山公司经营。


2009年11月,最高人民法院经再审撤销了海南高院上述判决,维持三亚中院作出的一审判决。


“金玉观音”经营权再次被转手


终结清算程序据以执行的原判决被撤销后,金南华公司本来有权向三亚中院申请执行回转,但早在2005年因金南华公司在申请设立登记时提交虚假资料,三亚市工商局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依法撤销了金南华公司设立登记并处吊销营业执照。金南华公司向三亚市城郊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被依法大榭驳回。


之后,三亚中院于2006年11月,根据香山公司请求,指定金南华公司监事、律师、会计师、工商部门和税务机关等有关人员组大榭成了清算组对金南华公司进行清算,邢少平律师担任组长。


依据相关法律规定,清算组成立后,清算组组长即为法定代表人;清算组的公章取代原公司公章。三亚市工商局在报纸刊登处罚决定时,已要求金南华公司原法定代表人李伟宁市场将金南华公司公章交回该局;在最高人民法院再审判决书中,写明金南华公司法定代表人也是清算组组长邢少平。


2010年2月,李伟宁利用作废的金南华公司公章制作了执行回转申请书,三亚中院违法受理了该申请,后在清算组的坚决反对下,三亚中院未予立案。


“清算组在2010年3月12日将准备申请执行回转金玉观音的报告提交三亚中院审查后,接到的却是终结金南华公司清算程序的裁定和解散清算组的通知,理由居然是金南华公司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难道金玉观音不是金南华公司的财产吗?开发区”清算组组长邢少平说。


三亚中院作出上述裁定后,随即立案执行,李伟宁再度成为金南华公司法定代表人。香山公司提出申诉后,海南高院于2011年6月作出裁定,撤销三亚中院的裁定,决定由原清算组继续清算,但此时李伟宁监督管理等人已取得了金玉观音。


强制执行“金玉观音”


作为已取得金玉观音所有权的案外人,香山公司在2010年12月8日递交了案外人执行异议书,三亚中院未予审查。香山公司律师沈志耕对记者说,他曾拿着案外人执行异议书当面质问时任三亚中院院长,为何不依法审查就强制执行,该法院院长一言不发。三亚中院于2010年12月13日将金玉观音强制执行。


最终,香山公司近百名员工含泪离职,金玉观音交给金南华公司委托经营的三亚圆缘圣达旅游景区管理有限公司(下称“圆缘公司”)。


沈志耕律师向记者反映,圆缘公司是2011年1月5日成立,一共两个股东,一个是张书华的女儿,一个是李伟宁的手下。圆缘公司成立后,金南华公司与其签订了托管协议书。该协议写明,由于金南华公司被吊销营业执照,现将金玉观音委托给圆缘公司经营,经营收入扣除经营成本后全部归金南华公司所有。圆缘公司总经理由原金南华公司总经理担任,张书华的女婿吴寒以金南华公司代表身份监管经营。


变更清算组成员


2011年8月,金南宁波市华公司原清算组依据海南高院裁定恢复职权后,即向三亚中院申请要求接管金南华公司全部财产(包括金玉观音),但三亚中院始终未能办理交接。


原清算组后来发现,恢复清算前,圆缘公司将415万元汇给了李伟宁的中永信公司,78万元为金南华公司股东、哈尔滨亚伦经贸有限公司(下称“亚伦公司”)“法定代表人”张峪通交了游艇会员费;而恢复清算后,圆缘公司上千万元的经营收入没有存入银行账户,去向不明。原清算组要求查阅账册,圆缘公司拒不配合;三亚中院也不予支持。


原清算组遂先后向三亚市公安局举报李伟宁涉嫌妨害清算罪、圆缘公司股东涉嫌挪用资金罪。三亚市公安局于2011年8月、11月分别正式立案。在圆缘公司拒不交出经营账册的情形下,三亚市公安局又于2012年6月以隐匿财务账簿罪对圆缘公司立案侦查。原清算组则于2012年1月起诉圆缘公司,要求返还全部经营收入;于2012年3月通知圆缘公司解除托管协议书,并起诉要求返还金玉观音。“没想到的是,三亚中院以未交诉讼费为由不予立案。”邢少平说,他向上级法院反映该问题,之后他被免职。


2012年6月,三亚中院依职权更换了清算组成员。新清算组中只保留了两名原成员,将李伟宁等人委托的五名律师和张峪通指定为清算组成员,指定张峪通担任组长。


沈志耕律师认为,依开发区据相关法律规定,清算组成员只能在公司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下班监事和中介机构中产生,且有“违反法律或者行政法规的行为”和“严重损害公司或者债权人利益的行为者”,不得被指定为清算组成员。因而,三亚中院指定股东委托的律师和张峪通作为清算组成员严重违法。


香山公司和皇族公司提出异议,三亚中院不予采纳。新清算组成立后,很快通过决议:一是继续委托圆缘公司经营,二是要求三亚中院协调三亚市公安局撤案。之后,三亚市公安局撤销了上述三个案件,圆缘公司经营至今。


撤销工商部门的行政处罚决定


依据国务院《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第四条第四项规定,被吊销营业执照的公司,擅自继续从事经营活动即构成无照经营行为。香山公司认为,金南华公司早在2005年4月就被吊销了营业执照,却在2011年1月将金玉观音委托给圆缘公司经营,并借此获取全部经营收益,属于变相无照经营。为此,香山公司不断向三亚市工商局投诉,要求查处金南华公司。


金南华公司辩称委托经营是三亚中院支持的,并拿出三亚中院于2011年1月10日、14日和31日写给海南南山文化旅游开发有限公司、要求该公司将观音阁租给圆缘公司经营的三封公函作证,三亚市工商局没有继续查处。


2012年2月,李伟宁等人再次利用废弃的金南华公司公章提出申诉,要求再审金南华公司因不服三亚市工商局工商行政处罚下班而提起的行政诉讼案。当时,金南华公司已被恢复强制清算程序,代表金南华公司的是原清算组,李伟宁等人提出的申诉根本不具法律效力。三亚中院无法终结清算程序,安排三亚市城郊法院裁定再审。更换清算组成员后,开庭审理,判决撤销三亚市工商局的行政处罚决定。


三亚市工商局提出上诉,被三亚中院驳回,理由是金南华公司提交虚假材料的错误可以改正,原行政处罚决定畸重。


代理三亚市工商局出庭的律师对记者说:“二审开庭时,我问金南华公司的代理人,你们申请设立时提交的亚伦公司的营业执照,是用私刻工商局的工商局公章伪造的,这个错误如何能改正?你们提交的金南华公司章程上加盖的亚伦公司公章也是私刻的,代表亚伦公司签名的张峪通也是假冒的法定代表人,这个错误又如何能改正?私刻工商局公章,伪造营业执照,已经涉嫌私刻国家机关印章罪了,难道情节还不严重?”


合法的公章都是“XX工商行政管理局”,绝不会使用简称,记者看到金南华公司提交的亚伦公司营业执照上加盖的公章居然是“哈尔滨市动力区工商局”。


撤销行政处罚决定后,三亚中院再次终结了金南华公司的清算程序,李伟宁再度成为金南华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最高人民法院决定提审案件


2010年12月13日三亚中院违法执市场行后,香山公司即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执行监督。在最高人民法院明令指示下,三亚中院在2011年5月审查了香山公司提出的案外人执行异议。


香山公司是依据与皇族公司签订的协议书取得金玉观音所有权的,法院审查案外人提出的执行异议,就是审查案外人是否已合法取得执行标的物所有权。就本案而言,就是审查该协议书的真实性和有效性。香山公司起诉后,三亚中院和海南高院先后驳回了香山公司的诉讼请求,核心理由就是由于香山公司和皇族公司的法定代表人都是曾一兵,且香山公司没有提交皇族公司董事会同意转让金玉观音的决议,因此,皇族公司将金玉观音转让给香山公司的行为,不能视为皇族公司的真实意思表示。沈志耕律师说:“没想到的是三亚中院驳回香山公司异议的理由,竟然是‘本院在执行异议审查中,无法对协议书的真实性和有效性进行审查和认定’;‘金玉观音佛像系特定物,既未毁损管理局,亦未灭失,不存在任何不能退还原物的情形’。这实在让人难以置信!打个比方吧,我的钱从左口袋移到右口袋,没有书面的协议就不是我的了?”


针对金玉观音所有权的归属问题,香山公司聘请了人民大学、清管理局华大学、北京大学和社科院法学所等法律专家进行了论证。


与会专家一致认为,皇族公司和香山公司买卖金玉观音的合同,没有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情形,也没有违反公共利益的情形,属于有效合同。因而,依据合同法有关规定监督,香山公司已经取得金玉观音的所有权。即使最高人民法院再审判决撤销了海南高院二审判决,也不妨碍香山公司基于善意取得而获得金玉观音的所有权。人民法院在处理皇族公司和金南华公司之间相关纠纷时,应尊重并保护香山公司对金玉观音的所有权。因为金玉观音已归香山公司所有,皇族公司无法退还原物,应依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宁波市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10条的规定,采用折价抵偿方式处理。


香山公司依据专家意见提出再审申请,最高人民法院于2013年12月立案审查。不料,审查尚未开始,曾一兵父子却在2014年1月被三亚市公安局以涉嫌诈骗罪为由刑事拘留,举报人是金南华公司。


“这真是晴天霹雳,”张明娟谈起当时的遭遇悲愤交加,“李伟宁的律师当时把我叫到海口,声称除非香山公司放弃金玉观音,否则,一老一小就别想出来。我和儿媳商量再三,没有答应。不是舍不得钱财,而是不愿让自己亲手制作的国宝毁在这帮腐败分子手上。我也不相信,他们能左右国家的司法。”


2014年11月28日,三亚市人民检察院依法作出不起诉决定,曾一兵父子被无罪释放。


2015年12月16日,最高人民法院依法作出裁定,认为香山公司的再审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决定提审该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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