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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珠区房地产税务筹划咨询热线(海珠区房地产交易中心咨询电话)

房地产开发经营与资产管理活动涉及比较多的税务问题,木文试就其税务筹划思维与方法扼要进行综述式探讨,综述的展开不以税种类别作为排序依据,而主要遵循涉税思维之渐进性。


(一)采取一次性全额收款方式销售开发产品的,应于实际收讫价款或取得了索取价款的凭据(权利)时,确认收入的实现。)


(二)采取分期付款方式销售开发产品的,应按销售合同或协议约定付款日确认收入的实现.)付款方提前付款的,在实际付款日确认收入的实现。


(三)采取银行按揭方式销售开发产品的,其首付款应于实际收到日确认收入的实现,余款在银行按揭货款办理转账之日确认收入的实现。)


(四)采取委托方式销售开发产品的,应按以下原则确认收入的实现:


1,采取支付手续费方式委托销售开发产品的,应按实际销售额于收到代销单位代销清单时确认收入的实现.


2.采取视同买断方式委托销售开发产品的,应按合同或协议规定的价格于收到代销单位代销清单时确认收入的实现。


3.采取包销方式委托销售开发产品的,应按包销合同或协议约定的价格于付款日确认收入的实现。包销方提前付款的,在实际付款日确认收入的实现。


4.采取基价(保底价)并实行超过基价双方分成方式委托销售开发产品的应按基价加按超基价分成比例计算的价格于收到代销单位代销清单时确认收入的实现。


委托方和接受委托方应按月或按季为结算期,定期结清已销开发产品(清单)。


(五)将开发产品先出租再出售的、应按以下原则确认收入的实现:


1.将待售开发产品转作经营性资产,先以经营性租赁方式租出或以融资租赁方式租出以后再出售的,租赁期间取得的价款应按租金确认收入的实现,出售时再按销售资产确认收入的实现。


2.将待售开发产品以临时租赁方式租出的,租赁期间取得的价款应按租金确认收入的实现、出售时再按销售开发产品确认收入的实现。


(六)以非货币性资产分成形式取得收入的,应于分得开发产品时确认收入的实现。)


采取委托方式销售开发产品和将开发产品先出租再出售等销售方式,存在一定的节税空间特别是递延纳税空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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