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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事业单位人员在职创办企业(在职在编包括哪些人员)

文章要旨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在职能否兼职取酬、从事营利性活动,要根据身份、职务、行事业单位业规定、兼职行为性质等区别对待。



案例


广州市纪委监委通报


1月28日至2月6日,在编广州市疾控中心副主任医师陈建东(非党员,事业编制干部)与社会人员黄某某共同倒卖口罩谋利,由黄广东某某负责提供口事业单位罩货企业源并发货,陈建东负责进行推销售卖。陈建东作为疫情防控一线的工作人员,利用工作便利违规售卖口罩,造成不良社会影响。近日,广州市纪委监委驻市卫健委纪检监察组对陈建东作出降低岗位等级处分,并收缴其违规所得。


一、什么是“营利性活动”


“营利性活动”主要从两个方面理解:一是参与的活包括动或参加的组织所从事的活动是以营利性为目的的。二是参加的活动或参加的组织的收入在成员中进行分配(参企业见《公务员法释义》)。禁止党政干部参与经商办企业等“营利性活动”,是因为边哪些做“官”、边经商,难免公私不分,以权谋私,至少会使广大群众、其他没有“官”商背景的“经济人士”产生“合理怀疑”。


要注意将“营利性活动”和“经济行为”相区别。租房、购买股票等非经营性的理财行为并非“营利性活动”。


禁止公务员边做“官”、边经商


二、事业人员能否参与营利性活动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第十人员八条规定,“违反国家规定,从事、参与营利性活动或者兼任职务领取报酬的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要给予警告直至开除处分。违反“国家规定”,是指违反国家有关事业单位工作人人员员从事、参与营利性活动或者兼任职务领取报酬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等规定。事业在职单位工作人员是否可以兼职取酬,要根据身份、职务、行业规定、兼职行为性质等区别对待。


1、参公事业人员不得兼职取酬


经批准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或者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应当遵守《公务员法》中不得“从事、参与营利性活动”和“兼职取酬”的规定。


2、事业单位领导人员不得兼职取酬


2013年10月,中组部印发《关于进一步规范党政领导干部在企业兼职(任职)问题的意见》(中组发[2013]18 号)和《执行中组发[2013] 18 号文件有关问题的答复意见》,规定党政领导干部不得经商办企业、从事个体经营活动和有偿中介等,并明确“其他领导干部”包括非参公管理的“事业单位及其内设机构的领导人员”。


2014年3月,浙江省委组织部发文进一步明确,“事业单位及其内设机构的领导人员”指“担任领导职务人员(含县市区所属事业单位内设机构领导人员)”。


3、其他事业人员能否兼职要具体分析


对于广东事业单位中未担任领导职务人员,能否“从事营利性活动”,目前国家层面并无统一规定,是否违规,主要从两个方面判断。


根据身份、职务、行业规定、兼职行为性质等区别对待


一看其所在地区、行业领域、系统、单位等是否有禁止性规定。有规定未遵守的,属违规从事营利性活动。比如,《北京市实施〈中华创办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办法》规定,北京市的公办哪些学校教师在工作日期间不得到校外社会办学机构兼职兼课,不得组织学生接受有偿家教;卫生部《医包括师定期考核管理办法》规定,医师在考核周期内未经所在机构或者卫生行政部门批准,擅自在注册地点以外的医疗、预防、保健机构进行执业活动的,考核机构应当认定为考核不合格。


二看其经济行为是否与其履职行为有冲突,可能影响正确履职、公正履职。比如,在其管理服创办务领域从事经营性活动在编或在此类企业中持有股份等,会影响其职务廉洁性,应属禁止范畴。本案中,陈建东身为疫情防控一线的工作人员,在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形势严峻的情况下,利用医师身份和工作便利,在朋友圈当起“微商”,推销售卖医用外科口罩,造成不良社会影响,已违反廉洁纪律。



综上,参公事业人员、事业单位领导干部不得兼职取酬、从事营利性活动,其他事业人员应结合地区和行业规定、经济行为是否与履职行为冲突等进行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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