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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公司非独立核算要什么证明文件(分公司非独立核算证明怎么写)


厦门市税务局:


一、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写部分货物证明适用什么增值税低税率和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9号)规定:“ (三)一般纳税人销售自产的下列货物,可选择按照简易办法依照6%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


6.商品混凝土(仅限于以水泥为原料生产的水泥混凝土)。


一般纳税人选择简易办法计算缴纳增值税后,36个月内不得变更。


……


四、本通知自2009年1月1日起执行。 ……”


二、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并增值税征收率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57号)的规定:“……二、财税〔2009〕9号文件第二条第(三)写项和第三条“依照6%征收率”调整为“依照3%征收率”。


……


四、本通知自2014年7月1日起执行。”


因此,符合上述规定的证明一般纳税人可以选择按照3%的征收率简易计税。若总分公司为汇总纳税人企业,应统一选择适用或者不适用简易计税。若总分公司独立核算,分别为独立的增值税纳税主体,可根据企业需要,分别选择适用或者不适用文件简易计税。


答复时间:2019-09-20

什么

李志远提示:


一、是否独立核算与纳税方式没有关系


很多分公司觉得自己在税务登记时选择了“独立核算”那么就可以不用汇总数据到总机构申报,自己直接在所属地独立申报税费。这样理解是不对的。“独立核算”是指单位自己建账自己配备财务人员,自负盈亏,是企业内部管理上面的要求,而怎么“独立纳税”则是税法上的要求,两者切不可混为一谈。


二、不独立核算的分公司一般也需独立申报缴纳增值税


一般来说,总分公司基本还是按照属地原则分别向各自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独立申报纳税,也就意要味着分公司可以独立开具增值税发票,也可以单独抵扣进项税金,当然也就可以独立的享受增值税优惠政策。这种情形适用于大部分企业。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税务登记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37号)第一条规定:“……税务登记实行属地管分公司理,纳税人应当到生产非、经营所在地或者纳税义务发生地的主管税怎么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非独立核算的分支机构也应当按照规定分公司分别向生产经营所在地税务机关办理税务登记。” 之后根据税费种认定情况在生产经营所在地税独立核算务机关进行申报缴纳税费款。


有一个建议非常好,异地外派部门如果并不从事独立经营活动,不要选择分公司模式,直接设立办事处即可,不需要办理工商和税务登记要;如果设立分公司,建议直接设立独立核算分公司,避免未来由于未独立建账给纳税管理带来麻烦。


三、独立核算的分公司也可能被汇文件总缴纳增非值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22条规定,总机构和分支机构不在同一县(市)的,应当分别向各自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经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财政、税务机关批准,可以由总机构汇总向总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按照财税〔2013〕74号文件的规定,经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批准的总机构试点纳税人及其分支机构,要按照《总分机构试点纳税人增值税计算缴纳暂行办法》的规定,汇总纳税。


这种汇总纳税,和分公司是否独立核算是无关的。


四、企业所得税按照总分公司汇总纳税


企业所得税是按照法人单位汇算清缴。分公司不属于非法人机构,所以正常情况下分公司不论是否选择“独立核算”,都无需独立申报企业所得税。


有一种情况例外,《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的独立核算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57号)第二十四条规定:以总机构名义进行生产经营的非法人分支机构,无法提供汇总纳税企业分支机构所得税分配表,也无法提供本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相关证据证明其二级及以下分支机构身份的,应视同独立纳税人计算并就地缴纳企业所得税,不执行本办法的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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