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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自贸区税收优惠政策的文件(海南自贸区税务政策)


1、优惠政策: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时间:2020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自贸区。


  适用的对象:


  自贸区鼓励类产业界定: 鼓励类产业企业,是指以海南自由贸海南易港鼓励类产业目录中规定的的产业项目为主营业务,且其主营业务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60%以上的企业。 包括:《鼓励外商投资产业目录(2019年版)》、《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9年本)、《海南自由贸易港新增鼓励类产业目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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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对总机文件构设在海南自由贸易优惠政策港的符合条件的企业,仅就其设在海南税务自由贸易港的总机构和分支机构的所得,适用15%的税率。


  3)对总机构设在海南自由贸易港以外的企业,仅就其设在海南自由贸易港的分支机构的所得,适用15%的税率。


  2、企业免征企业所得税 时间:2020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


  适用对象: 对在海南自由贸易港设立的旅游业、现代服务业、高新技术产业企业新增境外直接投资取得的所得,免征企业所得税。


  新增境外直接投资所得应当符合以下税收条件:


  1)从境外新设分支机构取得的营业利润;或从持股比例超过20%(含)的境外子公司分回的,与新增境外直接投资税务相对应的股息所得。


  2)被投资国(地区)的企业所得税法定税率不低于5%。 这里所说的旅游业、现代服务业、高新技术产业,按照政策海南自由贸易港鼓励类产业目录执行。


  3、新购置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优惠 时间:2020年1政策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


  具体内容:


  1)对海南在海南自由贸易港设立的企业,新购置(含自建、自行开发)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单位文件价值不超过500万元(含)的,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优惠政策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和摊销;


  2)新购置(含自建、自行开发)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单位价值超过500万元的,可以缩短折旧、摊销年限或采取加速折旧、摊销的方法。 这里所称的固定资产,是指除房屋、建筑物以税收外的固定资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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