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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转私多久到账工商转农行(农行转建行多久到账)

问题一,关于交易的定性。例如从单一金融机构的角度,是否可以判定“公转私”交易行为一定存在偷逃税嫌疑?


问题二,关于分析的方向。“公转私”交易存在可疑交易特征的情况下,可以从哪些方向着手进行甄别?





问题一 交易的定性


“公转私”交易中存在资金大进大出、交易用途不做备注或用途不明等现象,在实务中相对比较常见。先通过案例来分析,涉及“公转私”形式偷逃税款是如何被发现的,以及账户和银行在案例中承担的角色与定位是什么。


案例1


信息来源: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信息披露-挂牌公司公告 公告编号:2017-022


2017年5月15日,北京创四方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收到北京市通州区国家税务局稽查局(以下简称“通州国税稽查局”)出具的《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通国税稽罚[2017]47号)。通州国税稽查局对公司实际控制人、法定代表人李某在工商银行和兴业银行开立的个人账户进行检查,发现以上两个账户均是用于收取客户汇入的购货款。其中2,219,332.08元应在2013年度应申报而未申报,应追缴增值税税款共计377,286.46元。私


案例2


信息来源:国家税务总局无锡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 锡税-稽罚告【2020】76号


告知书显示转:“2017年-2018年,无锡市华发科技有限公司账外取得电动车及配件的销售货款,未申报纳税。具体如下:2017年通过陆某在农业银行开立的个人账户收取电动车及配件的销售货款10,547,886.42元(含税价)…2018年度通过陆某在农业银行开立的个人账户收取电动车及配件的销售货款4.549.950元(含税价)…以上合计通过个人账户取得销售货款27,883,309.65元,已开具发票进行纳税申报864,850元,尚余27,018,459.65元未入账、未申报纳税”。


案例3


信息来源: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 (2016)粤01刑初655号


“广州市国税局东区稽查局提供的西藏和藤、……陇原利某1等17家上游企业银行账户资金流明细表、广州今来药业有限公司资金回流情况表证实:17家企业通过资金回流方式,将今来公司所支付的购货款再返回给被告人常某峰、郑某利控制的相关私人账户,双方之间并无真实的货物交易。


因为国家对增值税管理很严格,企业间有增值税发票往来,就必须要有对应资金往来的账结算,为了应付检查,所以每次开票都需要安排资金从今来公司的银行账户走一次账给陇原利某1公司,然后再安排陇原利某1公司将资金转回常某峰、郑某利或常某1的个人银行账户,最后再通过转账将这些资金回流给今来公司。


判决如下:一、广东今来药业有限公司犯虚开增值税发票罪,判处罚金人民币五十万元;犯逃税罪,判处罚金人民币三百四十万元……二、被告人常群峰犯虚开增值税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犯逃税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三、被告人郑伶利犯虚开增值税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犯逃税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


分析


上述三则案例中,针对逃税等行为的审查与最终认定为税务机关或者公诉机关,个人账户收取公司营业款项只是作为其中的一个环节,该环节以外,还建行有其他环节辅助用以最终达账到偷逃税的目的。银行账户在类似上述案例中,更多归集于资金结算层面的表现形式。至于企业是否存在多久应申报收入而未申报、以凭证代替发票等等其他手法和环节,来进一步达到其偷逃税的最终目的,只能经由外部有权或者相关主管机关来认定。单纯通过交易及其相关的客户以及行为分析公转,没有足够的外部证据支撑,金融机构较难对交易最终予以定性。


问题二 交易分析方向


如遇公转私交易中,资金存在集中转入分散转出、账户不留余额或者余额较少、对手众多且身份不明等相关的可疑交易特征时,人工进一步甄别的方向可从以下三个方面着手。


看资金流向


资金流向分为流入和流出,实务中的“公转私”交易,大多数情形是“净轧差发生额”显示在借方,即资金从对公账户净流出至个人账户。


看资金流向的目标是为了锁定资金的最终进出所涉及的主要对象,锁定主要的交易对象以后,再进行以下步骤的客户身份以及交易背景建行的分析。


看客户身份


客户身份,需要分析交易涉及的公司/单位其所属行业、以及个人的职业背景是否与资金性质相吻合,例如一家从事商品销售的公公转司如果利用账户之间的资金腾挪从事民间借贷,则显然不符合常理。


验证公司/单位与个人之间的关系,需要结合不同的交易背景来看,由客户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例如由客户提供劳动合同或者劳务合同等等,证明流入款项是基于合同关系而产生到的资金往来,以此验证交易的合理性。


换言之,看客户身份的最终目的,是为了验证个人与公司/单位之间是否存在着一定的关联关系,由此判断交易是基于某种程私度的“关系”而产生的资金往来。如果这两者之间并无明显的联系,需农行要考虑工商的是交易的真实性问题,而非合理性,“真实性”是判定“合理性”的重要前提。


看交易用途


对于交易用途的分析,主要是指个人账户在接收上游对公账户的到款项以后,最终这些资金又流向了哪些下游。例如一家建筑公司,通过公司账户转款给项目经理个人,而项目经理个人又转给了下游的一些企业或者个人。此时需要进一步提供施工合同、工程款支付所对应的发票以及工人工资明细等证明材料,通过交易背景材料的提供来证农行明其账户资金的进与出,对应有实质性的工程项目活动工商,而非虚构的资金用途。


结语


实务中关于“公转私”或者“私转公”的讨论,大多是交易层面具备了一定的可疑特征以后,从人为主观角度所进行的判断。对于主观上的判断与分析,需要结合实际业务场景,从上述交易分析的大致方向,具体问题具体对待。


从政策层面来看,不论是2003年5号令第三十九条当中,关于个人银行结算账户允许收入的款项规定,还是2011年116号文中关于“公转私”可疑交易的管理规定,并未对所有的“公转私”交易行为一概认定为不合理。因此,不建议以偏概全。


同时116号文中在该条款之后,明确规定了“银行应根据存款人注册资金大小,结合企业正常经营需求,分别核定存款人转单位银行结算账户网上银行转账限额”。实务中遇到的一些轻资产类公司,无真实贸易背景的前提下,动辄存在大几十万至几百万的公转私交易,则需要引起重点关注,确定交易本身对应有真实的业务背景。


而进一步认定其交易背景是否具有“合理性”,仍需结合多个维度的因素综合考量。对于交易背景与客户身份明显存在背离的情况,需要按照可疑交易报告以及管理要求采取进一步的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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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量庞大的中小微企业以及个体多久工商户,在实际的日常经营活动中,通常是基于自身对外部市场环境、行业通行做法以及经验分析与判断而进行的经营活动,将企业经营活动中的“公转私”或者“私转公”行为与偷逃税款、非法经营乃至非法集资等类似违法活动予以必然关联,也有违市场经济规律。


从金融机构立足金融服务,以客户为中心和风险为本的角度出发,正确看待“公转私”或“私转公”交易,建议从交易背景分析入手,拓展对于客户特性、行业/职业、地域等多维度信息以及风险状况的认知,本着全面和动态管理的原则,根据客户风险状况的变化采取对应的风险控制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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