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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湾力汇有限公司商标查询(力飞商标)

一家几经变更的公司


产生债务


债务人前来打官司追债


由于公司现经营者没钱无法执行


法院判已退出17年的2名原股东


来承担赔偿责任


如此判决是否合理?




2021年6月23日,


成都金牛区法院做出的


(2021)川0106民初3286号民事判决


引发法律界争议和反响




退股17年,2名原股东被判替公司还债



在这份判决书上,金牛区法院判决杜雪梅在300万元本金范围内、邓龙泉在80万元本金范围内对成都财富公司不能清偿部分有限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收到判决书后,被判承担赔偿责任的邓龙泉表示:有限公司“我在2004年就完全退出了成都财富公司的股东身份,做梦也没有想到,时隔17年后,还要为现在成都财富公司所谓的债务承担80万元的赔偿责任。”




中国裁判文书网显示,成都财富资产控股股份有限公司最初名为“成都二峨实业股份有限公司”,1999年,由四川二峨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双流川港渡假村、杜雪梅等58人发起成立,注册资金5500万。





四川省公正审计事务所出具川公审事(99)10号《验资报告》载明:“截至1999年3月26日止‘成都二峨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筹)’已收到其股东投入的资本5500万元,其中:货币资金500万元,实物资产5000元”。




2004年6月,公司名称变更为成都财富资产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成都财富公司),杜雪梅、邓龙泉等原58名自然人股东分别将各自持有本公司的股份及相应权益转让给另外8人。




然而,邓龙泉等人却想不到,已退出公司股东身份的自己,却在十几年后被告上了法院。




判赔要求此前曾多次被驳回



2018年12月6日,因为财务纠纷,成都财富公司被重庆鲜蔬汇生态农业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重庆鲜蔬汇公司)一纸诉状告上法庭。




同日,金牛区法院作出《民力汇事调解书》,认定成都财富公司应当按期归还重庆鲜蔬汇公司借款本金260万元以及未归还后应付的150万元本金和利息以410万元为本金,月息2%计算。




后因成都财富公司未按照约定履行义务,重庆鲜蔬汇公司于同年申请强制执行。




但成都财富公司并无可执行财产。于是,重庆鲜蔬汇公司多次向法院提起诉讼,以邓龙泉、杜雪梅等人成立原成都二峨实业股份公司未出资到位,造成无法执行到现成都财富公司的任何财产为由,要求追加原成都二峨实业股份公司发起人股东作为被执行人,其中法人股东2人,自然人股东58人。







2018年至2019年间,成都金牛区法院和重庆市北碚区法院多次驳回了重庆鲜蔬汇公司的诉讼请求。





(2商标019)川0106民初1507号民事判决,金牛区法院驳回了重庆鲜蔬汇公司的请求。




但事情却在重庆鲜蔬汇公司向成都中级法院上诉过程中起了变化。




2020年,成都市中级法院受理了重庆鲜蔬汇公司上诉,同年12月8日,以一审程序违法为由发回重审。







与此同时,成都市中级法院向金牛区法台湾院发函指导,建议重庆鲜蔬汇公司撤力飞销其他股东,只保留2名股东为执行被告。







2021年6月23日,金牛区法院做出(2021)川0106民初3286号民事判决。判决杜雪梅在300万元本金范围内、邓龙泉在80万元本金范围内对成都财富控股公司不能清偿部分承担赔偿责任。







(2021)川0106民初3286号案件庭审现场及相关信息。图源:中国庭审公开网




“17年来,我没有享受到这个公司的一分钱的利益和好处,如今却要承担其因经营不善欠下的债务中的80万元,这是什么道理?”对此,邓龙泉表示十分不解。




成都财富公司、重庆鲜蔬汇公司 背后有何牵连?



据天眼查,重庆鲜蔬汇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为陈柯力,经理为陈运渝。陈运渝和陈柯力为父子关系(父:陈运渝 子:陈柯力)。




而据四川省法治与社会治理研究会消息,陈运渝前妻刘洪梅又是成都财富公司股东。








自2018年开商标始,陈运渝、陈柯力、刘洪梅三人,分别以重庆鲜蔬汇公司和成都财富公司诉讼代理人、法定代表人、股东身份,向原成都二峨实业股份有限公司58名自然人股东提起执行诉讼。




邓龙泉等人表示,陈运渝所作所为,不排除重庆鲜蔬汇公司和成都财富公商标查询司串谋炮制债务纠纷,然后把偿还责任转嫁到58位前自然人股东身上。




邓龙泉等人称,一审前,重庆鲜蔬汇公司与成都财富公司多次进行交流,先以民间借贷形式和债权转移方法提起诉讼,然后达成调解协议。旋即,重庆鲜蔬汇公司以成都财富公司不履行调解协议为由,申请强制执行。由于无财产可供执行,故申请追加包括第三人在内的20年前自然人股东为被执行人。这一过程中,20年前的股东只是执行案件中的第三人,不是调解协议案的当事人,无法参与调解协议案的诉讼,不能提出案件虚假的抗辩理由和证据。




让邓龙泉感到怪异的是,成都财富公司面对诉讼,本应积极答辩,却爽快承认重庆鲜蔬汇公司所有诉求,并愿意以最高额利息总金额24%的年息承担不履行每月付款义务的强制执行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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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运渝是个经济惯犯。”邓龙泉说,陈运渝早些年就因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犯罪等多次被判刑,重庆鲜蔬汇与成都财富公司诉讼纠纷不排除是其一手谋划的。




值得注意的是,记者在金牛区法院(2018)川0106执异236号的裁定文书里查询到,成都财富公司《二OO三年度股力飞东会决议》显示,邓龙泉等58名自然人法人已将股份全部转让。但天眼查却显示,他们仍旧是成都财富公司的股东。





金牛区法院(2018)川0106执异236号的裁定文书






天眼查信息




对此,邓龙泉称,成都财富公司为了配合重庆鲜蔬汇针对第三人的诉讼,在工商登记中把早就不再是股东的第三人全部无中生有地登记为公司股东。他们是在完全不知情的情况下再次“被股东”的,得知这一情况后,他们也非常震惊和愤怒。




12位国内知名法学专家签名呼吁



据四川省法治与社会治理研究会消息,此案引起了北京大学、清华大学、中国政法大学、中国人民大学等12位国内知名法学专家、教授的关注,并在京蓉两地就此案召开专题讨论会。




经讨论,专家们认为,在第三人转让股份后,新股东及成都财富公司所聘用管理人员负责公司具体经营。新股东在享有财富公司发展利益时,自然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因此,即使是公力汇司有亏损且股东存在未足额出资情况,承担责任主体也应为新股东。




从在案证据和各方当事人提出的证据的证明力对比看,并结合二十世纪九十年代集体企业改制的特定历史背景、考虑案涉出资行为距今已长达20余年之久,应认定杜雪梅、邓龙泉及另外56位自然人股东已经履行了实物出资义务,故此杜雪梅、邓龙泉及另外56位自然人股东,无需对成都财富公司后来发生的债务承担偿还责任。




专题讨论后,12位国内知名法学专家在讨论台湾稿上签下自己的名字,并呼吁有关司法部门,希望能尽快纠正本次案件,以维护法治的尊严。



多位法学专家综合论证后出具的法律意见。 图源:四川省法治与社会治理研究会




据悉,杜雪梅、邓龙泉不服金牛区法院2021年6月23日将他们追加为被执行人的判决,已向成都中院提起上诉,目前该案正在审理阶段。




对此,你怎么看?



综合:四川省法治与社会治理研究会、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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