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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奖励旅游是否缴纳个税(个税缴纳标准)

疑问


暑假员工去迪拜旅游每人花费4万元,由公司报销需要缴纳个税吗?


答复


应与当期的工资薪金合并,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税率表如下:







参考一


财税〔2004〕11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以免费旅游方式提供对营销人员个人奖励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


近来,部分地区财税部门来函反映,一些企业和单位通过组织免费是否培训班、研讨会、工作考察等形式奖励营销业旅游绩突出人员的现象比较普遍,要求国家对此类奖励如何征收个人所得税政策问题予以进一步明确。


经研究,现就企业和单位以免费培训班、研讨会、工作考察等形式提供个人营销业绩奖励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明确如下:


按照我国现行个人所得税法律个税法规有关规定,对商品营销活动中,企业和单位对营销业绩突出人员以培训班、研讨会、工作考察等名义组织旅游活动,通过免收差旅费、旅游费对个人实行的营销业绩奖励(包括实标准物、有价证券等),应根据所发生费用全额计入营销人员应税所得,依法征收个人所得税,并由提供上述费用的企业和缴纳单位代扣代缴。其中,对企业雇员享受的此类奖励,奖励应与当期的工资薪金合并个税,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对其他人员享受的此类奖励,应作为当期的劳务收入,按照“劳务报缴纳酬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旅游税。


参考二


国家税务总局所得税司巡视员卢云在国家税务总奖励局网站接受在标准线提问(2012年4月11日)时提到:


根据个人所得税法的规定公司原则,是否对于发给个人的福利,不论是现金还是实物,均应缴纳个人所得税。


但目前对于集体享受的、不可分割的、非公司现金方式的福利,原则上不征收个人所得税。简单的讲就是单独发给个人的要交,集体享受的不征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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