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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支付给关联方的借款利息支出,必须在限额内扣除吗?

财税〔2008〕121号规范了企业关联方利息支出如何在所得税前扣除,其中影响最大的就是其中规定了关联企业债资比不能超过2:1,超过部分相应的利息支出不能在所得税前扣除。许多关联方因为这条存在,就不敢做太多的借款,那么这个限额一定不能突破吗?

一、如何理解文件的规定

虽然这个政策已经执行了很久,但在没有专业税务人员的企业,大部分仍然只关注债资比2:1的限制,而忽视或误解了文件中其他的规定。我们看看摘抄的原文:“一、……企业实际支付给关联方的利息支出,除符合本通知第二条规定外,其接受关联方债权性投资与其权益性投资比例为:…..(二)其他企业,为2:1。”

从第一条可以看出,通知的第二条是关键的存在:“二、企业如果能够按照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提供相关资料,并证明相关交易活动符合独立交易原则的;或者该企业的实际税负不高于境内关联方的,其实际支付给境内关联方的利息支出,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准予扣除。”

从以上两条我们可以看出,虽然是关联方利息支出有扣除限额,但是如果符合了文件第二条的规定,利息所得税前扣除并不受第一条债资比的限制。

从国家税收调控的角度理解:企业向银行融资并不容易,为了正常运作,关联企业间借款经常是必然。国家肯定不希望企业借此进行避税的操作,所以有了债资比限额的出台,但是从国家增加市场活力,促进经济发展的角度来理解,国家也希望企业活下去,发展的越来越好,所以才有了符合条件可以突破限额的例外规定。

二、结论

关联方借款如果能证明符合独立交易原则、或者该企业实际税负不高于境内关联方,那么借款利息可以据实扣除,不受债资比的限制。

本文相关政策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关联方利息支出税前扣除标准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2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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