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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票管理法包括公益捐赠收据吗(《公益事业捐赠票据使用管理暂行办法》)


(一)公益事业捐赠票据(简称捐赠票据),就是指各级人民政府以及部门、公益性事业单位、公益性社会团体以及他公益性组织(简称公益性单位)依照自愿、无偿原则,依规依法接受并用以公益事业的捐赠财物时,向提供捐赠的自然人、法人和其它组织出具的凭证。


公益事业,就是指以下非营利事项:


(1)救助灾害、救济贫困、扶助残疾人等困难的社会群体和个人的活动;


(2)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事业;


(3)环境保护、社会公共设施建设;


(4)推动社会发展和进步的其它社会公共和福利事业。


(二)捐赠票据是会计核算的原始凭证,是财政、税务、审计、监察等部门进行监督检查的依据。捐赠票据是捐赠人对外捐赠并依据国家相关规定申请捐赠款项税前扣除的有效凭证。


(三)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简称各级财政部门)是捐赠票据的主管部门,依照职能分工和管理权限负责捐赠票据的印制、核发、保管、核销、稽查等工作。


(四)捐赠票据的基本内容包含票据名称、票据编码、票据监制章、捐赠人、开票日期、捐赠项目、数量、金额、实物(外币)种类、接受单位、复核人、开票人及联次等。捐赠票据通常应设置为三联,包含存根联、收据联和记账联,各联次以不同颜色用以区分。


(五)以下依照自愿和无偿原则依规依法接受捐赠的行为,应该出具捐赠票据:


(1)各级人民政府以及部门在发生自然灾害时或是应捐赠人要求接受的捐赠;


(2)公益性事业单位接受用以公益事业的捐赠;


(3)公益性社会团体接受用以公益事业的捐赠;


(4)其它公益性组织接受用以公益事业的捐赠;


(5)财政部门认定的其它行为。


(六)以下行为,不可使用捐赠票据:


(1)集资、摊派、筹资、赞助等行为;


(2)以捐赠名义接受财物并与出资人利益有关的行为;


(3)以捐赠名义从事营利活动的行为;


(4)收取除捐赠之外的政府非税收入、医疗服务收入、会费收入、资金往来款项等应使用其它相应财政票据的行为;


(5)依照税收制度规定应使用税务发票的行为;


(6)财政部门认定的其它行为。


(七)捐赠票据分别由财政部或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简称省级政府财政部门)统一印制,并套印全国统一式样的财政票据监制章。


(八)捐赠票据由独立核算、会计制度健全的公益性单位向同级财政部门领购。


(九)公益性单位接受货币(包含外币)捐赠时,应按实际收到的金额填开捐赠


(九)公益性单位接受货币(包括外币)捐赠时,应按实际收到的金额填开捐赠票据。


(十)公益性单位接受非货币性捐赠时,应按其公允价值填开捐赠票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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