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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业未取得资质可领发票(没有建筑资质的公司可以开建筑服务发票吗)

承包建筑工程是需要符合一定资质才可以,但是现实中有些没有施工资质实际是工人会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与发包人签订工程合同。从法律上来说,此时双方签订的工程合同是无效的,但如果施工方已经完成工程,那么还能拿到工程款吗?下面我们通过一则真实案例来为大家详细解读。




【基本案情】


原告:陈某。


被告:A公司。


原告诉称,2011年6月,原告与被告签订《瑛磊混凝土密封固化剂地坪施工合同书》,原告依约进场施工。2011年11月,原告出具完工单,请被告对施工面积予以确认,并请求验收。2011年12月8日,监理单位与被告共同签署《联合厂房内耐磨地坪验收证明》,确认被告承包的工程合格。2012年8月7日,被告出具付款说明,明确应支付原告593704.21元,2012年8月8日,双方确认实际工程决算价款为1334140元,被告向原告出具付款单审批单,同意支付工程款593704.21元。


原告已就被告已付及应付工程款开具了发票,但被告至今未支付应付工程款593704.21元。请求判令被告立即支付工程款593704.21元,并承担逾期付款违约金或赔偿损失(以593704.21元为基数,自2012年8月8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按每日3‰计算);案件受理费由被告负担。



【浩云说法】


争议点一:原告主体资格是否适格


本案中被告认为,原告主体资格不适格,签订施工合同的相对方是B公司和C组织,原告以B公司名义洽谈合同,但实际并非B公司施工。原告不具有相应的施工资质,合同无效。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一条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据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认定无效:


(一)承包人未取得建筑业企业资质或者超越资质等级的;


(二)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的;


(三)建设工程必须进行招标而未招标或者中标无效的。


法院认为,关于陈某的诉讼主体资格与权利主体资格,A公司主张施工合同的相对方为B公司和C组织,但B公司未在施工合同书上签章,也未实际参与施工,实际施工方为C组织,而该组织系个体工商户,根据法律规定,其业主为诉讼主体,因此,陈某的诉讼主体与权利主体资格适格。C组织不具备相应的施工资质,施工合同应为无效。根据法律规定,施工合同无效,但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的,可以参照合同约定结算工程价款。




争议点二:施工价格与工程质量存在争议


被告认为,涉案施工合同约定瑛磊混凝土固化剂地坪材料系由美国进口,被告申请对施工材料进行鉴定,并重计施工价格;此外该工程没有经过建设主管部门的最终验收,施工质量存在严重问题。


关于涉案工程的质量争议,因工程已经过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三方验收合格,对A公司认为验收意见仅为对工程量的验收、并非对工程质量的验收的意见以及要求相关单位进行验收、申请进行质量鉴定及对施工材料进行鉴定,并重计施工价格的意见,法院并未采纳。


按照双方合同约定,工程施工完毕后半年内需付至工程款的90%,A公司对欠款金额为593704.21元作出自认,本院对陈某要求支付工程欠款593704.21元的意见予以采纳。A公司未按约支付工程款,原告要求被告赔偿损失的诉讼请求,法院予以支持。被告应支付逾期付款的利息损失(以尚欠工程款593704.21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


最后,法院判决:


A公司支付陈某工程欠款593704.21元,并赔偿损失(以593704.21元为基数,自2012年8月8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现实中,很多发包单位在判决生效后依然拒绝支付工程款,那么此时该怎么解决呢?


根据《民法典》第八百零七条规定: 发包人未按照约定支付价款的,承包人可以催告发包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价款。发包人逾期不支付的,除根据建设工程的性质不宜折价、拍卖外,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协议将该工程折价,也可以请求人民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建设工程的价款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


也就是说,如果发包人拒绝支付工程款,承包人是可以通过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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