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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税2016年140号文件第16条(财税2016年140号文件全文解读)



(一)企业向政府部门支付的土地价款包括哪些内容?


根据(财税[2016] 140号)第七条规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财税[2016]36号)第一条第(三)项向政府部门支付的土地价款:包括土地受让人向政府部门支付的征地和拆迁补偿费用、土地前期开发费用和土地出让收益等。


房地产开发企业中的一般纳税人销售其开发的房地产项目(选择简易计税方法的房地产老项目除外),在取得土地时向其他单位或个人支付的拆迁补偿费用也允许在计算销售额时扣除。


扣除土地价款需要取得什么样票据?


国税总局2016年18号公告:支付的土地价款,是指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或受政府委托收取土地价款的单位直接支付的土地价款。


第六条 在计算销售额时从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中扣除土地价款,应当取得省级以上(含省级)财政部门监(印)制的财政票据。


(财税[2016 140号)第七条第二款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中的一般纳税人销售其开发的房地产项目(选择简易计税方法的房地产老项目除外),在取得上地时 向其他单位或个人支付的拆迁补偿费用也允许在计算销售额时扣除。纳税人按上述规定扣除拆迁补偿费用时,应提供拆迁协议、拆迁双方支付和取得拆迁补偿费用凭证等能够证明拆迁补偿费用真实性的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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