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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债非银行金融机构(非银行金融机构可以发行金融债券吗)

明年2月8日起,重点排污单位、实施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的企业、符合规定情形的上市公司、发债企业等应当依法披露环境信息。否则,环境主管部门将责令改正,通报批评,并处罚款。


生态环境部。摄影/章轲


生态环境部综合司相关负责人在解读《管理办法》时表示,企业环境信息既要让公众“看得全”,围绕公众、社会和市场关心的信息,选取关键性、总结性环境信息予以披露,又要让公众“看得懂”“看得到”。《管理办法》要求企业披露的环境信息,有规范性和可比性,减少描述性、一般性及专业性过强的信息,保障环境信息易读易懂易用。


这位负责人表示,生态环境部门将建立企业环境信息依法披露系统,企业和社会公众免费使用企业环境信息依法披露系统,企业在该系统上集中公布环境信息,社会公众可便利获取信息。通过国家、省、市三级企业环境信息依法披露系统的互联互通,建立与其他部门间的信息共享机制,便于各有关部门获取使用。


“企业在环境责任信息披露方面仍有较大的提升空间。”本月18日,《中国上市公司环境责任信息披露评价报告(2020年度)》发布人李瑞农介绍,截至2020年12月底,全国上市公司共计4418家,其中发布环境责任信息相关报告的企业有1135家,仅占上市公司总量的25.69%。


“真实、准确、完整的企业环境信息披露是推进环境治理体系现代化的基础。”生态环境部综合司政策处处长李华友说。


根据《管理办法》,企业不披露环境信息,或者披露的环境信息不真实、不准确的,由设区的市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通报批评,并可以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企业披露环境信息不符合准则要求的、披露环境信息超过规定时限的、未将环境信息上传至企业环境信息依法披露系统的,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也将责令其改正,通报批评,并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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