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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民航(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2011年修订))


杨颖提出,新规实施后,民航主要保留公共航空运输、通用航空、民用机场3个领域的外资准入限制,外资准入政策也由原本的“法无授权不可为”的正面清单管理模式调整为“法无禁止即可为”的负面清单模式,在世界航空大国间已属较高开放水平。


另外,上述调整还简化了外商投资项目审批程序,提升了投资便利化水平。据杨颖介绍,为外商投资民航业营造良好环境,民航局在废止《外商投资民用航空业规定》的同时,取消了“限额以下外商投资民航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行政许可事项,“为做好工作衔接,民航局还发布了相关通知,提出通过简化外商投资项目审批程序,进一步降低外资企业制度性交易成本,提升投资的便利化,为外资企业创造更便利和更完善的营商环境。”


值得一提的是,杨颖还表示,从以往民航利用外资情况看,机场和航空货运公司是外商投资我国民航业最主要的两个子部门,吸引的外资占同期全部外资的70%。为鼓励和引导外资、技术、管理等投向民航重点业务领域,民航在扩大开放、对外资准入限制“做减法”的同时,还在优惠政策上“做加法”,如此前出台的《鼓励类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就将民航鼓励类条目由14条增加到16条,涵盖了民用机场、通用航空、设备制造、无人机等领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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