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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程序中税款滞纳金的(企业无法缴纳税款和滞纳金申请破产)

从事税务工作的人员相信对税款滞纳金都不陌生,如果公司还未缴纳税款滞纳金时就破产了,税款滞纳金是不是像税收债权一样属于优先受偿的范围呢?北京嘉善律师事务所的律师认为,依据最高人民法院的有关案例可知,税款滞纳金并不同于税款,其目的在于督促和惩罚拖欠税款的债务人,并不具有优先保护的必要,将其列于普通债权清偿顺序之后,更体现对民事债权和交易安全的保护,故税款滞纳金债权为劣后债权,列于普通债权清偿顺序之后受偿。



基本案情:1988年5月25日,某公司经人民银行批准设立。2000年7月,人民银行作出决定,撤销某公司,并指定交通银行成立清算组对某公司进行清算。2000年9月20日,西城国税局向某公司清算组申报金额为959506.77元的税收债权,但是并未申报1448092.73元的税收滞纳金;但此后某公司并未清算完毕,也未向西城国税局缴纳税款。2006年6月14日,北京一中院受理某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2006年7月20日,西城区国税局又向某公司清算组申报债权,其中税收债权959506.77元,滞纳金总额为1340616.34元。此后,某公司清算组对西城区国税局959506.77元的税收债权予以确认,并认为应当优先支付;但是对1340616.34元的税收滞纳金,对金额无异议,但认为税收滞纳金并不属于税收债权,应当确认为劣后债权。因双方对税收滞纳金的清偿顺序不能达成一致,西城区国税局向北京一中院提起债权确认之诉,诉请将税收债权确认为优先债权;法院经审理认为,税款滞纳金为劣后债权,列于普通债权之后受偿。


北京嘉善律师事务所的律师结合判决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是,税款滞纳金是否属于税款,进而作为优先债权受偿?


有的学者认为,税款滞纳金视同税款,应当优先受偿。理由是,第一,税款滞纳金不等同于其他情形的滞纳金,不是处罚,体现的是国家税收的强制性,是对公权力的保护。滞纳金是纳税人因占用税款而应对国家作出的补偿,属于税款被占用期间的法定孳息,与滞纳税款不可分割,且税款滞纳金在征缴时视同税款管理。还有的学者认为,税款滞纳金具有法定优先权。税收优先于无担保债权。由于滞纳金与滞纳税款不可分割,滞纳金随同税款同时缴纳,故税收优先权执行时包括税款及其滞纳金。


另一类学者认为,税款滞纳金并不属于税款,不能够优先受偿。第一,破产法及相关司法解释并未有税款滞纳金属于优先债权的明文规定。《破产法》第一百一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第二顺序清偿的债权为“破产人欠缴的除前项规定以外的社会保险费用和破产人所欠税款”,未包含滞纳金;《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亦未明文规定滞纳金属于优先清偿的债权。第二,从税款滞纳金的法律性质上看,滞纳金系因逾期不缴纳税款所形成,目的在于督促纳税人缴纳税款。在企业正常存续的情况下,税款应与滞纳金一并征缴;但是对于已经进入破产清算程序的企业而言,民事债权难以全额受偿,法律规定将税款列为第二顺序、优于普通民事债权受偿,体现了税款债权具有一般优先权的属性,故对其优先保护,而将滞纳金列于普通债权清偿顺序之后,则更体现了法律对民事债权和交易安全的保护。综上,税款滞纳金债权为劣后债权,于普通债权清偿顺序之后受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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