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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税2019年22号文件解析(财税2019年22号重点群体解读)

试药受试者领取补贴(以下简称:受试者补贴)通常包括交通补贴、营养补贴和住院补贴等项目,在《药物试药质量管理规范》(以下简称:GCP)及相关规范性文件中被统称为“补偿”。


GCP第三十九条第三款规定,申办者提供给受试者补偿的方式方法,应当符合相关的法律法规。第十二条第八款要求,试药合同、知情同意书及提供给受试者的其他书面资料中应明确受试者补偿的信息,包括补偿方式、数额和计划,但对补偿方式、数额和计划无明确规定。实践中,不同项目和试药机构所采取的发放方式不同,一般可以分为两类,一是先由申办者支付给医院,再由研究者按照医院内部流程领取后发放给受试者,或是由受试者及其家属向医院财务部门领取;二是不经医院,由申办者与研究者办理交接或由申办者委派CRC、CRA直接发放。一些试药机构或申办者在发放补贴时会为受试者代扣税费。


那么,试药受试者补贴是否需要纳税?


首先,受试者补贴是否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


并非所有的个人所得均需缴纳个人所得税。《个人所得税法》(2018修订)采用列举的方式,规定个人所得税的征税对象包括九项,即工资、薪金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经营所得;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偶然所得。不在上述项目之内的个人收入不属于个人所得税的征税范围。


一些试药机构或申办者将“受试者补贴”界定为“劳务报酬所得”项目进行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但受试者补贴不在《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2018修订)第六条所列举的26项劳务报酬所得之列,并非受试者从事劳务取得的所得。


另一个容易被错误认定的税目是“偶然所得”,偶然所得是指个人得奖、中奖、中彩以及其他偶然性质的所得,其中的“其他偶然性质的所得”不是兜底性条款,《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2018修订)规定,对个人取得的所得难以界定应纳税所得项目的,由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确定。除了个人得奖、中奖、中彩,偶然所得项目包括以下五种情形:(1)个人为单位或他人提供担保获得收入(财税[2019]第74号),(2)个人因无偿受赠房屋取得的受赠收入(财税[2019]第74号,(3)个人取得其他企业赠送的礼品收入(财税[2019]第74号)、(4)个人领取的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的养老金收入(财税〔2018〕22号)、(5)个人取得的资产购买方支付的不竞争款项(财税[2007]l02号)。受试者补贴不属于偶然所得税目的征税范围。


补充说明,根据《个人所得税法》第四条第一款,个人取得省级人民政府、国务院部委和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以上单位,以及外国组织、国际组织颁发的科学、教育、技术、文化、卫生、体育、环境保护等方面的奖金,免征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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