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淄博国税局韩强(淄博市税务局局长王建中)



企业破产法是市场经济的一项基础性法律制度。推动《企业破产法》深入有效实施,是深入优化法治营商环境,加快推动新旧动能转换的重要保障。“府院联动机制”是我国破产实践在当下发展时期的一项特色做法,在坚守司法权力程序引导的前提下,遵循“党委领导、政府支持、法院审判、部门联动”原则,由行政权力配套解决破产衍生的社会问题,以保障破产程序稳妥、高效、有序推进。


淄博市在全省较早开展破产府院联动机制建设。2020年6月,淄博市人民政府发布《关于建立企业破产处置协调联动机制的意见》,奠定了政府和法院之间确立破产处置协调联动机制的基石,搭建起破产府院联动机制的总体制度架构和基本运作思路。淄博市十五届人大六次会议期间,杨光磊等10名代表提出“关于进一步完善政府与法院在涉破产事项领域府院联动机制的议案”,大会主席团决定将该议案列入市人大常委会会议议程。2021年2月26日,淄博市人大常委会表决通过了市人大监察和司法委员会对议案的审议意见,并交由相关单位办理,进一步推动市法院与政府相关职能部门“点对点”联合发文,构建“1 N”、“双层制”涉破产事务配套协作机制,全面优化内部运行制度机制,力促府院协调机制的常态化和稳定性。


今年以来,淄博市优化营商一号改革工程,将破产程序中涉及管理人履职保障、涉金融协作、资产协调联动、不动产处置、职工权益保障、市场退出通道、打击逃废债、信息共享等8大领域重点问题纳入改革任务清单。淄博中院作为牵头单位,扎实推进“常态化、终局性”府院联动机制建设,“集千家之力,解一企之难”。对8大重点领域涉及的市人社、市税务、市大数局、市自然资源局等12家政府部门开展持续对接,逐条逐项研究,经过四个多月的多轮会商,数易其稿,最终形成了《关于保障企业破产管理人依法履职的意见(试行)》等8项破产府院联动制度,结合2020年已与市税务局、市档案局签订的两项制度文件,共形成十项制度文件,淄博破产府院联动“1 N”、“双层制”运作模式正式建立,该项工作走在了全省全国前列。



会上,韩强副院长向行政机关代表及管理人代表赠送了《破产府院联动实务问答》。


韩强副院长表示,淄博中院将加快扩展府院联动实践成效,争取党委、政府支持,推动将府院联动机制运行情况纳入全市综合考核,确保府院联动制度机制建设成果落地落实、良性运行,为促进淄博市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做出积极贡献。






附:淄博破产府院联动十项具体制度




(一)与淄博市公安局、国家税务总局淄博市税务局、淄博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等十家单位会签《关于保障企业破产管理人依法履职的意见(试行)》


解决问题:解决管理人执业过程中的身份认同问题。


(二)与淄博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淄博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会签《关于企业破产资产处置问题的会商纪要》


解决问题:解决破产企业涉及无证建筑、构筑物、划拨用地等资产处置难题,及停工楼盘复建等破产实务问题。


(三)与中国人民银行淄博市中心支行、淄博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淄博监管分局会签的《关于在破产程序中强化涉金融协作机制优化营商环境的会商纪要》


解决问题:修复重整企业金融不良信用记录,支持重整企业融资便利。


(四)与淄博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会签《关于破产程序中处置不动产及办理登记事项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


解决问题:解决破产财产处置不动产权属变更、房地产开发企业等特殊破产主体的在建工程处置、房地产首次办证及相关手续完善等问题。


(五)与中国人民银行淄博市中心支行会签《关于建立追查破产企业资金流向协作机制的实施办法(试行)》


解决问题:建立追查破产企业资金流向协作机制。


(六)与淄博市行政审批服务局、淄博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会签《关于破产企业退出市场工作的会商纪要》


解决问题:畅通破产企业市场退出通道。


(七)与淄博市大数据局会签《关于破产办理中完善信息共享机制的会商纪要》


解决问题:推动建立常态化办理破产信息共享机制。


(八)与淄博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淄博市医疗保障局、国家税务总局淄博市税务局会签的《关于企业破产程序中涉及社会保险处理的实施意见(试行)》


解决问题:解决破产企业职工社保、医保债权的审核认定、补缴、欠费处理、退休人员医疗保障、社会保险关系接续等实务问题,既为管理人履职提供了工作指引,又对相关具体社保政策及法律规定予以明确。


(九)与国家税务总局淄博市税务局会签《关于企业破产程序涉税问题处理的实施意见》


解决了破产企业涉税收各环节问题。明确了破产企业能够享受的一系列税收优惠政策、确需使用发票的解决路径及重整企业纳税信用修复等问题。


(十)与淄博市档案局、淄博市档案馆会签《关于破产企业档案寄存问题的实施意见》


解决问题:确定了淄博市档案馆开放破产企业档案寄存业务,改变过去破产档案只能在外地商业档案公司存储,运送、查阅都极为不便的情况。规范了破产档案寄存内容、流程、利害关系人(单位)申请利用、查询的审查批准。规定了破产企业档案免收寄存费用的两种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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