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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修正案十一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五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七第二百五十三条)


2021年9月14日晚,在金凤区某烧烤店内,被告人虎某某饮酒后,因不满该店服务而对该店经理打了一耳光,该店经理报警。银川市公安局金凤区分局黄河东路派出所民警到达现场后,被告人虎某某拒不配合民警执法,且在民警准备将其带回派出所接受调查时用拳击打民警面部,并将执法记录仪打掉。


金凤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虎某某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其行为已构成袭警罪,综合被告人虎某某的犯罪事实、情节、社会危害程度、认罪悔罪态度等情况,依法判处被告人虎某某拘役四个月。宣判后,虎某某表示认罪伏法,不提起上诉。


2021年,我国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一)》,其中,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五款修改为:“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使用枪支、管制刀具,或者以驾驶机动车撞击等手段,严重危及其人身安全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法律尊严不容挑战,民警执法权威不容亵渎!人民警察依法执行公务的行为受到法律保护。任何无理取闹、恶意阻挠或者暴力方法阻碍民警依法执行公务的,将被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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